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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處理是否合宜???

2012-03-08 23:22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9 06:44 編輯


有關本社區住戶檢控其他住戶擅裝鋁窗, 冷氣機放置不合規定等事, 經管委會諸位大人討論後, 既未審視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內政部歷次解釋函件, 不斷以配合檢控住戶的違法認知, 不但公告所謂違規住戶, 還轉發勸導單! 繼而在工務局轉發解釋函後! 仍不死心! 再攜相關文件赴新北市府詢問承辦人! 很好! 結果! 對主管機關之解釋與函文, 置若罔聞, 仍於第31次會議中不經討論與決議(事涉住戶重大權益事項,竟不討論??) 即以主席裁示, 縱容曲解法令之委員繼續以呈送竣工圖方案, 賡續糾纏硬幹! 非要找到任何一點理由, 置被檢控住戶於死地不可, 全然不承認自己不識規約法令之真意, 硬幹胡為!對嗎??
而且!!
對涉及住戶權益的事, 極度隱匿發文及來函,! 工務局來函既不公告, 也不詢問涉及住戶有否意見, 把自己當衙門官員!我們是臣民, 隨委員會擺佈, 這樣對嗎?
工務局函文已明確告知, 規約未明載者不生約制, 是讀不懂嗎??
轉貼公務局回函要點及本社區第 31次會議紀錄主席報告事項內容, 不懂!!這是我們委託服務的委員??還是自以為是的委員??


這是第31次會議主席報告並請死命糾纏的侯大委員督導辦理
2012-03-08 23:40 · 2樓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問題乙案(內政部90.7.25台90內營字第9010383號函)有關公寓大廈之一層住戶於靠中庭屋後設置窗型冷氣機,是否構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外牆變更構造、使用目的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乙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明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其內容並無窗型冷氣機該項,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又明文,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式項非經載明於規約中不生效力,其第十款為其他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是該大樓於規約中若有明文限制,則應依該規約辦理,為本部營建署88年9月13日88營署建字第27490號函示在案(如附件)。所詢如安裝冷氣主機於專有部分疑義乙節,前揭號函業有明示,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3年度上字第204號
(二)又按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固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然其條文既謂「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即採「例示及概括」規定;換言之,「其他類似之行為」之概括規定,應符合「設置廣告物」之例示規定。然查,所謂「廣告」定義,包含資訊之提供及產品之促銷。又按廣告物之種類,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分為張貼廣告、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遊動廣告等。核與系爭冷氣主機之設置目的,在於住戶獲取「舒適冷氣」,提高「生活品質」,兩相比較,其意義及目的迥異,自難比援引。抑有進者,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營署建字第九0一0三八三號函釋示公寓大廈外牆面裝設冷氣機,並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禁止之行為;且本件公寓大廈之主管機關即台中市政府工務局,亦曾函覆上訴人,明確告知,系爭冷氣主機設置,非該條文禁止之範圍,有該工務局函文在卷可佐(見本審卷第八六頁)。足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之有關「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規定,並未包括系爭冷氣主機之設置至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之有關「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規定,並未包括冷氣主機之設置。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函
中華民國93年8月27日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778號
主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府工使字第○九三○四五九四二六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之限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文。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如該公寓大廈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未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或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於該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沒有限制時,自無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適用。
2012-03-09 00:05 · 3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9 06:40 編輯


管委會第31次會議(2/25/2012)通知之議程中, 完全沒將管委會已於2/13/2012收到工務局回函公告並, 納入議題討論, 請住戶們公評.

2012-03-09 00:36 · 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00:4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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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而在工務局轉發解釋函後! 仍不死心! 再攜相關文件赴新北市府詢問承辦人!

這個誤會可大了.. 不解釋不行~
主委的用意.. 剛好和祥龍兄所想的一百八十度相反~
就是知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的約束範圍模糊不明確.. 檢舉人所訴違規根本就很有爭議.. 但為了讓管委會中一些自認“我最懂法”“工務局官員顯然不懂法律”的委員可以接受工務局的來函解釋.. 主委才會特別請假到工務局請教承辦官員把問題界定清楚...
主委為了讓被檢舉事件妥善落幕.. 光是請教工務局承辦官員 手機費就不曉得花了多少銀子.. 他應該是被拍拍手稱讚的好人.. 而不該被指責為不入罪住戶心不死的鳥人....
2012-03-09 07:50 · 5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9 08: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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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此表達對主委服務社區盡心盡力, 勞心傷財致上最高敬意. {:6_314:} {:6_314:}
不解的是:{:5_252:}
1) 這3個案子 (7-11店家+ 2戶+18戶=21戶, 21/548=38.4%, 將近住戶的4%), 被不明法令, 擅以自認觀點, 惡意誣指鄰戶違反規定, 意圖使芳鄰們受法令處罰, 使芳鄰財產, 精神遭受損害 的 檢控者, 掀起社區風風雨雨.
2) 經過管委會的處理, 工務局給予管委會解釋&指導, 明確指示(如主席報告): 修改規約以利日後社區管理.
3) 20 戶住家的2個案子根據工務局指導, 本應下車收尾.
4) 但31次會議紀錄, 看到的是: 沒有經過議題討論, 主席逕自裁示 侯委員協助物管2/29回函工務局, 同意其繼續糾纏此2案.
5) 雖然該2案, 管委會不踩煞車, 繼續開, 該20戶住戶也不會被罰的, 因沒有違反規約中的任何一條, 沒有違規, 何來罰則?!
6) 如此社區重大事件, 管委會從頭到尾, 沒有詢問任何遭控(受害)住戶們的所處狀況&意見.

