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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生命園區BOO案審核程序是否合法之討論?

2012-03-22 11:12 · 樓主

一、工作小組與審核會議成員與法規定不符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公布日期】94.06.24 【公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十六點(工作小組之成立)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視需要成立工作小組。
  前項工作小組之組成及工作內容,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公布日期】99.11.05 【公布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第8條
  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甄審案件屬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者,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甄審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

依據上開相關規定,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成工作小組審核三峽生命園區BOO案,據悉組成成員多為市府相關局處承辦人員,似未聘請專家學者,更遑論超過出席委員1/2,亦即工作小組的組成與審核程序與規定不符。

  惟疑問是法規上寫「準用」,是否意味新北市政府可以不用配合規定,可依自己需要組成工作小組?


二、未依規定明訂最後疏處期限,致爭議無限期延續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
十六、(民眾參與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理。

目前民政局似乎未針對本案訂立疏處期限,實有爭議,不過本項規定第六十九條,也提到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是否也是市府可以不遵守本規定之漏洞?

六十九、(民間自行規劃案件之準用)
主辦機關辦理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是否已超出籌辦時間?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

四十、(議約與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其議約及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籌辦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四十六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
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不清楚到底市府有沒有依法訂立籌辦時間?又籌辦時間是否已經超過?


  另外還有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等相關規定,惟民間自行規劃的部份,多屬「準用」上述規定之性質,感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針對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真的廣開方便之門,其嚴謹程度遠不如政府公告鼓勵民間參與的案件。

  不過回顧過去審核過程,或許這是一個我們可以重新來檢視的切入點。


  小柚子、evalee,趕快來討論一下,法律部分要靠你們了!



2012-03-22 11:14 · 2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補個流程圖。
2012-03-22 15:02 · 3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好的,我找時間研究一下!
2012-03-22 18:56 · 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2 23:00 編輯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五、(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
民間自行備具土地案件之審核作業如下:

(一)民間得先洽商主辦機關意見後,擬具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其中之興建、營運計畫應載明該申請案所涉公共建設之系統、配置、期程、品質、功能及達成規劃目標之技術、方法。
(二)申請案依權責非主辦機關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共同審核;主辦機關依權責能自行決定者,得逕行審核。
(三)主辦機關應先就民間申請人所提計畫是否符合主辦機關政策需求、有無法令禁止事項、所附文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政府可得協助或配合事項、整體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核。
(四)民間自行規劃案經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審核通過之條件通知民間申請人;未獲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備具理由,通知民間申請人。

點評:本案已通過,就是行政處分確定,有信賴利益保護,籌辦所造成的成本與費用,就可能衍生國賠的問題。


十二、(審核結果公開)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獲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點評:審核結果就是行政處分,有瑕疵,政府得撤銷。不是只有簽約才可撤銷。再者,新北市政府並未將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公開資訊在網路中。


十六、(工作小組之成立)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得視需要成立工作小組。

前項工作小組之組成及工作內容,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

準用規定: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八條:
甄審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審會會議。
甄審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甄審案件屬本法第三條第二項
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者,出席委員不得少於七人。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甄審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甄審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全程出席之人員,不在此限。

點評:似乎專家只有寰宇法律事務所人員參與,要再確認出席名單。這是存有瑕疵爭執空間,有待商榷。


第九條:
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
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第十五條:
甄審會委員及參與評審工作之人員對於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審作業完成後亦同。


九、(申請案之補正)

申請案應備文件不合規定時,主辦機關得酌定相當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不予受理。

點評:在審查會議有提到,專家提出地方抗爭問題,廠商說會自行解決。因此,民政局要求廠商召開說明會,取得地方同意,是審查同意附帶條件之一(詳見審查會議記錄,王明麗部落格)。假如昌溢公司未取得地方同意,似可依照此而撤銷本案

十五、(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之處理)

申請案中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其非主辦機關之權責範圍內所能自行決定者,主辦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或報上級機關核定之

十九、(投資契約草案之擬訂)

投資契約草案之擬訂,由主辦機關與民間申請人協商後決定。

二十、(民間自行規劃案件改由政府規劃之要件及處理)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點評:本案已審核通過,且已獲得2/3地主同意即可,適用土地法規定,適法性沒有問題。但是二殯評分報告書,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100分,就是完全沒有根據,分數嚴重灌水!

