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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規約天才...

2012-02-21 19:58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1 20:05 編輯


po一段某委員覺得很詭異而發給我的mail.. 讓大家認識一位X天才...

....要確認第二次會議修規約的門檻..因為第一次會議在會場X先生有說..修規約一定要超過區權人的2/3出席才可以修.. 第二次會議門檻為1/5根本不到2/3所以不能修改規約。

可是我們第一屆區權會的第二次會議就有修改規約啊...

X先生說..那是因為管委會成立 規約不是修改而是訂立... 訂立之後第二屆之後的區權會要修改規約 就是一定要2/3以上出席 這就是為何規約很難修的原因。


我回給那位感到困擾的某委員的mail如下...

規約第十四條關於2/3出席人數門檻..
在一開始定義什麼是‘特別決議’的第一項中 就寫明“一. 規約之訂定變更”....
這表示.. 規約不管訂立、修改.. 都是同等地位看待..同樣模式處理...

再來.. 規約第十五條.......依前二條(指十三一般決議、十四條特別決議)規定未獲致決議、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未達前二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合計五分之一出席.....

所以第十五條的五分之一人數門檻規定.. 只是用來補救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無法成會的缺陷.....


提這件事的原因就是今天又聽到一位X的麻吉在吵這問題...
很奇怪.. 正事沒幹過一件 卻整天自我感覺良好地解釋規約、解釋法條來干擾社區事務正常運作..
搞不懂為何不讓區權會修規約?這次提議要修的內容裡 到底有什麼地方會卡到誰的什麼事?
到底阻撓的目的為何..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2012-02-21 21:17 · 2樓
到底他們是不想改規約嗎?為什麼呢?明知規約漏洞百出卻還~~~
2012-02-21 21:3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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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京都的規約不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訂立的嗎?!
其中對於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其出席戶數皆有詳細之規定......
看不出來哪裡有規定每次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皆需2/3以上戶數出席才能決議修改
或變更規約?
如果出席戶數未達2/3以上就不能開會決議, 那可能的情況就是一再流會, 社區如何
運作? 總不能看著社區擺爛吧~
2012-02-21 21:43 · 4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22 13:4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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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請 管委會 [IN] 起來{:4_152:} , 管委會運作近1年, 很知道哪些條文是紊亂的, 恭請由管委會"主導" 規約修訂, 務必按照 規約條文號碼順序 來討論, 而非依 A/B/C/D/E/F棟 住戶們的提案順序編輯"會議資料". {:4_160:}
2012-02-21 22:1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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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是一回事!已有部分委員對於修規約一事似乎持不同的意見!這週的管委會可能又有得吵了!
2012-02-21 23:15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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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耐大的看法
規約第十五條已有律訂
第一次未開成會議
就同一議題就是五分之一人數即可
如果該委員覺得不妥
為何不及早提案修改規約呢
規定就是規定
再爛也要吞下
本來修規約管委會就有極大責任
因為運作適合否管委會最清楚
住戶如果提規約修訂
不管是基於個人理由或是集體善意
管委會均應討論後做成決議
再負責的提出修訂條文
如此方較適用

據係!!前有委員擅自解釋三等親問題來解決自我困境
殊不知該條規根本誤植
硬要比附援引
大家雖然硬吞
但是相信看得很清楚

規約當初訂的粗燥
第一次求好難免不容易
但是要即時回神
認真檢討需要
切忌自我爛為
或是擺爛不管

住戶都是出錢得金主
當不可成為社區管理的實驗品
不是嗎??


2012-02-21 23:43 · 7樓
X先生是那棟?
X先生的麻吉又是那位ㄚ?
有在京都家族走踏過嗎?
真是很多XXX...
2012-02-22 23:02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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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為何不讓區權會修規約?這次提議要修的內容裡 到底有什麼地方會卡到誰的什麼事?

如果不能修改規約
或者法定會議開不成
那你們管委會就會變成萬年管委會
搞不好是有人希望你們一直做下去呀?:lol
2012-02-23 09:57 · 9樓
回復 verysimple 的帖子

不好吧!{:4_128:}
2012-02-23 11:44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3 11:51 編輯


回復 verysimple 的帖子

搞不好是有人希望你們一直做下去呀

希望一直做下去的人..有! 但他們是希望其他幾個人離開 再補進幾個buddy-buddy...
想來想去都是和護航點交驗收有關...

今天又聽到一個八卦..
有一咖..一直都自認為是京都高層.. 正慫恿一位號稱家人是律師的鄰居 在仔細研究即將召開的這屆區權會第二次會的1/5出席額數可以修規約之合法性..