個人深表遺憾, 管委會19位委員, 很多議題皆6票決議, 社區將近4%住戶遭受檢控者誣告, 連6位委員都不做決議.{:4_92:}

2012-03-09 08:46 · 6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9 09:4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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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對個人處理事務誤會先予致歉!
但是本案處理迄今, 所見盡是弔詭的事?
1. 住戶濫指他人違法, 事涉各住戶權益, 為何受害住戶們未被徵詢及協調瞭解實況是否為實??
2. 住戶已按規定回覆管委會, 並引用法規條文說明, 如管委會不諳法令或認為住戶說明不實? 為何也不詢問協調??
3. 本案事涉住戶合法權益, 為何與主管機關來往公文均為隱匿作業???
4. 主關機關已函覆陳明事件應為處理方向, 主委亦親洽瞭解事況應為方向! 然既不告知受害住戶? 也不據實提會報告 設定議題結案收尾? 竟仍任由少數不識法令委員任意而為, 當然很好! 我們終於見識到那些會 濫用法令與黑函檢控住戶唱和 的委員, 怪不得社區事務推展如此滯礙, 但是社區管理是合議制, 如多數委員認知清明, 為何仍可縱容濫用法令委員恣意橫行??
5. 社區管委會設有監察機制, 監察本就得引據區權會之決議及規約訂定條款載明事項, 對濫釋法令及恣意胡為的委員適時約制??
因為不解!才會有如是見解!!!!
2012-03-09 09:37 · 7樓
檢控者3個案子, 誣陷住戶計有21戶:
. 店家 1 戶
. A棟 1 戶
. B棟 6 戶
. C棟 3 戶
. D棟 1 戶
. E棟 9 戶
. F棟 0 戶
請各棟推選出來的委員們一本參與管委會之良知熱忱, 力挺自己棟的住戶們的應有權益, 譴責濫行密告陷害他人之行為!{:4_167:}
2012-03-09 10:43 · 8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11:2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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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管委會設有監察機制, 監察本就得引據區權會之決議及規約訂定條款載明事項, 對濫釋法令及恣意胡為的委員適時約制??;

掛個“監察”兩字也還是要參與投票表決的.. 而且也只是一票...
法律上給監察兩字有特別的support嗎?不會吧? 回歸民主機制的基本面才是最重要的...
在社區裡什麼紙老虎的委員身份都只是國王的新衣.. 住戶兩字代表的身份才是最大~
監察.. 這個在全世界國家都沒有 唯獨台灣有的奇怪四不像 還真的是有點搞笑... 既然尚法何來監察?

自認有高於訟棍本事..整天“我最懂法”的人只是少數..
照學術上的定義.. 一個人平均年過三十 人格就已經定型.. 根本就改變不了對於是非對錯的認知..
硬要和那些人‘真理越辯越明’槓到底.. 只是徒然浪費大家開會時間 耽擱正事而已~
愛表現..就讓他們無病呻吟盡情揮灑一番.. 吵完不就沒事了?

無聊人既然會去檢舉 當然也會注意工務局的動作..
而工務局對於檢舉之事 在回函中已經把立場表達的很明確.. 難道後面還有故事可以玩下去?
馬照跑舞照跳 大家還是一樣過日子.. 碰到這檔烏龍鳥事 就當冲太歲犯小人好了.....
2012-03-09 11:19 · 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11:2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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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者3個案子, 誣陷住戶計有21戶:
A棟 1 戶
B棟 6 戶
C棟 3 戶
D棟 1 戶
E棟 9 戶

‘誣陷’是有憑空捏造、設計陷害、意圖入罪於人的意思..
阿紀被掃到颱風尾 憤恨難平的心理可以理解.. 但這兩個字.. 口味還真的有點重....

把各棟住戶被“檢舉”的內容拿出來讓大家看看到底是什麼大事..
A棟應該是冷氣室外機放置露台牆面..
BE棟應該清一色是兩房陽台加窗.. 其中E棟一戶不止陽台加窗 還室外機外掛公牆
C棟則都是室外機放置女兒牆上... D棟那一戶大概也是吧..
有興趣知道的人自然會去查看相關法條並深入了解實情.. 這樣公評不就出來了?
2012-03-09 12:03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9 12:0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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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紀被掃到颱風尾 憤恨難平的心理可以理解.. 但這兩個字.. 口味還真的有點重....,,,,,>"
{:5_230:}
"憤恨難平"這4字"口味還真的有點重", LKK沒有此感受, 倒是對19位委員中, 連6位都對此事件表決不出"踩煞車&結案之"的票數, 感到[匪夷所思]; 工務局回函前, 委員們不懂就算了, 等到工務局回函+親自跟著主委去拜訪相關單位, 其主事人員花那麼多時間跟委員們解釋社區規約&公寓自治法, 回到會議室, 竟然還投不出票來, 可見委員們心中的成(偏)見有多深, 以前在職場上, 主管一直叮嚀LKK, 所謂學習, 就是要把自己杯子裡的水倒光, 他/她才能 加水進來, 否則自己杯子永遠滿滿的, 別人的建議就加不進來了, 成長會就此停頓.
借這次事件與芳鄰們 一起深思, 學習 與 成長!{:6_324:}
2012-03-09 12:15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12: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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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自己杯子裡的水倒光, 他/她才能 加水進來, 否則自己杯子永遠滿滿的, 別人的建議就加不進來了, 成長會就此停頓

