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報
一、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公所101年2月6日新北樹戶字第1012292173號函辦理。
二、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爰此,惠請本區社區管委會應避免造成空氣污染情事發生,如有污染情事,本區環境保護局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辦理。
三、另市府環境保護局於中元節等民俗節慶均有辦理紙錢集中焚燒業務,收運方式請洽樹林區公所清潔隊。
翡冷翠管委會
公告字號:翡冷翠(二)告字第10102021號
公告時間:101年2月24日至101年3月1日
公告字號:翡冷翠(二)告字第10102021號
公告時間:101年2月24日至1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