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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停車場丟車 管委會判賠

2012-02-23 12:57 · 樓主


社區停車場丟車 管委會判賠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3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住戶停在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子被偷,僱有警衛的管理委員會有責!

二審逆轉 改判警衛有責

基隆市龍邸中國社區住戶徐榮華停在地下室的小貨車被偷,控告管委會,基隆地院判管委會勝訴,昨二審認定警衛未盡責,改判管委會敗訴,賠償徐某9萬8140元;全案確定。

車尋回 生財工具全不見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15日下午6時許,徐某小貨車停在社區停車場,10時許發現不見了,車旁還停放一輛沒貼社區標章的失竊機車。徐某報案後,警方找回貨車,但車上的車牙機、大電動槌鑽、電鑽、工具全不見。

徐某提告主張,社區出入口設有警衛亭24小時檢查車輛,非社區住戶不得進入,警衛未善盡檢查之責,向管委會求償17萬2240元。基隆地院一審法官認為,徐某遭竊損害與警衛有無善盡查驗無因果關係,判管委會勝訴;徐不服上訴。

管委會決向法院提再審

二審合議庭認為,犯案過程10分鐘,警衛即時攔阻就能防偷,警衛過失行為與車輛遭竊損失有因果關係,判管委會賠償徐某9萬8140元。

徐榮華受訪指出,只是想爭一口氣,很高興勝訴,貨車被偷前,小偷就來偷過車上工具,沒隔幾天,直接騎贓車進來偷走車子,實在很扯。

管委會則指出,這樣判不等於社區住戶車上貴重物品不見或家裡遭小偷,都可向管委會索賠,會向法院提再審。




2012-02-23 13:48 · 2樓
這好像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管委會就算是敗訴,還是可以向物管公司求償的.
2012-02-23 13:54 · 3樓
跟物管公司求償搞不好還要再打一次官司...

不過我想社區既然有停車場,也有專門的警衛人員,還是有保全責任的!
2012-02-23 14:01 · 4樓
回復 jerry070 的帖子

管委會則指出,這樣判不等於社區住戶車上貴重物品不見或家裡遭小偷,都可向管委會索賠,

這管委會的水準...
住戶家裡遭竊的話.. 自己可能在門禁上有哪個地方疏忽沒做好..
但在停車場被竊則完全是該負責看顧的人失職..
根本就是兩碼子事卻傻傻分不清..還理直氣壯振振有詞.. 就等著再丟臉吧~
2012-02-23 14:29 · 5樓
🔧 本帖最後由 桂格 於 2012-2-23 14:30 編輯


其實看不太懂.
是管委會賠還是社區管理費賠.
管委會不是無給職嗎? 竟然變成要賠錢........那以後誰要當管委.
2012-02-23 15:07 · 6樓
法院有沒有考慮過~~可能是內賊啊?
就是也住在同一社區裡
有門卡遙控器
警衛怎麼擋呢?

而且 一個社區停個幾百輛車
哪有可能警衛能夠認出這些車的主人呢?
如果有人在地下室開自己的車子 或是搬東西
也要被警衛先當小偷攔下來嗎?

弄個不好 變成警衛犯上毀壞名譽的罪名
那不是更冤?

法官啊~~請問你們有想過嗎?
2012-02-23 15:18 · 7樓
徐榮華受訪指出,只是想爭一口氣,很高興勝訴,貨車被偷前,小偷就來偷過車上工具,沒隔幾天,直接騎贓車進來偷走車子,實在很扯。


  新聞有提到這段話,覺得應該不是內賊,加上有前車之鑑,所以這位車主才會氣到控告管委會,但管委會到底扮演什麼角色,這是讓人比較納悶的地方,賠錢是管委會賠?還是簽訂合約受理社區管理與保全責任的物管公司賠償?我認為這才是重點。

  不然以後誰敢當管委啊?
2012-02-23 15:29 · 8樓
我也看不懂,如果是管委會賠,還不是全部住戶繳的管理費買單,如果是管委賠,那誰敢當管委?如果要跟物管公司求償,那應該一開始就要告物管而不是管委會吧?