幾個月前,曾為自有或自備土地適法性問題,寫信給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回覆如下,一併提供大家參考: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臺端質疑「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民間申請人僅持有三分之二地主土地使用同意,並未取得所有地主土地使用同意,有明顯瑕疵及適法性爭議一節,本府說明如下: 查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經本府審查,民間申請人係依前述土地法規定,取得「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範圍土地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地主同意後,復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於完成自行規劃後再向本府提出申請案,允屬合法。 本府為考量市民整體利益,針對「三峽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計畫案」當依法受理並進行審查。我們是以一個客觀的態度,希望能夠滿足市民的需求,但也要獲得地方大多數居民的認同。我們亦會將地方居民的意見納為審查本案之考量,依法審慎評估。 感謝 臺端對市政的關心。敬祝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生命禮儀科鄧旭榮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8033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九、(協助作業顧問之聘請)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得視個案特性,聘請財務、工程、營運或法律等專業顧問,協助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委託專業顧問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視個案特性,參酌主管機關編訂之「主辦機關委託顧問機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作業手冊」。

點評:就是網站公開公告寰宇法律事務所48萬得標那份計畫書,新北市政府政府以本案尚未確定(以是否簽約為判定標準),不願意公開。


十三、(可行性評估作業內容)
可行性評估應依公共建設特性及民間參與方式,以民間參與之角度,審慎評估民間投資之可行性,其內容包括:
(一)興辦目的。
(二)計畫替選方案評估。
(三)市場可行性。
(四)工程技術可行性。
(五)財務可行性。
(六)法律可行性。
(七)土地取得可行性。
(八)環境影響(包含節能減碳之評估)。
(九)民間參與可行性綜合評估。
(十)後續辦理方式評析。
可行性評估應審慎務實,尤應重視財務效益評估之合理性。可行性評估報告,應邀請合適領域人士參與審查,並於政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適時將評估報告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以利各界表示意見。


十六、(民眾參與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理。

點評:很顯然的,政府有意要撤銷,可技術性援引此條為依據。


四十、(議約與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其議約及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籌辦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點評:本案籌辦時間多久?!目前狀況與進度?!目前是否失效?!可以寫信問民政局

五十九、(議約及簽約階段退場之處理原則)
促參案件議約及簽約階段,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啟動退場機制:
(一)主辦機關發現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應不予議約、不予簽約:
1.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2.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3.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二)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或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致須重新辦理公告。

點評:很顯然的,政府有意要撤銷,可技術性援引此條為依據。

六十一、(其他情形退場之處理原則)
主辦機關發現民間機構有重大違法事件發生、或投資契約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者、或雙方協議終止契約,應啟動退場機制。

點評:很顯然的,政府有意要撤銷,可技術性援引此條為依據。
2012-03-22 22:05 · 5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3-22 22:11 編輯


那個最後疏處期限 我想新北市府是根本還沒定吧
因為文先生說要再開會討論才能回答這疏處期限是什麼
(還不是說是哪一天咧
所以就如賴先生說的
政府決定要蓋 就是不管幾年都會說加強與居民溝通
所以大家要加強火力把這期限逼出來
不然不管花幾年都會跟我們溝通喔)

再來 我想我們是不是要分配一下詢問項目
因為一次問太多
我想文先生答不出來....
例如除了期限 我很好奇新北市府承諾協助哪些事項
而這是審核通過就要公開的不是嗎?

2012-03-22 22:20 · 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2 22:22 編輯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當我們掌握越多相關的法規訊息,越有能力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疏處期限,就是對我們有利的方向,要求押日期,做不到,就應該撤銷本案!!
2012-03-22 22:29 · 7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對,按照法律規定是這樣。

政府究竟提供甚麼樣的協助與承諾,都沒公開。

依法可要求他們公開!
2012-03-23 08:59 · 8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感謝說明。

  這樣我覺得我們有了一個新的方向,可以朝向做成審核決定的處分有瑕疵,要求市府撤銷! 
2012-03-23 09:43 · 9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23 08:59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昨天遇到林铭仁議員跟他提及殯葬特區 一事
他說市府態度依然曖昧,似有強渡關山之嫌
中午與所有線上媒體餐敘
記者都說市府想蠻幹的決心很強
看來,我們的判斷是正確的
這個方向也是可行的!
2012-03-23 10:11 · 10樓
回復 林富子 的帖子


  可不可以請議員幫我們要到幾份資料:

1. 5次審核會議的完整會議紀錄(包括議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 市府審核昌溢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計畫的審核工作小組人員名單
3. 網站公開公告環宇法律事務所48萬得標那份計畫書

  取得資料後,我建議我們可以再次召開記者會!
2012-03-23 12:16 · 11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23 10:11
回復 林富子 的帖子




好的。我會跟譯員連絡
2012-03-23 12:26 · 12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公車廣告....要不要做?

