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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欠管理費 可催繳並討息

2012-03-08 16:59 · 樓主
承租人欠管理費 可催繳並討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075108/IssueID/20120308
2012年 03月08日

讀者中壢趙先生問:

本社區住戶屢次不按規定月繳交管理費,總是延遲三至四個月,管委會寄催繳通知單後才要繳交,這種情況一再發生,本管委會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提醒住戶,但此住戶是承租戶,是否適用此規,還是要找原屋主解決?請問可張貼公告,請原屋主不要再租給此住戶?


律師楊捷羽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條關於積欠管理費處理,適用對象包括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屋主)、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使用專有部分的使用人,或經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人。

如果該承租戶遲交管理費超過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可寄存證信函催告其應在一定期限內繳交,如果逾期仍不繳交,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可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不改善得訴請遷離

如果承租人經法院裁判應給付仍不給付,經聲請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該屋主的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改善,此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遷離。
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管委會並無限制原屋主不得與該承租人訂約權力,張貼公告部分實益不大,建議向原屋主反應,請其與承租人協調處理,例如調整租金使管理費包括在租金內或終止租約等。

記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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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8 16:59 · 2樓
今天蘋果刊載的新聞,對於管委會應該蠻實用的,轉給大家作為參考。
2012-03-08 18:03 · 3樓
實務上,很難向承租戶或其他佔有之人等第三人要求管理費的,承租人、佔有人(含有權或無權)等第三人的姓名、身份證字號,管委會都沒有相關的資料,要如何追討,第三人和屋主的實際關係為何也很難得知,
故一般欠繳管理費管委會還是向屋主追討的。
2012-03-08 22:02 · 4樓
回復 不要問我 的帖子

最好的方式,是房東的租金加收管理費,管理費由房東繳.
但管委會管不了,但可建議.
之前社區,物管中心同時擁有房東與房客資料,包括點數使用都分開,都輸入電腦系統
只是比較麻煩點.
2012-03-09 13:12 · 5樓
🔧 本帖最後由 不要問我 於 2012-3-9 13:19 編輯


回復 李路 的帖子

我是說承租戶及第三人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現在的人,都不太給身份字號的,
不知戶籍地,
如何寄身證信函,寄到那?
支付命令如何寄,寄到那?
強制執行如何執行?

我只是要說明追繳承租戶或第三人的管理費是不可行的,也不符合成本效益!

承租戶不繳或第三人不繳,就是找區分所有權人即可,

至於區分所有權人(屋主)與承租戶或第三人之間的關係,與管委會無涉!

您說的承租戶的資料也是承租戶自行填寫,如何確定資料之正確性,除非有copy身份證備查

如果沒有,打到電腦的資料可信度就會降低,那又如何依據此資料作追討呢?
2012-03-09 13:18 · 6樓
回復 不要問我 的帖子

? 打租屋契約時, 不是都要填姓名與身份證字號嗎? 有填租屋契約才有合法效力喔 ...

沒填的別租給他.....可疑的人....
2012-03-09 13:34 · 7樓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追討管理費是管委會催討,是吧!

房子出租會將一份租賃契約(含承租戶的身份證影本),交給管理中心嗎?

我只是要說明實務上追討管理費的對象是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都找承租戶或第三人,那管委會(服務中心)的人就瘋掉了

至於承租契約有沒有效力,那只有告上法庭由法官來判決了!

再次強調
我只是要說明實務上追討管理費的對象是區分所有權人(屋主)
2012-03-10 12:20 · 8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3-8 16:59
承租人欠管理費 可催繳並討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075108/IssueID/201203 ...


如果承租人經法院裁判應給付仍不給付,經聲請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該屋主的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經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改善,此時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命其強制遷離。

如上,為了管委會能實際訴請法院命其強制遷離,建議在年度區大會議前先提案,正式列入議題後,開會時就直接表決,授權管委會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以免日後為了1戶不守法的住戶,再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此表決,浪費社區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