好複雜~~希望這種事情不要發生在我住的社區................
2012-02-23 15:56 · 9樓
我的見解如下,不代表結論:
其實針對務業公司責任問題這一點,依據內政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
第 一 條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 名稱: 地址: 範圍: (註:指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
第 二 條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 1.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附件一) 2.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附件二) 3.建築物附屬設施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附件三) 4.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附件四) 5.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附件五)
所以地下停車場屬於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及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所以務業公司應該是要負責的吧,就要看管委會如何再跟務管公司去做求償了!
本社區也曾經發生過住戶的車輛遭到不明的刮傷,經調閱監視器畫面也沒有發現到,所以最後也是不了了之,其實管委會是無幾職的,擔負的責任確是很重大的!
2012-02-23 15:57 · 10樓
不是物管賠償, 那我們找物管找保全的用意?! {:4_144:}
2012-02-23 16:00 · 11樓
應該在與物業的合約書內文裏會定議住戶財產保全的要項,若責任歸屬為物業的疏失時,由物業負責賠償,但是會有金額的上限(視當時如何談定而訂)。
2012-02-23 16:23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2-2-23 16:24 編輯


這案子的重點是有24小時的停車場守衛
再則小偷是證明為外來侵入
所以住戶有權向管委會求償
至於管委會當然就是社區代表,也就是社區全體負責
若管委會認為是保全的疏忽就該向物管公司求償
而若社區住戶認為不該社區全體負責,除非就該舉證為委員個人疏失向委員(或由主委個人)求償或告背信,使得因疏失而讓社區損失
所以一開始管委會就該向住戶溝通清楚,直接告物管公司比較好!
但現在北大特區,據個人理解,很多家物管公司都是用制式合約-------------
內容很多都不負責停車場的損害,就算假若社區不幸遭小偷損失,也都寫有賠償的金額上限(小小幾萬而已)
大家都清楚自家社區物管的保障合約內容嗎? ------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 到時發生事情就只能摸摸鼻子了
其實要求物管公司的責任範圍不是很難,只要物管公司願意買責任險即可,但你知道你家的物管公司有買嗎?社區有要求嗎?願意買嗎? 在競爭激烈下又銷價,就可知道其實隱藏自負風險了~

以上是個人曾為此查詢過法律資訊,若有誤自行理解更正!
2012-02-23 16:54 · 13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個人覺得判決管委會求償應該是正確的...
因為跟物管簽約的是管委會
住戶個體無法直接向物管求償
如果沒判決管委會,管委會會沒依據

所以應該由管委會依判決向物管求償
因此住戶=>管委會=>物管
這樣才具法律的效力
2012-02-23 20:57 · 14樓
小眼淚 發表於 2012-2-23 16:54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個人覺得判決管委會求償應該是正確的...


說得好,讚!!
依國家賠償法理,因公務員執行公務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傷亡損害時,得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賠之訴,若法院判決成立,機關負有代位求償之義務,向造成過失的公務員請求賠償
本案住戶向管委會求償是為正道! 至於管委會如何向物管求償還是得循法律途徑的..
2012-02-24 12:02 · 15樓
停社區內,社區判賠很合理,不知道社區有沒有保這種損失險阿!
2012-02-24 12:33 · 16樓
nelsonshi 發表於 2012-2-23 13:48
這好像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管委會就算是敗訴,還是可以向物管公司求償的. ...


那可不一定哦~ 您信不信有管委會跟物業定的合約是不用賠償的?我信,我還真見過
2012-02-24 19:44 · 17樓
KaoAndy 發表於 2012-2-24 12:33
那可不一定哦~ 您信不信有管委會跟物業定的合約是不用賠償的?我信,我還真見過 ...


這世界上什麼都有.

所以, 老哥說的我相信絕對有這種合約的.

