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4 06:1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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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次會議紀錄的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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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管委會要求意願參選第2屆的住戶交意願書!
有第一屆委員也交了
但是!!竟然沒交意願書的, 還提案要求開放, 想要求再第二次開放(當然可以沒人禁止), 但是如果第一次會議開成了呢???
請問
如此的話
根本不應該要求繳意願書
果然選單上亦未特別註明有意願參選者的名字, 大多數住戶們, 根本搞不清楚, 選單上的哪些人, 是有意願服務社區的!!!
該委員的提案, 不提
選單上面的缺失, 竟然是提出 ---> 全部開放!!!!
(發給區權人的選單上, 有列出該棟所有人的名字, 開放讓大家自由圈選心中人選, 這就已經是"全部開放"了啊!!!)那之前管委會討論過遞交意願書的提案? 又是甚麼呢!!!
難免讓人聯想{:5_256:}
更何況之後, 該委員竟還又大辣辣的提案
擺明是!!!! ㄡ~~~我現在想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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