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3-16 18:3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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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鄭重感謝林銘仁議員,林銘仁議員多次在議會強烈質詢,並主動提案要求市府撤銷三峽殯葬特區投資計畫,顯示議員的用心與堅持,真的讓人非常感動。
剛剛看到這封民政局給議員的公文,裡面提到「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以及其中第十六條的規定,以下為該條全文:
十六、(民眾參與規劃)
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相關民眾及團體之意見,並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規劃考量。如屬鄰避設施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於公告前或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應審慎考量是否繼續辦理。
簡單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當初有訂立注意事項,要求主辦機關(本案為新北市政府民政局)辦理促參案件之規劃時,應徵詢民眾及團體意見,但民政局似乎完全沒有做到,導致人民有黑箱作業的質疑,這是議員可以對民政局究責的部份。
但接下來更為重要,這裡有提到主辦機關針對「鄰避設施」(本案殯葬特區即屬於此類)或位於生態及環境敏感地區案件(本案殯葬特區位於行水區,且為大漢溪、淡水河上游之三峽河流域,應屬此類),於「簽約」前尚有反對意見者,主辦機關應明定最後疏處期限,逾期未獲共識者,主辦機關得考慮是否繼續辦理。
這一點太重要了,議員這邊可否針對民政局提出3點問題:
1. 民政局是否根據本注意事項,針對殯葬特區BOO投資計畫訂出最後疏處期限?若無則屬失職,因為本案屬鄰避設施,而且地方在簽約前反彈非常大,主辦機關為避免爭議延續,早在去年十月民眾前往抗爭時,就該主動訂立最後期限才對。
2. 假設有訂最後期限,是什麼時間?是否已經逾期?
3. 若未訂最後最後期限,請市府即刻訂立,並且要將去年七月地方說明會之後的爭議時間納入考慮,從去年八月開始起算已經半年,不應該給業者太長的時間。
建議林銘仁議員可以針對這個部份,要求民政局說明並落實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的注意事項,如果能讓殯葬特區投資計畫超過期限而撤銷,真的完全就是林銘仁議員的大功一件啊!希望林議員繼續努力,幫助我們居民擊退殯葬特區這隻大怪獸!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