2012-03-23 12:42 · 13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還是要做啊!
2012-03-23 14:52 · 14樓
謝謝各位,辛苦了{:4_82:}
我現在來看
2012-03-23 15:05 · 15樓
初步看法

海大找的是xxx注意規則,位階上不是法律,應該是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作業程序,違反作業程序,是不是必然導出''得撤銷''或''無效''的結論,個人存疑。

我再查找一下資訊。

感謝各位嚕。
2012-03-23 15:13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3 15:47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但是這些相關注意事項或辦法(行政法規或命令),卻是BOO或BOT唯一指導方針與依據。
2012-03-23 15:54 · 17樓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3-23 15:13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但是這些相關注意事項或辦法,卻是BOO或BOT唯一指導方針與依據。 ...


恩恩,細滴細滴。

我也再想如何把違反這些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的行為導向''違法的行政處分'',正如您所說的。

我的思考脈絡,是將整個BOO案切割成兩個部分---甄審程序和投資契約,甄審程序是行政處分,只要行政處分有得撤銷或無效事由,是可以打行政訴訟的,讓這個甄審程序完蛋。而甄審程序的行政處分,有沒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取決於對依法行政原則中''法''的解釋。

法有沒有含行政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或是行政規則,例如XXX注意事項?現在實務上怎麼看我要查查,印象中不含行政命令和行政規則。

以上這些概念的釐清,是站在司法的角度來看才有意義,切割的比較細。

但我認為要進行政治或行政程序上的杯葛,只要不符合法律 行政命令 行政規則的行為,都可以以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來概括說明,挑出來以後丟給行政機關,指陳它們違反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或許不會像我想得那麼細。


2012-03-23 16:04 · 18樓
這裡有個例子,大家可以想一下
20110124 監察院糾正臺北大巨蛋500日記者會『 你糾正,我裝傻-自始無效的大巨蛋BOT』
2011 / 01 / 28

http://www.greenparty.org.tw/index.php/about-us/social-movements/1470-20110124500-bot
500天前監察院無預警召開記者會,糾正被馬總統視為臺北市長任內重要政績的臺北大巨蛋BOT案,粉碎了社會大眾對於監察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的刻板印象,也讓得標廠商遠雄集團急得跳腳,連番登報無禮(理)砲轟監察院,反倒是被糾正的臺北市高興得不得了,感謝監察院給台北市一個重新檢討大巨蛋案 的機會,郝市長並公開承諾「將重新規劃一座符合市民使用需求的文化體育園區」,卻沒想到竟在99年12月9日強勢護航,讓體育園區「商業(70%)大於體 育(30%)」違反都市計畫法的規劃內容,違法通過大巨蛋都審。


週一上午松菸公園催生聯盟一行人再度前往監察院陳情,控訴大巨蛋弊案遭糾正已滿500天,行政院工程會與臺北市政府並未改善監察院糾正的違失,相關 違法失職人員也未受懲處,為維護監察院為民申冤的威信,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敦請監察院應立即糾舉臺北市政府、彈劾台北市長郝龍斌,莫讓勇打猛虎的大巨蛋糾正 案「雷聲大,雨點小」。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拿出具體證物,證實大巨蛋案招標程序違法、甄審委員接受招待、量體暴增圖利財團、變更協力廠商資格不符等弊端,主張BOT案自始無 效;松菸公園催生聯盟也表示,遠雄已因無法取得建照與融資契約而違約,呼籲臺北市政府應懸崖勒馬,立即解除大巨蛋BOT合約,莫讓圖利財團的大巨蛋弊案, 成為臺北市永遠的恥辱,更預告將於農曆年後遞出第一波的刑事告訴(發)狀,徹底終結大巨蛋弊案。