真的是很笑話..
如果有不合法問題存在..
那麼第一屆區權會第二次會只有1/5額數修規約 把13位管委人數改為19位委員.. 其中多出的6位就是不合法產生的.. 包括那位自我感覺良好的高層..
這樣的話.. 在現任方主委之前的管委會以及會議紀錄都不合法...
因為在會議紀錄上簽字認帳的兩位前主委 都不俱有委員資格...
而且不俱主委資格的人與現任物管簽訂的服務合約也不俱效力..

這..整個不是一齣很low的鬧劇是什麼?
2012-02-23 12:27 · 11樓
耐心 發表於 2012-2-23 11:44
回復 verysimple 的帖子




一直都自認為是京都高層...

偶住在『京都的高層』樓:funk:
但偶絕對不是那位『求知慾』很高的高層.......:lol
2012-02-23 12:45 · 12樓
松哥 發表於 2012-2-23 12:27
一直都自認為是京都高層...

偶住在『京都的高層』樓


剛剛不小心看到松哥的回文~乍眼看下還以為是『高僧』哩~~~{:4_138:}
2012-02-23 13:38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3 13:4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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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看得真是一團霧!!
看來第一屆委員會真是心機重重!!!!
哪些是要留下來的委員??為什麼遞單的哪麼少???等待擁戴???或是同伴召喚??
哪些委員想要哪些委員離開??
哪些又是他們的Buddy??

為什麼總有要留下的委員和要參選的委員就是和要掩護驗收有關的論調??
難道社區設施就不要驗收了??
因為只要誰敢主張
誰要參選委員
誰要續任委員
都難脫掩護設施驗收過關的嫌疑??
有那麼嚴重嗎??
大雄真是太厲害了??
可在社區安排臥底!!
或是買通委員??
製造如此氛圍!!或是真有如此情況??
社區乾脆不要委員會比較好??
而且公 設也永遠不要驗收!!
因為誰可能成為別人所指的嫌疑犯??
真恐怖??
像是活在北韓!!!!
2012-02-23 13:48 · 14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4_140:}
2012-02-23 14:23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3 14:24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大雄真是太厲害了??
可在社區安排臥底!!


遠雄本來就很厲害..
這老早在一兩年前的北大區裡就已經不是新聞了~ 很多人都打過預防針..沒人會把它當新鮮事看待...

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站得住腳.. 別人愛說什麼就讓他去說.. 他爽夠就會閉嘴...
幹了近一年委員.. 圖利7-11室外機..掩護新物管得標進駐.. 什麼鳥贓沒被栽過? 甩都不甩它...
就像好事者去工務局檢舉什麼違規的 根本就是件不值得理會的無聊鳥事..
不知怎的.. 也有人會中計馬上跟著起舞... 就是想太多了....
2012-02-23 14:30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3 14:3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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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社區設施就不要驗收了??
因為只要誰敢主張
誰要參選委員
誰要續任委員
都難脫掩護設施驗收過關的嫌疑??


這個邏輯適用誰不知道..
我就主張要進行點交驗收.. 但就從來沒人會把我當遠雄的捍衛隊看待.. 即使是..又如何?
2012-02-23 20:11 · 17樓
回復 圈雪 的帖子

該不會跟我知道的是同一個吧???
2012-02-23 20:40 · 1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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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好事者去工務局檢舉什麼違規的 根本就是件不值得理會的無聊鳥事..
不知怎的.. 也有人會中計馬上跟著起舞... 就是想太多了....>"


{:4_164:} 服務社區的管委會要[正視] & [處理] 這些社區事務的, "不值得理會的無聊鳥事" 就不處理工務局來函, 是無法解決社區紛爭的.{:7_402:}
2012-02-23 20:45 · 19樓
回復 耐心 的帖子

"<,,,,,今天又聽到一個八卦..
有一咖..一直都自認為是京都高層.. 正慫恿一位號稱家人是律師的鄰居 在仔細研究即將召開的這屆區權會第二次會的1/5出席額數可以修規約之合法性..,,,,,,>"


{:4_144:} 咦! 儒家不是倡導 多聞 多問 嗎?{:4_144:} 關心社區事務總比冷漠好ㄚ?{:4_144:} 請教專家, 增長知識, 終身學習, 與芳鄰們共勉之!{:6_324:}
2012-02-24 10:32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4 11:13 編輯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咦! 儒家不是倡導 多聞 多問 嗎? 關心社區事務總比冷漠好ㄚ? 請教專家, 增長知識, 終身學習, 與芳鄰們共勉之!

是啊~ 多些住戶關心絕對是好事.. 但有些人自己定義的‘關心’還真是會累死人..
社區548戶住戶出錢請的物管公司..不是光只用來服務一個人的...

話說高層..學問夠好了.. 以你所知.. 高層哪時會認為誰是專家? 連有牌的pro都會被打槍...