說的太好了.. 智慧的話語~
不過捏.. 台灣人一向不習慣多喝水...
這不是隨便說說的.. 國民洗腎率名列世界排行榜前五名內就是鐵證....
2012-03-09 12:23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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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學習, 就是要把自己杯子裡的水倒光, 他/她才能 加水進來, 否則自己杯子永遠滿滿的, 別人的建議就加不進來了, 成長會就此停頓』

{:4_113:}
2012-03-09 12:31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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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捏.. 台灣人一向不習慣多喝水...
這不是隨便說說的.. 國民洗腎率名列世界排行榜前五名內就是鐵證....>"


{:4_143:} LKK就不愛喝水, 在家只喝茶{:4_195:} , or 擰檬汁等{:7_504:} , 以後的命運{:4_161:}
2012-03-09 12:52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12:54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2-3-9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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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KK就不愛喝水, 在家只喝茶 , or 擰檬汁等


喔.. 只要不加糖.. 那更健康..... 以後長命百歲...

2012-03-09 12:59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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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雖然該2案, 管委會不踩煞車, 繼續開, 該20戶住戶也不會被罰的, 因沒有違反規約中的任何一條, 沒有違規, 何來罰則?!

所以把主機放在牆外的,可以不用罰了,對吧??因為沒有違規
陽台加窗也不用罰了,對吧??
2012-03-09 13:25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9 15:20 編輯


Sky0717 發表於 2012-3-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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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雖然該2案, 管委會不踩煞車, 繼續開, 該20戶住戶也不會被罰的, 因沒有違反規約中 ...


個人很遺憾的答覆您, 但是答案也許不是您想要的: 沒錯! 原因: 工務局回函有述及. 這就是社區規約很重要, 成也規約, 敗也規約.
社區規約修好後 + 擬定好管理辦法 才是集合式住宅的管理正道.
另外, 個人的體會, 居住集合式住宅還要有一項修為, 就是"包容", 除了人多嘴雜, 從窗戶看出去的鄰近景象, 也許不合自己的眼睛, 只能視而不見(如一隻排氣管衝出陽台等景觀), 否則只得另覓{:4_209:} 之家.
2012-03-09 13:32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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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只要不加糖..,,,,,,>"

檸檬汁不加糖, 是減肥者的聖品, LKK自認不會太胖, 通常 + 2匙黃色冰糖=一杯好好喝的熱檸檬汁{:4_171:}
2012-03-09 15:12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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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不僅是是與非的問題,更是合法與不合法的問題,也是有沒有濫引法令故意誣陷的問題!!全然沒有所謂模糊不模糊的問題!
本社區規約是管委會運作的準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規約的母法,管委會決議與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抵觸者無效,這也是基本邏輯!!
如此!
惡意住戶任意引用規約條款, 羅致其他住戶為違反規定之罪名,管委會之各委員本應了解規約及法令事實,才能據以推展社區事務,然今卻非如此,甚而有唱合違法解釋情事, 而其他知明者卻不為制止,任憑事態發展延續, 如此,全體住戶唯有是賴的管委會若不能確實引據規約之是非作出公正處理, 僅賴受害住戶各自掙扎,請問,!我們還有甚麼可依賴呢!!!若有不懂伸張之住戶又將如何呢??
對規約未載明事項不生約制效力!請問!規約沒載明要約制的事項!還要依據甚麼規定繼續處理呢??


其實看看第31次管委會議記錄,某議案只有5人同意即為通過也就可見一般了!!看看法令!這是沒過半數之決議!有效嘛???

本社區規約第二十條.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應有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決議行之。
管理委員會決議之內容與本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內容抵觸者無效。
2012-03-09 16:03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9 16:2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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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規約第二十條.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應有管理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決議行之。

目前管委總人數19.. 過半--10人就成會.. 常有的事...
任何決議只要開會人數過半就可成立... 5票通過的決議..勉強OK啊~
硬要挑剔的話..以後就叫主席也參加表決.. 再加一票..6票.. 這樣技術性修正 問題不就解決了?
2012-03-09 16:53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9 16:5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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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留尾巴
依規約,二分之一以上的過半數決議就是最少6人
但是
如當日出席在場人數為13位
過半數就是7人
怡客如果以後有意見
這是有爭議的
還是補正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