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2-3-11 14:59 編輯
昨天我未理解清楚社區規約的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
無法理解的社區為何要有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
經過一番混亂後改了開會人數限制
但這樣問題來了!
回家後仔細研讀又拿自家的社區規約與管理辦法比對一下: 發現~~
根據兩次的社區區權會議,社區1/2人數出席幾乎還得努力,但若將第13條修訂成1/3人數即可開會,這樣幾乎就無法行使第十五條!--也就是說:要修訂規約似乎只能用"臨時會"
而區權會議較大的議題似乎就是規約的訂定或變更,特別如果京都把許多管理規則放入規約之中! 這樣變得有點複雜!
還有重大修繕與改良! ----但如果沒有表列何為重大修繕的定義,基本上社區也不會有重大修繕與改良!? ---會不會成為漏洞?? 我無法理解為何有一般決議?? 如果連社區一般修剪樹枝維護管理,店面是否要優惠與否都要放入區權會議討論! 那真的要昏倒了!! 似乎也不需要管委會了吧??
基本上對於規約修訂應該更謹慎與清楚讓住戶表達意見,這樣集思廣益下才能比較完善,如果雜七八項的提案都要區權會表決,就亂了,規約就無法完善的討論!! ---------這點似乎該想想!!
另外:根據規約第十六條:會議記錄
區分所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載明開會經過與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予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
前項決議之會議記錄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3/10的開會,法律名詞為"假決議" ,社區區完成第十六條會議記錄後送達區分所有權人,才能完成,達到決議的成立!
希望管委會務必完成需要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