監院打老虎,北市感恩,財團跳腳

98年9月10日,監察院以「得標後違法變更協力廠商與投資計畫書」,以及「大巨蛋BOT合約與原申請須知公告內容不符」等違失,正式公佈糾正臺北大巨蛋案。

其實臺北大巨蛋BOT合約是馬前市長在卸任前簽訂的,當上總統後更將其視為市長任內重要政績,監察院勇於糾正大巨蛋的舉動,粉碎了社會大眾對於監察 院「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刻板印象,全台各地的陳情案蜂擁而至,環保團體也將監察院視為控訴政府違法缺失的重要管道。遭糾正的北市府不但沒有反彈,反而 公開感謝監察院給台北市一個重新檢討大巨蛋案的機會,郝市長並承諾「將重新規劃一座符合市民使用需求的文化體育園區。」

反倒是大巨蛋案遭糾正讓遠雄集團急得跳腳,創下史上頭一遭有得標廠商因行政機關被糾正,接連登報召開記者會無禮(理)砲轟監察院的輝煌紀錄。面對得 標廠商公開污辱監察院的幼稚行為,監察院選擇嚴守自身的分際不予回應,靜待行政機關改善處理的結果。500天過去了,監察院滿意行政機關的改善情況嗎?

糾正500日沒結果,敦請監察院落實糾舉權與彈劾權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經過這一年多來的檢視,明顯可見遭糾正的臺北市政府,並未依法針對監察院糾正的相關違失完成改善。

在監察院糾正案發布之後,行政院工程會、臺北市政府與遠雄集團,接力串場排演「你糾正,我裝傻」的肥皂劇。北市府先擔綱發文遠雄「依監察院糾正意旨 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前段,撤銷原同意變更協力廠商之行政處分」,遠雄集團隨即向工程會提出申訴,再由工程會接力串場裁定「北市府未說明撤銷理由違反行 政程序法第117條後段,撤銷北市府行政處分」的戲碼(參新聞稿附件一) 。

如此「雞同鴨講」又「牛頭不對馬嘴」的處理程序,造成遠雄「得標後變更協力廠商同時變更投資計畫書」的違法行為依然存在,甚至以「商業(70%)大 於體育(30%)」違反都市計畫與量體爆增80%違反招標公告的規劃方式,在北市府的護航下強勢通過都審,讓大家是「霧裡看花,越看越花」,郝市長不是承 諾要重新規劃嗎?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對於行政機關消極面對監察院糾正違失不積極改善,漠視監察院釋出「只對事,不對人」的善意,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再次向監察院陳情,敦請監察院應立即糾彈北市府的違法行為,莫讓監察院的威信因大巨蛋弊案而侵損。

甄審委員受招待,新協力廠商資格也違法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台北市議會黃珊珊議員曾爆料95年大巨蛋第八次甄審委員會前,至少有三名以上的甄審委員與遠雄餐敘,此舉已然違反甄審委員不 得與投標廠商私下接觸之規定,結果原本第七次甄審委員會以9:7不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的決議,卻在第八次甄審委員會時以9:2大翻盤,同意遠雄變更協力 廠商為羅興華建築師與美國HOK,其中有一位與遠雄餐敘的陳姓甄審委員,還因其他標案甄審過程中收受廠商賄賂遭判刑確定,足見當時甄審過程弊端重重。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明訂「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 人。」又查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明訂「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遠雄變更的羅興華建築師,其實與承攬臺北市政府委託大巨蛋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的徐少遊建築師,同屬「瀚亞聯 合建築師事務所」,辦公地點也都相同。在大巨蛋第一次都審專案會議簽到表在同一格位寫明「羅興華、徐少遊建築師事務所」,甚至會議紀錄也都登載簡報單位是 「徐少遊建築師事務所」。因此顯見遠雄新的協力廠商資格,也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第八次甄審委員會同意變更協力廠商的決定已然違法。此部份也 將一併陳請監察院進行調查。

大巨蛋開發量違法爆增80%,馬郝涉圖利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大巨蛋招標公告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為316,800平方公尺,但遠雄巨蛋公司最通過都審的規模卻暴增到555,070平 方公尺,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曾於98年9月23日與99年3月19日兩度向監察院陳情,更於大巨蛋歷次環評與都審會上公開提出質疑,然北市府教育局官員每次 都猛打太極,均只回應此一變更已經依法公告,卻提不出相關公告的電磁紀錄。

