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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區權會之修訂規約(議題七: 主/副主/財/監 委資格)

2012-02-18 01:15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8 23:04 編輯


"< P.18~P.19 議題七: 遊客所有權人應退出管委會主要成員, 主要成員必須設有戶籍及居住在社區裡. (規約第18條)>也就是說 主委, 副主委, 財委 & 監委 必須是 區權人+戶籍遷來 + 居住在社區裡
現況是:
1) 目前遞交意願表 共計8位, 其中4位皆非區權人(已出局), 4位是區權人, 但是不確定是否有設籍京都, 且居住在社區裡的定義?(也許是假日住戶i.e.假日才來社區的住戶), (先假設這4位區權人都當選了).
所以: 13位當選委員中, 這4位還需有 戶籍 + 居住社區裏 才能擔任 主/副主/財/監 委等職.
2) 會議議程表:
3. 修訂"遠雄大學京都社區住戶規約" 09:40 ~ 10:20
4. 議題討論 10:20 ~ 10:50
5. 選舉第2屆管理委員 10:50 ~ 11:25
所以: 該議題七 通過後, 主/副主/財/監 委必須是 區權人+戶籍遷來 + 居住在社區裡, 結果住戶圈選出來的人還需當場確認 至少有 6人 (規約規定 財委 & 監委 需 各2位, 那就是 6人) 須為區權人+戶籍遷來 + 居住在社區裡 , 發現當選人不到 6 人 符合 此3樣規格 --------> 再舉手通過把規約改回來
個人要point out的是 議程 要 調整順序吧??? 但是又卡在"修改規約第18條第1款"之議題二: 管委會人數太多 (19位削減成13位), 通過後才能決定委員人數, 因此{:4_92:}
2012-02-18 22:02 · 2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2-2-18 01:15
""
也就是說 主委, 副主委, 財委 & 監委 必須是 區權人+戶籍遷來 + 居住在社區裡
現況是:


既然已預知會有這樣的問題, 那麼何不說服大家別通過這個提案? 其實原來的京都規約, 撇開文句上的烏龍, 對於管委的資格限制已算嚴格了, 今天即使增加了 主委, 副主委, 財委 & 監委 必須是 區權人+戶籍遷來 + 居住在社區裡的三重限制條件, 若真的有有心人士, 既然別有居心, 自然會想辦法去符合社區規定的條件, 畢竟遷個戶口當幽靈人口不難, 而居住在社區的定義如何界定也有爭議,,,,,,

但是若是真的對於幾個特定委員的資格加了以上三重限制, 那麼反而可能讓有專業且願意付出心力參與管委會的芳鄰被排除於外, 這實非社區之福, 就以您目前分析的狀況, 不正是如此?!

以上為個人想法, 或許Wendy姐可以作個假投票, 了解大多數芳鄰對於這項提案的意向與討論 {:4_153:}
2012-02-18 22:20 · 3樓
其實有一些職務有需要到好幾位嗎(如財委一職)?既然委員數如此的多,不坊考慮放多一些人力進去安全、工務、環保、康樂等一些可能比較接近住戶生活品質及社區的日常運轉的部分要好一些嗎?
2012-02-18 22:37 · 4樓
回復 小當當 的帖子

"<,,,,,, 或許Wendy姐可以作個假投票, 了解大多數芳鄰對於這項提案的意向與討論>"

明天吧! 今天跳排舞有點累, 且 住戶 提案 跳來跳去的, 也沒歸類整理, 如 議題二 & 議題七 是同類性質, 要放一起討論, 第 28條放議題一, 第18條放議題二, 第12條放議題三, 接著又第14條規約, 我頭都昏了 ,,,,,,,{:4_93:}

想說明天傍晚回社區後來整理後, 提供給 大人們參考 順序, 而非官大就放前面提案, 反而把第9次會議決議 管委會 會將7-11 冷氣訴諸區權會表決給漏掉, 變成 五. 議題討論 479-19樓 住戶個人提案了. {:4_92:} {:4_181:}
2012-02-18 22:45 · 5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8 22:52 編輯


u2194739 發表於 2012-2-18 22:20
其實有一些職務有需要到好幾位嗎(如財委一職)?既然委員數如此的多,不坊考慮放多一些人力進去安全、工務 ...


ㄚ 不是 削減為 13 位嗎?
主委 1
副主委 1
財委 2
監委 2
行政委員 1
安全委員 1 + 1
工務委員 1 + 1
環保委員 1
康樂委員 1

這樣配置您滿意嗎?{:4_87:} (規約規定: 財委2名, 監委2名) , 請問total 委員要不要削減至 7 位???{:4_163:}
2012-02-18 22:57 · 6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怪怪,怎麼會討論回去幾人的議題呢?只是單純想說不管是十三人或十九人都好~ 沒想過要在人數上打轉了。
2012-02-18 23:07 · 7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2-2-18 22:57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怪怪,怎麼會討論回去幾人的議題呢?只是單純想說不管是十三人或十九人都好~ 沒想過 ...


