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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社區規約提案內容討論~極重要

2012-02-17 15:3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Christine.Liao 於 2012-2-17 16:05 編輯


我的提案如下

第八條(暫定在這,如果有更適合的條約,請告知)
為提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出席率,親自出席並全程參會議簽退者,免繳一個月管理費。(根據其他大型社區的經驗值,出席率極高,不用一直重新召開,人也不會跑掉)

第12條第1項,委員資格:
1、需是已遷入居住的住戶才能當選委員,(希望所選出來的委員是長期居住在國際館的住戶,所以要限制委員資格,空屋就不行)。
2、限制店面委員不能當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店面目前大部分都是麗寶建設的,所以麗寶一定會當選店面委員,為避免重要管委會職位是麗寶的代表,必須作一些限制),

3、欠繳管理費者不能選舉委員。
4、當選委員與國際館的相關廠商不能有生意往來關係或在其公司擔任職位,以防止遴選廠商時作弊。
5、主委、副主委、財務委員、監察委員不能有二等親屬的關係,查證屬實要重選。

第12條第4項管理委員之解任、罷免:
委員連續請假三次,就自動解任,由其他人後補(目前規定一個月開會一次,如果不就請假次數做一點限制,那整年度都不出席開會,也可以當委員,就太不負責任了,)

2012-02-17 17:40 · 2樓
🔧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2-2-17 17:43 編輯


壹、國際館社區規約草約與其他社區比較後,個人有整理提案淺見,望家族們指導:
第一章:使用區分及管理部分:
※第二條、七建議修正:為了整體社區外部美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前後陽臺,不得變更原設計,另行裝置鐵窗或其他設施。但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之住戶時,應向管委會申請同意後,始得設置,並應於設置理由消失後(無12歲以下住戶),自行恢後原狀。
※第三條增列第4點:腳踏車應以手牽方式進出社區,禁止於社區內(含地下室)騎乘;幼兒學習車及加裝輔助輪之孩童車,應由家長陪同於社區中庭圓環騎乘,若有違反前揭規定而致人傷亡者,肇事者及家長應負全責。
第三章:管理委員會部分:
※第十一條、二、5後文再補增:前項委員名額,由本社區各棟及店面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出委員,並由各棟及店面之被選舉人按得票數較高者,為各棟及店面之候補委員。另不分區委員由各棟及店面之次高票者擔任。
※第十二條、二、(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選任方式,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增列一、(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二等親屬(含)以內之關係,或同屬同一法人與公司的代表。
※增列一、(七):管理委員不得自行或假借他人名義承攬本社區任何發包業務。
第四章、財務管理部分
※第十八條、一修正為: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帳戶,前開帳戶應設定管理委員會大印、主任委員印章及財務委員印章等三顆印章一併使用,儲金帳戶不得申請金融卡,存摺及管委會大印應分別由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分開保管。
※第十八條、三公共基金用途增列(五):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不得使用社區公共基金款項;惟社區遭重大安全威脅致影響住戶生命財產安全需立即修繕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追認。
第七章、附則部分:
第三十條: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生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授權管委會針對麗寶建設公設缺失要求限期改善,如改善狀況不佳,得經管委會決議,採取必要之宣傳等抗議手段。
第三十二條: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約並自民國101年2月25日起施行。
貳、本次會議約需280戶以上參加才能開會,真的、為了社區的美好未來,各芳鄰好友們,一定要參加或委託他人參加哦!{:6_314:}
2012-02-19 08:47 · 3樓
我昨天參加別人的區權會, 發覺台北那些有錢人對條款很小心, 且對於條款很犀利的要求建設公司. 我這粗線條且第一次開這種會議真的目瞪口呆
2012-02-20 12:34 · 4樓
🔧 本帖最後由 leilei 於 2012-2-20 12:36 編輯


感謝 Christine 及 雨軒 兩位為本社區創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 !!
屆時必全力共襄盛舉!!
2012-02-20 20:50 · 5樓
leilei 發表於 2012-2-20 12:34
感謝 Christine 及 雨軒 兩位為本社區創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 !!
屆時必全力共襄盛舉!! ...


謝謝支持,也多拉幾個住戶一起親自開會吧! 親自參與才會知道愛這個社區的方式,而我也很想認識大家,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