依據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規定,招標內容有關重大權益事項的變更,應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與工程會網站,經查行政院工程會網站並無變更量體之相關公告內 容。又經調閱相關公文發現,北市府於招標釋疑階段,竟單獨給予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原遠雄公司合作建築師)放寬總樓地板面積的函釋,而其他申請釋疑廠商得 到的答覆則不相同。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更可疑的是台北市政府曾於93年4月15日,在工程會網站公告大巨蛋「申請須知變更、補充內容公告稿」,其內容竟也未將開發 量上限變更解釋的重大投資訊息一併公佈,造成潛在投資者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嚴重影響當時的招標公平性;以現況來看,遠雄巨蛋公司以此變更解釋為由,憑空 得以增加20多萬平方公尺的開發量體,馬前市府顯已圖利遠雄巨蛋公司天價的投資利益,強勢護航違法量體通過都審的郝市府則是共犯。

歷經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質疑,台北市政府並未將變更量體的資訊公告於工程會網站,教育局卻在弊端爆發後,內部召開「開發量體限制疑義會議」,說明「變 更量體已公告在工程會網站,成為合約之ㄧ部分。」再以此不實資料矇騙監察院,松菸公園催生聯盟也再次敦請監察院,針對大巨蛋爆增量體圖利廠商一案深入調 查。

從根爛起的遠雄大巨蛋BOT,自始無效

熱愛棒球運動的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游藝表示,大巨蛋是20年前職棒二年總冠軍戰因雨停賽時,球迷們向當時的行政院場郝柏村要來的,但20年後的 今天,馬、郝兩位市長卻要聯手讓這顆巨蛋成為棒球運動租不起的財團金蛋,完全背離了原本台北市興建巨蛋棒球場的原意。如此「以興建棒球為名行商業開發之 實」的行徑,連職棒雜誌都刊文抨擊「台灣職棒養得起大巨蛋嗎?」要求政府如果真的重視棒球運動,應先著重於基層棒球環境與場地的提升。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遠雄得標的大巨蛋從招標程序、甄審、議約、簽約、環評、樹保、都審都爆發弊案,整個BOT案根本是個從根部就開始腐爛的大怪 物,只顧圖利財團,完全犧牲棒球運動與全民利益。遠雄已於99年12月22日巨蛋替代方案環評說明會中,公開承認目前都審原則通過送環評審查的投資計畫 書,並非原本投標時的版本,此舉已違反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之相關規定。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大巨蛋BOT因招標程序違法,早已是個自始無效的開發案,臺 北市政府應立即解除契約。

馬英九市長、李述德局長、吳清基局長,圖利遠雄罪證確鑿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目前「大巨蛋BOT合約與原申請須知公告內容不符」的違失,北市府不但沒有解決,還以違法的BOT合約內容,減免了遠雄 600萬元的罰鍰,造成當時負責議約的前財政局長李述德、前教育局長吳清基,以及簽定違法BOT合約的前市長馬英九,均已因其行為致使特定廠商不當得利犯 下了「圖利罪」。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除了正在進行中的撤銷環評、撤銷都審之行政訴訟外,也將於農曆年後進行第一波刑事告訴(發)的具體行動,徹底終結 大巨蛋弊案。

2012-03-23 16:27 · 19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4_92:} 真的是弊案連連......

打行政訴訟+告監察院,真的是很耗費時間精力的一場硬戰!
2012-03-25 00:02 · 20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最近準備高考的關係,在上行政法,也跟行政法的老師請教一些事情。

  目前我的理解是這樣: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召開審核會議,審核通過昌溢提出的投資計畫→行政處分
  後續與昌溢簽約→行政契約

  第一階段已經完成,第二階段還沒開始。


  這個審核通過的行政處分,目前看起來作成時有瑕疵,因為審核小組的成員不符規定,因為是中度瑕疵,民政局得撤銷,但也可以重新召開審核會議補正這個行政處分。

  要讓這個處分完全符合違法要件而廢止,恐怕很困難。

  
  另一個簽約的部分,根據促參法的規定,應該要有籌設時間跟簽約期限的規定,但市府好像都沒有議定,另外一個疏處時間的規定,好像也被市府忽略了。

  不過簽約有一個我覺得很危險的地方,目前行政法學界認為若雙方已經談好合約,一方要約,一方承諾,不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就可以算完成簽約,實務界是不是這個看法我不知道,但這樣的結論對民間業者是好事,對民眾就完全不是如此了。


