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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獎助社區設置社區發展基金
(一)以尚未設置社區發展基金者優先補助。
(二)已設置基金再次申請獎助者,需評估其既有基金管理運用及會務運作情形。
貳、社區行政設備購置及社區活動中心修繕或設備維修
(一)以補助社區活動中心修繕為優先,由政府提供社區居民活動使用之合法公有房舍或建築物,交由社區發展協會或區公所使用及管理,且經區公所或社會局派員實地勘查確有修繕之實際需要者。
(二)購置行政設備,以公有社區活動中心或私有社區辦公處所(須附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為放置地點。
(三)購置長壽俱樂部設備及活動中心設備維護,以放置於公有社區活動中心為主。
参、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及宣導
(一)辦理推動社區老人、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等福利服務方案。
(二)辦理具有福利社區概念之社區刊物、單張及摺頁發行及印製。
肆、社區人力資源開發培力及表揚
(一)為推動社區人力資源網絡所辦理之各項議題訓練、會報、研討會及表揚(或觀摩)活動等方案。
(二)辦理全市性社區研討會及表揚(或觀摩)活動須配合本府規劃。
伍、福利化社區小型旗艦方案
(一)經由區公所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研提具有創新、社區特色、跨社區(至少三個社區)、跨局處(至少二個單位)及持續性之計畫。
(二)計畫書除辦理會議、培力、觀摩等項,後期應有具體服務方案。
(三)本案前項服務方案項目至少須有一項為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新住民服務)
(四)提案申請單位以獲本府評鑑績優社區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