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Vivian-MeiYing 於 2012-3-21 21:55 編輯


最近因為消防檢測的事,我才知道之前機電養護單位群旺為什麼和我們社區解約。(提案人余以仲已經辭財委一職)
社區的機電維護(不只機電,還有其他花錢的項目),需要大家關心。
委員們很辛苦,相關專業也許也不足,所以住戶多一些建議和關心,集思廣益,相信可以大大提升社區的品質。

遠雄大學哈佛第三屆管理委員會提案表
(100年12月9日例行會議)
主旨:群旺公司承攬本社區機電管理維護服務期間(100年9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發生違反誠信及專業不足之情事,核其情節業已違反解約條款,應依約辦理解約及後續遞補事宜。
說明:
一、查第二屆管委會於規劃駐點機電一案,本人即提出未來如通過採行,必須要有防弊及制衡機制,否則將發生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之弊端,而管委會亦將蒙有圖利之嫌。是以,本屆管委會在與群旺公司簽擬合約之際,即明訂該公司執行機電維修採購業務,若有以少報多、低價高報或不應汰換而報請汰換等情事,一經查獲屬實,除予裁罰外(裁罰500~1500元並得另罰10倍懲罰性賠償金),亦得認定其履約能力不足並據以辦理解約。為公正、公平及公開處理解約事宜,特敘明在先。
二、群旺公司服務期間發生誠信及專業不足之情事如下:
(一)100年10月本社區B6樓廢水回收排水馬達發生不能運轉情事,經該公司診斷後即提出更換馬達並檢附三家廠商報價單(群旺報價9萬2千、其他二家報價10萬)報請管委會由其承攬。惟按下列事實過程,該公司實有違反誠信之事證:
1、該公司提出更換馬達簽呈之際,本人雖非具有機電專業但仍有所質疑,故特詢問該馬達並非24小時運轉,何以僅三年時間二台馬達卻同時損壞且無法維修,但所獲答案為:若要維修更換銅線不如採購新馬達。茲因該公司回答實難令人釋疑,本人乃敦請前歐艾斯機電人員檢測該馬達是否損壞,經其檢測結果馬達並未損壞,僅係某開關零件損壞,而更換開關亦僅需1千多元。本項結果經本人知會設備組長、監委、副主委及主委後,副主委要求該公司再行複檢馬達,該公司始同意馬達並未損壞,並自承疏失願自行吸收修繕費用。但核其行為業已符合履約能力不足之解約要件,亦構成”不應汰換而報請汰換”之裁罰條款。
2、縱使馬達業已損壞,但該公司對馬達之報價為1台4萬6千元,本報價經本管委會設備組長市場訪價結果,顯有高於市價一倍之嫌(即市價1台約2萬多),經本人再洽原廠商詢價1台僅約1萬多。事經該公司書面說明並自願罰款500元,但亦難就其低價高報行為提出合理說明並予有效釐清。故核其行為違反誠信及構成”低價高報”之裁罰條款。
(二)100年11月中旬,本社區 E棟、D棟、C棟先後發生揚水馬達不能運轉之情事,事經該公司採購四組控制器(每組控制器上有五個relay),並就各棟共更換十個relay完成修繕,惟其作業程序違反社區採購規定,亦有增加社區非必要支出之負擔:
1、違反社區採購規定:按社區採購作業規定,凡屬非例行性採購者,均應事先繕具採購單經相關權責委員簽核後始准辦理,本情事雖符合緊急採購程序,但仍應事先繕具採購單(得免三家比價及先簽後核),否則若有不當支出,管委會甚難據以支付。惟查至今12月3日業已事經達半個月之久,仍未見該公司繕具採購單陳核,其採購四組控制器乃本人向其詢問始能得知之結果。
2、增加社區非必要支出:本案經副主委上網可查詢到原製造商資料,另經安委電洽結果,本社區所需relay可單獨採購(無須整組購買)、每顆未稅單價280元。惟該公司向相關委員口頭報告時均特別強調必須整組採購,兩相對照,該公司存有專業不足、所言不實之事實。
3、不依委員督導指示辦理:因本案管委會均無任何書面資料可供決策,副主委乃指示該公司就本事件應繕寫事件報告供管委會參考,惟至今12月4日業已事經達二周之久,顯見該公司不接受管委會之督導,依合約得計罰500~1500元之罰金。
(三)本社區消防火災警報授信主機於11月初發生訊號異常現象,事經安委交辦儘速處理至今仍無任何具體進展,亦無相關書面資料知會權責委員,若係怠於處理,則顯見該公司漠視社區安全維護及不接受管委會督導之心態;若係不能處理,則該公司專業能力顯有不足。
(四)本社區年度消防申報,消轄區防隊於10月6日來電通知可開始進行,事經總幹事知會駐點機電林先生並多次聯繫群旺公司應儘速前來辦理以免招致罰款,但至今未見該公司有任何進展;地下室複式壁排水孔之疏通,依合約係屬群旺公司之業務範圍,自10月21日通知該公司疏通堵塞之排水孔,惟該公司不予理會延宕至今仍未處理。顯見該公司漠視合約法律效力及其專業道德。
三、綜上說明,群旺公司服務本社區期間,除專業不足外,亦有違反誠信、採購不符程序及延宕處理事務等事實,是以,本管委會對群旺應即依約辦理解約,實無待本會議之討論及表決。本會議應討論及表決者,應為解約後之後續因應方式,究應另行招標或責由物管公司依原合約條件另派機電人員。

擬決議事項:
一、群旺公司自100年12月31日解約,請物管總幹事於三日內就解約事由對該公司發出解約通知;該公司看守期間總幹事應確實督導並負連帶責任。
二、本案採行已見弊端且重新招標曠日廢時,宜由物管公司依原合約條件另派機電人員。進駐日期101年1月1日,該公司看守期間物管機電人員應先行至社區觀摩學習,以利接手及落實交接作業。

此致
遠雄大學哈佛第三屆管理委員會

提案委員:財務委員 余以仲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