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3-7 21:16 編輯
第二屆區權會
議題七
遊客所有權人應退出管委會主要成員,主要成員必須設有戶籍及居住在社區裏
(主委/副主委/財委(2人)/監委(2人), 共計6人 規約原本就已有規定必須是區權人)
該議題是主張: 6人 必須是 區權人+設有戶籍+居住在社區
可見問題:
1. 這個問題看似平常,實則影響本社區團結與後續發展甚大,甚而易形成小集團化,宰制大多數住戶的公共利益,不可不慎。
2. 請問居住的定義為何? 一星期住七天,每晚上必須睡在京都才是居住嗎? 要不要打卡?如此京都有幾人符合?如果不是區權人卻一直住在京都,仍然不具資格? 因為不是區權人、不是戶籍在這、不是每天在住、忠誠度就不夠?這是京都麥卡錫條款嗎!參選管理委員爾後要不要做忠誠調查?按此邏輯,刪除未符資格住戶後,如果只有四個人符合,就請他們當一輩子京都主委、副主委、監委及財委就好了?是否就是本提案的本意?
3. 事實上,很多新社區住戶購買房子時,多係使用子女名義或是太太名字,而子女可能並非為居住者,反而可能是父母在居住,亦有可能與父母同住京都,卻因工作需要根本無心 或 無暇參加管委會工作,但父母為居住者, 卻已被規約排除在外;另外如果太太是區權人,但對行政庶務本無意願參予,先生子女是住戶, 卻也被排除在外。事實上,現今規約已對非區權人的住戶參予委員會的資格有所限制,現在又要對戶籍不在此的開刀,看起來就如同在做篩選純種的忠誠條款?
4. 這些緊縮限制被提出全然未考量以下可能情況:如合格者為無意願或無時間參與社區事物的年輕人 或是 家庭主婦,屆時硬被選出,可能不是請辭 或是無法出席會議,肇致社區陷入管理困境又當如何?另現今還有人提出委員改為13人 及 一屆一任不得連任議案,如該等議題均一一通過,則選舉出的委員一直未有本條中建議之人選或足夠數額,是否就一直重選或補選?
5. 任何組織可用人選越少,形成的核心決策就越容易窄化,近似獨裁,或更可能幫派化,或由少數顢頇者主導,不理住戶權益問題,請問這是社區之福還是禍?
6. 本屆委員會現有十九人,就以這次區權會住戶所提議案來看,有哪幾項曾被管委會討論或解決過?如此多委員尚無法面面顧及住戶需要,窄化後,勢必更形惡化,不是嗎?一個提案,若涉箝制他人權益,卻無視整體利益需要,是不符公共利益的,更不符所謂比例原則,當不可不慎。
7. 法律上,只要有公民權,就算沒住在當地, 仍可回鄉行使選舉權等公民權利,同住一社區住戶,也互為鄰居,理應各盡其力,相互協助,卻要盡其所能的發揮巧思來限制他人權利,適合嗎??
如果下次又有人提案,要求委員必須是:區權人,終日居住京都者(需打卡證明)、男(女)性、五十歲以上、曾從事公職者、身體健康、思想忠貞、無不良嗜好等,會講國台客語等條件!請問住戶!有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