規約15條..需要多聞多問? 再問下去 去年的區權會搞不好就問出問題了....
是不是看誰錢多 請個律師上法院跟當時的管理負責人玩一下?
2012-02-24 10:54 · 21樓
🔧 本帖最後由 u2194739 於 2012-2-24 10:5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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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人喊第一屆區權會無效論{:4_144:}
然後跑去提議建商違反京都規約呢{:4_144:} 這樣會不會很大小眼呢{:4_144:} 同一事件對建商就不敢吭聲~對管委會就處處找麻煩!
那過去一年所有的大大小小事物都得從零開始~~~整起社區事件就有如八點檔的鬧劇一樣~~~{:4_209:}
2012-02-24 11:05 · 22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4 13: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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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社區的管委會要[正視] & [處理] 這些社區事務的, "不值得理會的無聊鳥事" 就不處理工務局來函, 是無法解決社區紛爭的.

京都到目前為止 好到看不到有什麼所謂的‘紛爭’..
事實上社區548戶裡頭只有閒閒沒事幹的一戶 去函工務局檢舉他自己認為的二十戶違規..
試問1. 怎麼[正視] & [處理]? 抓檢舉的人嗎? 再請問犯了哪條法?
2. 被檢舉的二十戶..除了檢舉人‘自我認定’他們違規之外..
誰有權力要求進入那20戶家裡查看是否確實違規?
真正影響到社區公共權益、有爭議的是..不在名單內 卻最早被檢舉室外機擅自外掛公牆那戶..
卻沒在這裡被要求[正視] & [處理] ..

管委會是有分工的.. 請洽權責委員[正視] & [處理].....
2012-02-24 11:56 · 2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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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到目前為止 好到看不到有什麼所謂的‘紛爭’..7,,,,,>"

視若無睹, 一[賴]天下無難事! {:4_163:}
2012-02-24 12:07 · 24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2-2-2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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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怪~~~怎麼到現在都沒有人喊第一屆區權會無效論


沒有住戶"幹"這檔子事, 是京都之{:4_209:} ! 即使有疑問{:4_144:} , 也無妨, 跟其解釋一下, 多多溝通即可; 總比不先洽詢"物管", 無視"管委會"之(存在)功能, 就直接:call: 電告 工務局等政府單位, 勞民傷財, 使人財產, 精神遭受損害 的這類芳鄰 要好多了. {:7_345:}
2012-02-24 12:18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24 12:2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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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15條..需要多聞多問? 再問下去 去年的區權會搞不好就問出問題了....,,,>"

怕問出 第一屆管委會是[偽]管委會嗎? {:4_130:} 放心! {:7_345:} 管委會 刀槍不入{:4_170:} , 規約裏一堆誤植條款 都不動如山, 安哪!{:7_385:}
2012-02-24 12:35 · 26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4 12:5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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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問出 第一屆管委會是[偽]管委會嗎?

當真是這樣最好啊...
趕快去詳詳細細問清楚唄.....{:4_213:}
2012-02-24 12:51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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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若無睹

意思是指.. 應該只需針對那件..被沒事找事胡亂點名亂槍掃到的特定住戶 投以關注..
..而對真正有損公共權益的室外機外掛 視若無睹..選擇性關心.. 才正確?
2012-02-24 13:16 · 2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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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指.. 應該只需針對那件..被沒事找事胡亂點名亂槍掃到的特定住戶 投以關注..
,而對真正有損公共權益的室外機外掛 視若無睹..選擇性關心.. 才正確?>"


{:5_230:} 不能大小眼, 都要 投以關注, 不能 選擇性關心, 辛苦管委會了{:4_160:}
2012-02-24 15:41 · 29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4 15:42 編輯


回復 u2194739 的帖子

第一屆區權會如果無效?那麼管委會報去樹林區公所或新北市府的公文就會無效!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所以勿需擔心第一次區權會的效力!!
只是規約在第一次訂定時, 起草人(不知是哪位大俠)稍嫌急躁,實可審慎觀參周邊社區規約(有大部的類同性),除公設及共用部分項目別以外,類同性極大,根本無需費力浪費巧思, 結果造就一個將公寓大廈條例社區歸約範本遠雄交屋合約的混血版(直接引用或刪改串植)當然適用性自會引起問題,就如將公寓大廈條例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中的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直接引用於規約中:::規約第 十五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二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二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予刪除),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有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如此就無會肇致擅自解釋之空間!!!!,,
現今規約的些許問題就是該訂的未訂, 訂好的亂解釋,該刪的沒刪(如:第二十六條之三、本社區..............,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同意投資興建人(起造人)於銷售期間可無償於社區建物之外牆週邊設置相關標示及廣告物)。TMD房子都賣完了還要給他特權???
尤其是公寓大廈條例裡載明以規約律定為優先事項,更應謹慎考量社區特定需求予以明確規定, 使免爾後爭議又找不到處理依據(現今就有這問題).
其實各路好漢加入管委會並沒甚麼不好!!只是有認知的委員無需受所謂一人綁架!!(所有爭議性提案及表決均需公佈提案及表決委員姓名以昭公信)
委員會本就是合議制!大膽表決即可!
主席當有運轉會議的關鍵角色!!
若以上皆非!!
天佑京都!
2012-02-25 13:52 · 3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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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 刀槍不入 , 規約裏一堆誤植條款 都不動如山

