劉先生 您好:
有關您101年3月26日及3月27日寄至「院長電子信箱」之電子郵件(計2件),其中所提「三峽生命園區BOO投資計畫案」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46條第3項規定:「民間依第1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所稱「規定時間」促參法並未另予規範,由主辦機關視個案籌辦需求訂之。
二、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之性質屬行政規則,其中第16點旨在提示主辦機關對於鄰避設施,應及早與當地民眾溝通協調,以避免投資契約簽訂後發生相關抗爭或質疑,引起輿論誤解與批評而導致履約困難。又疏處期限之訂定屬主辦機關權責,倘疏處期限過後仍未能獲得共識,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未來履約風險,以決定是否辦理簽約。
三、 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個案應成立甄審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係指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案件;本案因屬民間自行規劃提案,是否成立工作小組由主辦機關視需要而定。
四、 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9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但未涉及政府預算補貼或投資者,不在此限。」至於民間自行規劃案件,主辦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評估資料。
五、 本案雖已於100年4月11日完成議約,惟因地方反對聲浪極大且多次陳情抗爭,故是否適合與申請人簽約、繼續推動,新北市政府自應本於權責依法審慎處理,並及早做出明確之決策。
謝謝您的來信,請繼續利用電子信箱來函指教。另針對本案如需進一步查詢,請逕電洽 (邱建榮02-87897696),由本會承辦人員為您說明,或可至本會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網站(http://ppp.pcc.gov.tw/)查詢相關資料。順祝
身體健康、生活愉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