我猜測一下,應該就是老哥曾經住過的社區吧.?
2012-02-24 20:03 · 18樓
桂格 發表於 2012-2-23 14:29
其實看不太懂.
是管委會賠還是社區管理費賠.
管委會不是無給職嗎? 竟然變成要賠錢........那以後誰要當管委 ...


看著看著,腦中有一股想辭退社區委員的想法,管委會既無給薪,且三不五時假日還要開會,一般住戶避之唯恐不及!若因為被告連帶責任而罰款的話,我看我還是儘早辭退比較保險~~~
靜觀此事3審定讞中!!!!!!!!!!!!!!!!! :Q
2012-02-24 21:13 · 19樓
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

1.有關訴訟的對象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條例"的規定
公設部份由"管委會"管理
所以訴訟的對象為"管委會"才適格
當"管委會"敗訴時
自然也由"管委會"的財產(管理基金)賠償
管理委員並無需連帶負責

2.有關"管委會"和"樓管公司"間的關係
似為民法上的"委任"關係
如果"管委會"和"樓管公司"間的委任契約
就案例情形有明文規定
自然照契約行使
如果沒有規定
依民法544條規定
"樓管公司"還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就像上面某鄰居所說
"管委會"在賠償後可以向"樓管公司"求償

3.有關案例中不夠明瞭的部份
一般來說
法院判決"管委會"要賠償
應該是"樓管公司"在執行職務上有過失
並且住戶的損失和過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才行
從案例的敘述來看
竊賊騎機車進入後竊取住戶的車輛開出
如果車道的門有關閉
竊賊如何進出就有疑問
猜測過失應該在車輛進出時發生
才會有判決中所謂的"因果關係"

4."管委會"的抗辯及再審
案例的金額不大
不能上訴第3審
所以已經確定了
再審成功的例子很少
想翻案幾乎不可能
而且
"管委會"的所謂住戶失竊云云這種抗辯理由
沒有考慮私人領域及公設的差別
侵入住戶破壞門鎖此行為會不會"中斷因果關係"
成功的機率很小

最後
請各位管理委員莫辭辛勞繼續擔任
社區不能沒有你們ㄚ




2012-02-24 21:59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michelle416 於 2012-2-24 22:17 編輯


遊民 發表於 2012-2-24 21:13
一些想法給大家參考

1.有關訴訟的對象


該了解一下法律關係
社區管委會和社區住戶才是委任關係!
社區管委會是由社區住戶委任去執行社區的事物
所以和物管公司簽訂的契約,當事人是所有社區住戶
社區住戶當然有權去告物管公司
這案件應該理解是否管委會和物管公司簽定無法賠償的合約,導致住戶直接告管委會!
否則一般應該是直接告物管公司
前一陣子信義計畫區有個大樓,發生鼠害!
當事人是楊燕(明星),物管公司沒有管理好,導致住戶鼠害,破壞衣櫥衣服,物管公司也有賠償,住戶還要告物管公司...................
所以住戶告管委會,要管委會再去求償物管公司...........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也麻煩! 照理說:物管公司該為住戶尋求保障,除非案件的管委會推三阻四,或和住戶關係很差........導致住戶告管委會......... ----這是猜測,應該看判決書才清楚!

一般住戶會告管委會通常是管委會沒有做到善盡管理人的責任!
如燈或社區設備.......壞了沒有修復,導致受傷! ---所以社區為避免責任通常會買保險!
或管委會擅自施法,如隨便搬運住戶違規物品,或隨意停卡(因不繳管理費),或不讓住戶使用公設..................
基本上這種疏忽是物管公司的問題,除非明顯的管委會對物管公司的管理督責不當,否則一般住戶應該不是為這種非管委會之責而去控告管委會的! 因為這樣算住戶雙重損失(社區損失不也是住戶損失嗎?)
2012-02-24 22:48 · 21樓
看了老半天,有看沒有給它懂!!!
是否有能力者,可以分享相關文號或判決書內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