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寧靜海 於 2012-3-7 17:38 編輯
新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00年三月一日北府工採字第一000000七0五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日北府工採字第一0一三0五00三六號函修正
一、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協調新北市境內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協調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
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相關事項。
(四)
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局、法制局、工務局、水利局、交通局、地政局、農業局、民政局、教育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文化局、客家事務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經濟發展局、觀光旅遊局、主計處之機關首長十九人。
(二)
專家學者四名。
四、前點第二款專家學者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處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幕僚工作由本府採購處負責,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參與幕僚作業。六、本會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每季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機關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九、本會下設訪視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訪視小組),其設置如下:
訪視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綜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訪視輔導事宜。
訪視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採購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訪視輔導小組日常事務。
訪視小組幕僚工作人員三人,由採購處人員派兼之,協助訪視小組業務。
訪視小組置委員若干人,視個案需要經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名單中遴選具有訪視事項相關專長者,協助訪視輔導事宜,並於實施個案訪視作業時派(聘)兼之,於完成該次訪視作業,且無後續處理事項時解散。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採購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如需發文者,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權責者,報請各該機關核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