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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1年, 不得連任. 適合否?

2012-02-29 20:5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3-4 04:39 編輯


第二屆區權會第1次會議資料中, [修訂規約第21條]議題八: "管理委員任期一年, 不得連任, 人人有機會為社區服務, 杜絕職業委員產生".
請芳鄰熱烈參與投票, 表達看法!
2012-02-29 20:58 · 2樓
:)投[不贊成], 個人認為連選得連任, 但連續做了2年, 可休息1年, 有意願服務社區的話, 可再繼續做委員, 只是每做2年, 得休息1年, 避免持續任職的弊端.{:4_153:}
2012-02-29 21:31 · 3樓
反正社區什麼沒有就是戶數多~每年換人吧!{:4_87:}
2012-02-29 22:11 · 4樓
建議以後逐漸能有一部分委員留任到下一屆
以傳承寶貴經驗!
(注意是以後喲, 不是現在!)
2012-02-29 22:25 · 5樓
委員每年換人~不得連任! 絕非社區之福~:L
2012-02-29 23:20 · 6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9 23:21 編輯


這題就不用作答了~
根本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抵觸現行法律..即使通過也無效....
2012-03-01 08:55 · 7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所以3/10區權人會就不用再討論這個議案吧...
2012-03-01 09:24 · 8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1 09:42 編輯


皮爸 發表於 2012-3-1 08:55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所以3/10區權人會就不用再討論這個議案吧...


So,{:6_303:} 恭請 3/10(六)區權會主席 宣讀一下以下說明, 直接跳到下一議題, 不要浪費住戶的時間了:

"根本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抵觸現行法律..即使通過也無效...."
(from 第6樓)
2012-03-01 10:41 · 9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基本上~~~提這個案的人員已在浪費時間了!{:4_140:}
2012-03-01 11:20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3-2 00:47 編輯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還是要提出來..
否則變成罔顧住戶提案權利... 這罪名會讓會議主席擔當不起....
2012-03-01 11:26 · 11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So, 恭請 3/10(六)區權會主席 宣讀一下以下說明, 直接跳到下一議題

阿紀就饒了螞蟻吧~
他要是這麼硬幹.. 恐怕有人就不讓他安全下莊了...
還是10/Mar那天 我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拿給阿紀唸給提案人聽....
2012-03-01 11:34 · 12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可否在進入此項提案討論時, 就說明提案違反法令規定, 應不用再討論...
2012-03-01 11:44 · 13樓
回復 verysimple 的帖子

建議以後逐漸能有一部分委員留任到下一屆
以傳承寶貴經驗!

V大的建議還是要規劃詳細的實施辦法才可行...
到底哪一部份委員留任.. 又是什麼經驗寶貴到值得傳承... 粉難界定...
輸陣不輸人講話大聲、拍桌子、甩頭走人.. 中途開溜、耍嘴皮“我最懂法”.... 呵 呵.. 還很多 不想講...
2012-03-01 11:53 · 14樓
皮爸 發表於 2012-3-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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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進入此項提案討論時, 就說明提案違反法令規定, 應不用再討論...


我們大家攏馬粉希望這樣..
可是社區就有鄰居可以直接挑戰正牌律師對法律問題的解釋..
也可以自我認定政府單位承辦官員不懂法律...
你想.. 不給討論.. 可能嗎?
2012-03-01 12:20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皮爸 於 2012-3-1 12:21 編輯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要求討論O.K~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但如果要硬ㄠ或瞎鬧...
相信我們社區99%的住戶也不會容許才是!
2012-03-01 14:17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1 14:19 編輯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20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還是要提出來..


LKK 沒有說 跳過ㄚ! 是說很快表決過去, 因為:{:4_153:}

1) 修訂規約 10:00~10:40 (40分鐘), 計有 9議題, 40m/9 = 4.5分鐘/ea (每議題只能花4.5分鐘ㄡ!)
2) 議題討論 10:40~11:10 (30分鐘), 計有10議題, 30m/10= 3分鐘/ea (每議題只能花3分鐘ㄡ!)

