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糾紛案例
1. 公寓養雞擾鄰 判罰3千
2012年 02月14日(蘋果日報)
【劉志原╱台北報導】北市文山區五十三歲女子許瑛珊在公寓養竹雞當寵物,卻因每天清早五時許竹雞便啼叫,擾鄰清夢,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的規定,處罰金三千元,許女不服提起抗告,昨被台北地院駁回仍須繳罰金。
女堅稱「不會太吵」
根據《台灣大百科》,竹雞體型圓胖,體長約二十五公分,多為灰褐色,分佈台灣中低海拔山區,清晨和黃昏常高聲啼叫。許瑛珊昨說:「竹雞是寵物,不會很吵。」檢舉許女的江姓男子,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看法。
許女指出,她和八十歲老母八年前開始飼養四隻竹雞,去年剩兩隻,卻被檢舉太吵,但她堅稱:「提抗告是想討個公道,因為戶外貓、狗、野鳥叫聲都比竹雞啼聲大,不了解法院為何判我輸。」
法官認定,市區住宅非農地,空間狹窄,房屋棟距極近,許女雖於夜間將竹雞移入室內並用布蓋住,仍無法確保不會影響安寧,因此駁回抗告
2.
鄰居感情差 仍須讓他走大門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袁志豪/台北報導】
公寓一樓張姓住戶與四樓鄰居有嫌隙,竟在通往樓梯通道處架設「禁止四樓五樓訪客進出」的告示牌,並堆放雜物;台北地院昨天判決,四樓住戶擁有一樓的通行權,告示牌和雜物要移除。
法界人士指出,遇到惡鄰居,最好的方法就是把雙方有爭執的事情「錄影錄音、蒐證齊全」,讓法院作裁判,絕對不要爆粗口或動手;人證也很重要,必要時可以請大樓管理員、里長、管區警員到場,以免事後各說各話。
這棟五層公寓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是一樓張姓屋主的父親在廿年前所蓋,張擁有一樓和三樓,其他樓層為家人所有;因為爭吵,家人賣屋搬走,陳姓女子買下四樓,與五樓和二樓住戶組成管委會,張不滿,雙方互訟不斷。
四樓住戶指控,張姓男子在一樓通往其他樓層的共同樓梯間,不僅堆放廢棄桌椅、鳥籠等雜物,還不讓四、五樓住戶通行使用,甚至張貼「禁止四樓五樓訪客進出」的告示牌,影響他們的通行權。
張姓住戶指出,他原本讓樓上住戶自由通行樓梯間及通道,但自從他在地下室安裝監視器,四樓住戶竟控告他妨害秘密;他在忍無可忍情況下,才禁止樓上的訪客進出。
法官調查,這棟公寓的共同樓梯間及通道,部分土地所有權是一樓住戶專有,部分為公共空間;既然一樓屋主曾讓樓上住戶自由通行,顯示雙方就此通道及樓梯間存有自由通行的「分管契約」,對現在的四樓住戶仍有效力。
判決指出,依民法「正中宅門」規定,住戶有使用他人建物的「正中宅門」的必要,可以請求除去妨害;四樓住戶必須經過一樓住戶所有權的通道及樓梯間,當然有通行權。
3.
鄰裝監視器 不能侵我隱私權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2.15
賴姓女子在住家外裝設監視器,對著電梯走廊,鄰居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監視器可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訪友情況,侵害隱私權,判決賴要拆除監視器,賠償同樓層住戶各三萬元,全案確定。
賴姓女子取得加拿大居留權的楓葉卡,常旅居國外,她表示家人很多財產還在台灣家中,雖然住家社區有大樓管理員,但擔心逃生走道有防盜疏漏,為掌握家中狀況,自行在門口裝設監視器,可嚇阻歹徒,且走廊並非私密空間。
不過,同層樓的其他住戶認為,賴姓住戶裝設於門口的監視器,正對電梯走廊空間,日夜攝錄且私自收錄;電梯是家人及友人來訪進出必經的空間,等於侵犯他們的隱私。
鄰居也認為,社區大樓一樓大廳及樓梯內都已有公共監視器,沒有另外裝設監視器的必要。
其他住戶則強調,現今公寓大廈,各樓層的電梯走廊空間,對住戶仍具有隱密性及安全意義,已相當於住宅延伸。賴姓住戶擅裝監視器的作法,對他們心理造成極大不適。
法院審理後認為,賴姓女子透過監視器錄影,可取得鄰居及其訪客進出影像,掌握同樓層住戶作息及訪友情況;且廿四小時拍攝該層住戶出入的電梯間情形,已侵害到鄰居隱私,判決應拆除監視器,並賠償同樓層另外兩戶各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