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容處理原則:
繫留動物管理
民眾尋獲之流浪犬、飼主無意繼續飼養之犬隻及各鄉鎮市公所捕捉之流浪犬於開放時間內送交中途之家點收及處理。
工作人員點收流浪犬之後,先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掃描,如犬有身分標示即儘速通知飼主依規定辦理領回;無身分標示者公告留置七天,讓民眾認、領養。
公告留置超過法定期限仍無人認領者,再以全頻式晶片判讀器第二次確認無身分標示後,經中途之家獸醫師綜合健康及行為評估結果良好者仍開放民眾認、領養,不適合領養者予以人道安樂樂死。
飼主因故無法繼續飼養之犬隻送交中途之家時,應攜帶飼主身分證影本一份、寵物登記證及寵物登記申請表,填寫「放棄飼養切結書」。辦理犬隻棄養後即放棄對該犬隻一切權力,該犬得提供他人領養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七項予以人道安樂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