{:4_160:} 忍不住想消遣一下{:4_160:} , 可愛的u大{:4_199:} 不要{:4_101:} ㄡ!
2012-02-19 00:21 · 8樓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在京都
用腦筋這句話是不是要重新定義????????????????????????

另外
物管的電腦文書作業
是不是也可以
加強一點!!!
2012-02-19 20:11 · 9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9 20:12 編輯


目前家族積分排行:
第1名 遠雄京都 11299 (548戶){:7_429:}{:7_429:}{:7_429:}
第2名 麗寶世紀館 10196 (616戶)
第3名 萬寶隆 5317 (575戶)
所以 京都家族住戶們皆很用心分享想法, 有些關於社區議題還PO上與芳鄰們一起討論解決方案, 所以第2名的麗寶世紀館雖然是2010年2月就交屋, 家族也成立比京都(2010年9月底交屋)早, 但京都住戶們在繁忙工作&家庭生活 之餘, 還那麼熱心社區事務, 現在穩居愛北大家族第一名, 在在表示 大家同心協力對社區事務 持續關心, 個人非常感動!!!{:4_113:}
2012-02-19 21:11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19 21:13 編輯


沒有整體考量
各議題自由發揮各行其事
結果可能相互制肘
這就是管理????:dizzy: :shutup:
2012-02-19 21:55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9 21:56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2-2-19 21:11
沒有整體考量
各議題自由發揮各行其事
結果可能相互制肘


{:7_346:} 電梯已貼出第二屆區權人第一次會議流會公告 述及: 三. 2/11會議所使用之出席證, 選票及會議資料已自動作廢.
所以, 個人就不根據資料做投票了. 不過, 還是要建議{:4_152:}
1) 修訂規約 的議題排序 宜 按照 正式版 規約條文 順序, 如:
議題一: 第5條第12款
議題二: 第14條
議題三: 第18條
議題四: 第18條之1
議題五: 第18條之1第7款
(以此類推,,,,,)
2) 議題討論:
如有關店家的要放在一塊討論, 關於車道, 車道警衛的要放在一塊, 以此類推
3) 管委會會議決議要訴諸區權會表決的議題 不可遺漏.
{:7_361:} {:7_361:}
2012-02-20 21:43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20 23:13 編輯


{:4_183:}今天去 "管理中心" 建議 3/10(六)的第2屆區權會第2次會議中的會議資料, 其中 規約修訂議題 按照條文編號 陸續討論, 原來陳秘書是按照 棟別 A/B/C/D/E/F 提案來排順序, 所以還是有其邏輯性的, 不過個人還是請宋經理 轉達管委會 採用 規約條文編號的先後次序來進行, 並建議 2/25(六)管委會會議中 請委員們再讀一下正式版規約 & 過濾一下 住戶提案.
{:4_153:} 正式規約版 的 第4 & 5頁 (第18條)
管理委員設主任委員一名, 副主任委員一名, 財務委員兩名, 監察委員兩名 (如委員削減為13名, 要不要修改監察委員為1名)?{:4_144:}
,,,,,,,,,,,,,,,,,,,,,, 即當解任:
[color=Blue]九. 與其他委員具3等親內之親屬關係 (有何意義? 還易遭誤解{:4_144:} )
(一) 曾違反本規約集,,,,,,,,,,,,,,,,,,,,,,,,,,,,,,,(????{:4_144:} )
(二) 將房屋出租而未居住於本社區 (????{:4_144:} )
(三) 曾擔任管理委員遭罷免者 (有點廢X ???{:4_144:} )
請問這九. 的精神是甚麼?{:4_144:}
辛苦 委員們了!{:5_260:}

2012-02-21 00:26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1 00:39 編輯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本社區規約第十八條之第九款
與其他委員具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其下三條規定與主條文毫不相關
不知是抄錯還是誤植
荒腔走板
也硬是不改
請問
房屋出租未居住本社區和三等親有何關係?
未出租住在一起的不是更有勢力???
再以第三條言:如果委員遭罷免!因為不是有任何三等親關係所以罷免無效??
世紀大笑話莫此為甚!!!!
還要硬為解釋??測試住戶智商???
當改不改
當修不修
觀望!!無奈!!不解!無力!!無解!!

一個家族若買五戶!!!當選四人!!!十三個委員!!四人即可決議!!有人無視規約之重要性!!後果如何!!????


2012-02-21 12:02 · 14樓
回復 祥龍 的帖子

仔細看
似乎第九條之三項附款應該是第十條的要求事項更為適切!!
是不是有誤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