修規約這檔事.. 還輪不到管委會僭越本份.. 除非有人笨到不怕死...

麻煩把發現到規約裡的丟臉文字敘述 在區權會中提出改正....
2012-02-25 14:07 · 3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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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規約這檔事.. 還輪不到管委會僭越本份.. 除非有人笨到不怕死...
麻煩把發現到規約裡的丟臉文字敘述 在區權會中提出改正....>"


1) 為了社區的事{:4_129:} , 有那麼嚴重嗎?!{:5_226:}
2) 最離譜的誤植, 個人認為是 第18條
九, 與其他委員具3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一) 曾違反本規約,,,,,,,,,,,,,,,,,,
(二) 將房屋出租而未居住於本社區
(三) 曾擔任,,,,,,,,,,,,,,,,,

(二) 如果規定該委員不可以是 房東 而必須是 住戶, 不是更會來參加會議(因住在社區裏), 當其親戚的"護航"舉手部隊????{:7_434:}
2012-02-25 14:27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5 14:3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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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規約本來就不是管委會可以做的事~
傻傻分不清去修的話..
第一修完無效..只是讓自己被嘲笑不進入狀況..
第二被詌譙過度自我膨脹..自以為偉大到不行....
呵.. 千夫所指無疾而死...

至於 第十八條....
九. ........三親等............
(二)、將房屋出租而未居住於本社區。
應該是無效條款.. 因為只要有住戶身份就可被選任管委... 更不用說是俱區權人身份了...
三親等的三個附帶條件一看就知道是笑話.. 但這個烏龍..所有京都住民都有責任.. 你我都有....
2012-02-25 16:01 · 33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5 22: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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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據規區之授權可以訂定社區運作的各種辦法,
而且管委會的運作依據也是按規約辦理,
規約的適用與否, 管委會了然於胸! 這個問題找幾個社區問問即可!!!!!
否則管委會現在所定的各種辦法(幾同規約的效力)又如何知道有無逾越本分與權限呢???
區分權人如各自基於個人利益提起規約修訂, 屆時在大會上500多住戶各自暢所欲言, 或堅持不下, 雖可動用表決, 但已耗時費力,只會造成會議議程阻塞, 當非可取之法,
管委會本就有責任及義務 針對社區運作中, 務必需要或是極不相容的條規, 提請委員會討論, 並做成適當增減條款或是增刪內容, 並先行公告供住戶參閱或提供意見後, 再提交區全會決議通過, 如此委員會才是負責任的作法! 也當不會在區權會上耗時爭議或討論! 使區權會議程進行順利!! 當不適以[責任]兩字為藉口推託才是!!!
委員既是自己要當, 會議上又可表達意見, 更可針對社區運作效提案與參予表決, 全體住戶還需乖乖按規定!! 難道這樣就不怕住戶幹譙了嗎?
可以決定事情的人, 本來就是要負責任的!! 何以能對負責兩字感到委屈呢!!

任何須面對的事, 由對社區公益有急迫性的當須立即解決!!
動則決定留給下屆??
若以後各屆參照!! 恐非社區之福??
況且, 決定留給下屆辦的事! 當有委員會決議記錄可憑!! 以待爾後公評才是!!!!
2012-02-25 17:54 · 34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6 02:09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完全沒錯啊~
那個荒腔走板的京都規約就晾在那裡是事實..
看不到即將交付區權會決議的議題內容裡有對此提出任何匡正.. 也是事實...


哪裡看的到有...
管委會本就有責任及義務針對社區運作中,務必需要或是極不相容的條規,提請委員會討論,並做成適當增減條款或是增刪內容,並先行公告供住戶參閱或提供意見後,再提交區全會決議通過,
???????

2012-02-25 18:01 · 35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26 02:11 編輯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管委會現在所定的各種辦法(幾同規約的效力)又如何知道有無逾越本分與權限呢???

對啊~
很多社區管委會就是笨笨的 不知道自己是否已經濫權或者是未善盡管理之責 才會被告賠大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