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titan 於 2012-4-6 18:12 編輯
各位鄰居,在此告知未來可能不會再有豆豆龍及最近聽到的熟悉音樂。
因為"公播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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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開場所播放音樂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而不論購買正版、盜版之CD或轉接廣播,利用喇叭等擴音器材播放與公眾(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聆賞,皆屬著作權法公開演出之行為範圍。而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之利用,皆應取得授權後始得播放音樂。而公眾之場所(即有不特定之住戶訪客出入),除以單一之收音機(未接任何喇叭、擴音器)收聽廣播音樂外(可認定為個人之收聽行為),否則以一般之CD PLAYER播放CD音樂,皆屬於公開演出之範圍而須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