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爸 發表於 2012-3-1 08:55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所以3/10區權人會就不用再討論這個議案吧...
So, 恭請 3/10(六)區權會主席 宣讀一下以下說明, 直接跳到下一議題
建議以後逐漸能有一部分委員留任到下一屆 以傳承寶貴經驗!
皮爸 發表於 2012-3-1 11:34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可否在進入此項提案討論時, 就說明提案違反法令規定, 應不用再討論...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20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還是要提出來..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53 我們大家攏馬粉希望這樣.. 可是社區就有鄰居可以直接挑戰正牌律師對法律問題的解釋.. 也可以自我認定政 ...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26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皮爸 發表於 2012-3-1 12:20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要求討論O.K~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u2194739 發表於 2012-3-1 14:22 這個最搞笑了! 承辦人什麼都不懂~~~那還要請他們做什麼? !
祥龍 發表於 2012-3-1 16:28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桃莉 發表於 2012-3-1 16:55 這個他都說啦~~~ 工務局的承辦人根本搞不懂.... 他要求直接去問法規會不是?? ...
小都都 發表於 2012-3-1 17:06 喔~那乾脆~~ 請大法官釋憲~ 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