  根據雙階理論,第一階審核通過是行政處分,若有瑕疵得撤銷,行政機關也可以補正,這個部分或許可以優先下手,要求市府重新召開審核會議,程序重走一遍,增加學者專家,甚至我們民眾可以要求納入地方居民代表。

  目前我的想法是這樣... 至於如何實現,或許可以開記者會提出質疑與要求?

2012-03-25 00:14 · 21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促參法相關規定的定性:
  http://lawweb.pcc.gov.tw/LawCategoryContentList.aspx?id=06&CategoryList=06

  這些相關規定都是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其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這兩項是法規命令。

  
  行政處分違反這些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清楚算不算違法的行政處分,我猜應該是中度(輕度)瑕疵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補正或撤銷。

  不過撤銷後面將面臨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底下有篇論文以ETC案為例,討論甄審通過的行政處分與後續行政契約之間的相互關係,或可參考。

  雙階理論之法律關係中前行為瑕疵對後行為的影響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j&q=%E9%81%95%E5%8F%8D%E3%80%80%E8%A1%8C%E6%94%BF%E8%A6%8F%E5%89%87%E3%80%80%E8%99%95%E5%88%86%E3%80%80%E7%91%95%E7%96%B5&source=web&cd=12&ved=0CCkQFjABOAo&url=http%3A%2F%2Fmyweb.scu.edu.tw%2F~muenster%2F95_13.pdf&ei=cfBtT7OIM-PFmQWPvvy6Bg&usg=AFQjCNG8xKSlxCprpBrovcnh54Jkwo5yAg
2012-03-26 09:56 · 22樓
終於有空看完全部文章了,我用一般居民的角度去想,感覺是如果真的要爭論是否有依行政程序走(時間太久有用嗎?),市府有太多解釋空間,如準用=可以不用,得訂定最後期限=可以不定,且所有質疑提出看完了解的居民有多少?,會不會反而模糊焦點給了市府空間.
我提我的想法是找陳世榮 林銘仁 王明麗議員(提案否決殯葬園區的議員),以議會已通過三峽殯葬園區不興建為基礎,質詢市府此案是否準用此規則,如是,要求訂出最終溝通期限.
期限一定出來對多數居民而言,大家一定等著看時間一到市府如何處理,訴求簡單且市府如不處理或處理不好,只要一句話市府違法包庇財團,就可以讓多數居民反彈情緒升高(不喜歡如此但這卻是我們最大武器),此案如果拖到捷運開始興建時,相信情勢對居民會更有利的,捷運旁河濱地蓋殯儀館,河岸陰宅第一排,我想關注力道會更強.
2012-03-26 11:31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20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你的理解完全正確。

分兩階段(雙階理論),前階段,行政處分,有瑕疵得撤銷或限期補正,後階段,私法契約,有爭議,適用民法及相關程序法。
抑或,修正式雙階理論,前階段,行政處分,後階段,行政契約。
這也是我一直質疑民政局一直鬼打牆,說沒有簽約,就不成立,不能撤銷。我的撤銷,是指前階段的行政處分。

前階段要撤銷,難度比較低,後階段,難度更高了。

另外,我要補充的是,前階段行政處分是否為重大瑕疵或輕度瑕疵,我個人持保留態度。

因為,審查會議依據二殯計畫書評分(有嚴重瑕疵報告)做成的決定,存有極大爭議。



2012-03-26 11:38 · 24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不過我覺得若能凹到市府補正程序,回頭重新開審核會議,那對我們來說就算相當成功了!畢竟我們的目的是拖延到不蓋... 但就怕市府連瑕疵都不願意承認,硬要凹到簽約...

  像我們這種非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發現行政瑕疵,有什麼方式或管道可以來舉發或要求行政機關補作為?
2012-03-26 11:42 · 25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三峽不是唯一的點,五股也是選項之一,走行政程序(打行政訴訟)緩不濟急,建議向媒體報料或投書。

2012-03-26 11:46 · 26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們能打行政訴訟嗎?

