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2-3-7 17:10 編輯
過去我相信許多住戶對於那一些在停車場或機車場亂放雜物的住戶深感反感,但都束手無策。過去也有一些案例就相關的議題提告管委會。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的文宣廣告來看管委會應該有辦法處理了(不管是停車格內或停車格外皆適用)。只是『要』與『不要』的問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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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特別記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份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例如:停車空間應為停車專用,停車格線內外皆不得堆置其它雜物)。依據這個來詮釋,梯間也不可以堆放鞋櫃、凳子或鞋子?違者可處新台幣四萬以上,二十萬以下之罰鍰。
請懂法的住戶告知此詮釋是否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