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1 20:05 編輯
po一段某委員覺得很詭異而發給我的mail.. 讓大家認識一位X天才...
....要確認第二次會議修規約的門檻..因為第一次會議在會場X先生有說..修規約一定要超過區權人的2/3出席才可以修.. 第二次會議門檻為1/5根本不到2/3所以不能修改規約。
可是我們第一屆區權會的第二次會議就有修改規約啊...
X先生說..那是因為管委會成立 規約不是修改而是訂立... 訂立之後第二屆之後的區權會要修改規約 就是一定要2/3以上出席 這就是為何規約很難修的原因。
我回給那位感到困擾的某委員的mail如下...
規約第十四條關於2/3出席人數門檻..
在一開始定義什麼是‘特別決議’的第一項中 就寫明“一. 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這表示.. 規約不管訂立、修改.. 都是同等地位看待..同樣模式處理...
再來.. 規約第十五條.......依前二條(指十三一般決議、十四條特別決議)規定未獲致決議、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未達前二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合計五分之一出席.....
所以第十五條的五分之一人數門檻規定.. 只是用來補救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無法成會的缺陷.....
提這件事的原因就是今天又聽到一位X的麻吉在吵這問題...
很奇怪.. 正事沒幹過一件 卻整天自我感覺良好地解釋規約、解釋法條來干擾社區事務正常運作..
搞不懂為何不讓區權會修規約?這次提議要修的內容裡 到底有什麼地方會卡到誰的什麼事?
到底阻撓的目的為何..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