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反映「北大幸福觀光夜市相關問題」一案,本府答覆如下:
1. 經查案揭夜市設置地點為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區範圍內機關用地(地籍: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其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且本局目前暫無辦理檢討變更之規劃。
2. 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已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爰擬申請做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
3. 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 承辦人:賴振昇,聯絡電話: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4. 若土地使用分區可做為臨時攤販集中場(區)使用,地主或業者仍應向本府提出申請始可營業。查該用地目前仍未有營業情事,地主或業者是否事先上網招商與臨時攤販集中場(區)之申請設立規定並無相關。
5. 若臨時攤販集中場(區)未獲本府核准設立或土地分區使用不符,地主或業者仍私自營業,本府相關單位依法查處裁罰。
6. 有關旨揭夜市涉及違章建築一案,「地面開挖溝渠、放置水管」等應尚無違反違章建築情事。(承辦人:吳先生(02)29544213 分機 200)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這次市府的回應內容非常詳盡,應該給市府一個掌聲,不同單位做事的態度真的截然不同,對照民政局總是敷衍民眾、用罐頭信件回覆,針對夜市事件市府算是相當認真了。
問題拉回來,市府的回應釐清幾個問題:
該土地為機關用地,因中華電信已合法取得該土地,故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之適用,又機關用地是不能申請作為攤販集中場的,所以市府的意思應該是說,就算業者或中華電信提出土地使用變更申請,希望可以設置夜市或美食廣場(攤販集中場),原則上都不會通過,若私下營業,也絕對不合法。
所以假設業者仍執意於4月13日開設夜市或美食廣場,而中華電信又刻意矇著眼睛當作沒看到,那居民不僅可以要求警察取締或環保局開單,更可以要求土地使用主管機關直接依法處理,一般來說應該可以罰款,而且可以連續處罰,若還沒改善,則可以封閉甚至斷水斷電。
因此,希望業者可以停止夜市或美食廣場的規劃,既然不合法,申請也不會通過,還是回過頭重新思考如何應用該土地,或者改由中華電信重新規劃興建商場吧!這才是合法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