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雨軒 於 2012-2-17 17:43 編輯
壹、國際館社區規約草約與其他社區比較後,個人有整理提案淺見,望家族們指導:
第一章:使用區分及管理部分:
※第二條、七建議修正:為了整體社區外部美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前後陽臺,不得變更原設計,另行裝置鐵窗或其他設施。但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之住戶時,應向管委會申請同意後,始得設置,並應於設置理由消失後(無12歲以下住戶),自行恢後原狀。
※第三條增列第4點:腳踏車應以手牽方式進出社區,禁止於社區內(含地下室)騎乘;幼兒學習車及加裝輔助輪之孩童車,應由家長陪同於社區中庭圓環騎乘,若有違反前揭規定而致人傷亡者,肇事者及家長應負全責。
第三章:管理委員會部分:
※第十一條、二、5後文再補增:前項委員名額,由本社區各棟及店面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出委員,並由各棟及店面之被選舉人按得票數較高者,為各棟及店面之候補委員。另不分區委員由各棟及店面之次高票者擔任。
※第十二條、二、(三)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之選任方式,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增列一、(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不得互為二等親屬(含)以內之關係,或同屬同一法人與公司的代表。
※增列一、(七):管理委員不得自行或假借他人名義承攬本社區任何發包業務。
第四章、財務管理部分:
※第十八條、一修正為: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帳戶,前開帳戶應設定管理委員會大印、主任委員印章及財務委員印章等三顆印章一併使用,儲金帳戶不得申請金融卡,存摺及管委會大印應分別由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分開保管。
※第十八條、三公共基金用途增列(五):未經社區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管理委員會不得使用社區公共基金款項;惟社區遭重大安全威脅致影響住戶生命財產安全需立即修繕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立即進行修繕,並於下一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追認。
第七章、附則部分:
第三十條: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生活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授權管委會針對麗寶建設公設缺失要求限期改善,如改善狀況不佳,得經管委會決議,採取必要之宣傳等抗議手段。
第三十二條: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約並自民國101年2月25日起施行。
貳、本次會議約需280戶以上參加才能開會,真的、為了社區的美好未來,
各芳鄰好友們,一定要參加或委託他人參加哦!{:6_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