  媒體當然是比較快的管道,但若真的能打行政訴訟,我覺得可以打耶!反正我們在市府眼中都黑得發亮了 {:4_121:}
2012-03-26 11:48 · 27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20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打行政訴訟要花錢,不是不行!!

這真的要靠打公法律師,爭取一個公道。
2012-03-26 14:42 · 28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25 00:14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恩恩,感謝
打行政訴訟,看要針對行政處分還是哪種行政行為?最重要的是要有權益受損,殯葬區鄰近居民有主觀公權利,北大特區民眾應該是反射利益的一群人,針對核定殯葬區的行政處分有沒有主觀公權利,我要想想...>_<
2012-03-26 14:47 · 29樓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3-26 11:48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打行政訴訟要花錢,不是不行!!


這個我滿贊成的。大家要上班,沒辦法專心打官司出庭,請律師比較快{:4_121:}
與其簽約以後訴訟,不如現在起訴,權利救濟重在時效性,如果簽約以後,因為是雙階行為;要打前階段的訴訟標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後階段的訴訟標的契約也要打,會拖很久{:4_93:}
2012-03-26 15:22 · 30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就我的理解,我們好像無法提起訴訟,就如你說的,反射利益...
2012-03-26 16:02 · 31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22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假如要打官司,我們出錢找律師打官司,就算限縮附近居民為權利人,我們請附近居民,例如媽祖田或土城附近居民為名義人,亦無不可。

重點在於,我們要不要提告!!提告,熟悉公法律師自有好的建議。

甚至,提出行政救濟的行政處分,民政局是否可依據行政救濟中的行政處分,繼續簽訂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實務上似乎有爭議!!

利用提告手段,可能有卡住的契機喔。




2012-03-26 16:18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42 編輯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行政訴訟客體: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違法,包括違反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而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屬於成文法一部分。

2012-03-26 16:24 · 33樓
中科三期 環團就有打行政訴訟,不過這是在環評之後的事情了。

中科三期 環團律師提行政訴訟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0/15/n3055402.htm
2012-03-26 16:27 · 3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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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越後面,難度越高!!

假如真的要提出,建議在這階段就要趕緊做!!

2012-03-26 16:33 · 35樓
🔧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3-26 16:34 編輯


或許本案適用保護規範理論,這樣我們就有權利去打行政訴訟,但前提是必須先向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原處分之上級機關)。

提出訴願後,就可以再打行政訴訟... 不過我們錢夠嗎?

而且打撤銷訴訟,但若只是做成處分時有瑕疵,民政局仍可以選擇改以補正方式來做,
撤銷訴訟也未必會贏,
而且即使撤銷,程序也可以只是從頭開始,
還是可以打課予義務訴訟...

這些課我下個禮拜才會上到{:4_93:}
2012-03-26 17:13 · 3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43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實際上而言,因為新北市政府急於搬遷板殯,不可能繼續跟我們耗下去,他們要儘速都更。

假如我們提出行政救濟,我們這邊難搞,他們轉向五股可能性變高。

二殯計畫書,根本就是可笑的護航計畫,根據錯誤百出的計畫書,而審查會議做成行政處分,難以甘服!!

簡單來說,吞不下去啦!!

不管是625或1203結餘,加起來總共約有40萬左右,要打官司,初期應該還可以啦!!
2012-03-26 17:25 · 37樓
那除了打行政救濟之外,還要追討承辦人員與上級指導長官的行政責任,因為這些人雖然違反的僅是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但仍屬失職行為,服務機關應予懲處,一併追究!
2012-03-26 17:28 · 38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假如行政處分確定被撤銷,就可以追究相關公務員的責任了!
2012-03-26 17:30 · 39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這邊是會先寫信給監察院,就我們這幾天發現到的這些事項與失職之處,提請監察院後續調查,監察員也有職權將失職公務人員逕送公懲會。
2012-03-26 17:35 · 4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3-26 17:36 編輯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好的,監察院的部分就麻煩您繼續進行了!

我們有兩個手段,告監察院跟提起行政救濟,前者要憑監委的細心及良心,後者,我們自己花錢找律師隨時就能做。

居民提出行政救濟,民政局恐怕不能依據"行政救濟中"行政處分,繼續簽約(實務上爭議很大),就爭取時效性來說,策略操作上值得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