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這條改後會有點卡住!

2012-03-11 14:58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2-3-11 14:59 編輯


昨天我未理解清楚社區規約的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
無法理解的社區為何要有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
經過一番混亂後改了開會人數限制
但這樣問題來了!
回家後仔細研讀又拿自家的社區規約與管理辦法比對一下: 發現~~
根據兩次的社區區權會議,社區1/2人數出席幾乎還得努力,但若將第13條修訂成1/3人數即可開會,這樣幾乎就無法行使第十五條!--也就是說:要修訂規約似乎只能用"臨時會"
而區權會議較大的議題似乎就是規約的訂定或變更,特別如果京都把許多管理規則放入規約之中! 這樣變得有點複雜!
還有重大修繕與改良! ----但如果沒有表列何為重大修繕的定義,基本上社區也不會有重大修繕與改良!? ---會不會成為漏洞?? 我無法理解為何有一般決議?? 如果連社區一般修剪樹枝維護管理,店面是否要優惠與否都要放入區權會議討論! 那真的要昏倒了!! 似乎也不需要管委會了吧??
基本上對於規約修訂應該更謹慎與清楚讓住戶表達意見,這樣集思廣益下才能比較完善,如果雜七八項的提案都要區權會表決,就亂了,規約就無法完善的討論!! ---------這點似乎該想想!!

另外:根據規約第十六條:會議記錄
區分所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與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3/10的開會,法律名詞為"假決議" ,社區區完成第十六條會議記錄後送達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完成,達到決議的成立!
希望管委會務必完成需要的程序!
2012-03-11 15:06 · 2樓
另外,一般開會會議基礎,是否可以訂定不足1/2即可開會表決? 這樣是否達有效的基礎?若有爭議時,這樣站得住腳嗎? 這我沒理解過? 所以不清楚是否可行? 有爭議時,是否會有問題!?
2012-03-11 17:27 · 3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11 17:29 編輯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戀大
請勿緊張
事實上並無衝突
以後一般議案討論只要三分之一出席即可成會
規約則仍需二分之一才可討論及修定
第十五條並無影響
如果第一次會議連三分之一都到不齊
則第二次會議仍可以五分之一進行
全無衝突


換言之
原三分之二及四分之三可決議修定的規約
現改為二分之一的二分之一
至少
比例較高

否則三分之二及四分之三的規定
如無法進行
驟然掉為五分之一落差更大

2012-03-11 23:24 · 4樓
🔧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2-3-12 00:42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2-3-11 17:27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戀大


Ignore my point!
如果都不修規約,那至少開會都可以成立!
如果要修規約,那也是至少還是要第二次會議~~只是開一次會之後還說要再開一次1/5即可的會議......住戶會清楚嗎?
分開來看是沒這問題!
因為我沒看過有分兩種會議的規定人數,一般社區都降低人數至1/2即可成會,但京都應該連1/2都有點難..............第十五條也是可以分兩次會議來解釋,我應該意會過來~~


2012-03-12 13:16 · 5樓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分開來是周延化決議的品質
涉及重大事項較多的人同意自然爭議較少!
一般常態性事項!應為多數人有較共同的看法,所以有相當數額代表人數贊同即為通過應仍可符合多數人之看法!
粗淺看法!希望可解您的疑惑!
2012-03-15 00:04 · 6樓
祥龍 發表於 2012-3-12 13:16
回復 戀家 的帖子

分開來是周延化決議的品質


我原先的想法有點弄錯了! Sorry!

都是有利有弊.......Anyway,運作幾次後有不同意見,那就再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