只是要提醒 控制 [會議時間].
2012-03-01 14:21 · 17樓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20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還是要提出來..


當然要提出來~~~總是要讓那一些自以為什麼都知道的大人物再會場裡大聲高呼一番才可以! 還要準備好桌子讓他們拍一拍喔~~~ 但是真的要簽切結書~~~壞了要賠!
{:7_331:}
2012-03-01 14:22 · 18樓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53
我們大家攏馬粉希望這樣..
可是社區就有鄰居可以直接挑戰正牌律師對法律問題的解釋..
也可以自我認定政 ...


這個最搞笑了! 承辦人什麼都不懂~~~那還要請他們做什麼? !
2012-03-01 14:52 · 19樓
耐心 發表於 2012-3-1 11:26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唸給提案人聽?有用嗎?我看可能只是多此一舉吧!{:4_131:}
2012-03-01 14:53 · 20樓
皮爸 發表於 2012-3-1 12:20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要求討論O.K~浪費大家時間而已~


反正星期六大家時間多的是~~~{:4_163:}
2012-03-01 16:28 · 21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6 16:01 編輯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2012-03-01 16:55 · 22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2-3-1 14:22
這個最搞笑了! 承辦人什麼都不懂~~~那還要請他們做什麼? !


這個他都說啦~~~
工務局的承辦人根本搞不懂....
他要求直接去問法規會不是??
2012-03-01 17:03 · 23樓
祥龍 發表於 2012-3-1 16:28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反正"京都規約" :
第21條 管理委員任期
每屆主任委員, 財務委員, 監察委員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其餘管理委員, 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4_144:} 以上意思, 是不是: 反而是 主/財/監 等3委員 只能共計任職二年, 其餘委員只要被選上, 就可以一直做委員(終身)????
2012-03-01 17:06 · 24樓
桃莉 發表於 2012-3-1 16:55
這個他都說啦~~~
工務局的承辦人根本搞不懂....
他要求直接去問法規會不是?? ...


喔~那乾脆~~ 請大法官釋憲~ 如何呢~~?? :lol
2012-03-01 17:22 · 25樓
回復 小都都 的帖子

就算請大法官解釋~但如果不是他要的答案...
那大法官可能會被說是"恐龍大法官"...{:4_165:}
2012-03-01 17:45 · 26樓
小都都 發表於 2012-3-1 17:06
喔~那乾脆~~ 請大法官釋憲~ 如何呢~~??


大法官?大法官不懂啦!要直接去問『法規』這個東東才可以!要問問那一些白紙黑字的出來說明才可以~~~{:4_192:}
2012-03-01 17:46 · 27樓
回復 皮爸 的帖子

要去問『恐龍法規會』{:4_144:}

{:7_331:}
2012-03-02 00:13 · 28樓
桃莉 發表於 2012-3-1 16:55
這個他都說啦~~~
工務局的承辦人根本搞不懂....
他要求直接去問法規會不是?? ...


在行政系統裡
任何涉及法律條規等事項
均需會請法務室審查
這是基本程序
公務員無權逕自釋法或解釋條規
蓋了大印出來得文書
都需負責任的
勿等閒視之
2012-03-02 10:02 · 29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所以說~~~反正有任何條文有疑問就直接去法規會請他們出示公文給我們就好了?可以直接跳過承辦人算了~反正他們提供的資料也不一定正確{:4_144:}
2012-03-02 10:53 · 30樓
歹戲拖棚!!! LKK觀察的結論是:{:4_153:} 人非聖賢, 孰能無錯, {失誤}就承認, 管委會是合議制, 即使提案人有時不諳法令, 但對社區事務有疑慮, 所以在會議中提出, 且管委會超過半數通過而決議之, 所以不能怪罪提案人, 相信管委會裏有少數委員[現在]搞懂了"該"法令{:4_212:}, 但反而被"無法悟道"{:4_138:}的委員們牽著鼻子走! {:4_92:}承認錯誤真的要很大的勇氣!!! 與芳鄰們共勉之!{:6_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