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7-11 主機放置目前的地方(贊成 or 不贊成)

2012-02-15 22:11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3-4 04:34 編輯


管委會曾於會議中決議 7-11主機放置地方(目前置於大雅路車道入口處上方)將訴求區權會中表決, 想先做一民調, 歡迎芳鄰參與此問卷活動.
2012-02-15 22:33 · 2樓
個人是贊成的, 因:{:4_153:}
1) 沒有妨礙社區
2) 繁榮在地經濟
3) 便利生活機能
4) 增加社區收入
5) ,,,,,,,,(想到再加上來)
2012-02-15 23:46 · 3樓
這根本就不需投。不太可能會拆的啦!
2012-02-16 09:24 · 4樓
不放那裡~還能放哪兒?{:4_144:}
2012-02-16 09:44 · 5樓
如果改放到店內,出風口還是向外,就算有遮欄也是比放在現在的地方還醜呀!
2012-02-16 11:53 · 6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16 11:55 編輯


皮爸 發表於 2012-2-16 09:24
不放那裡~還能放哪兒?


7-11的“被迫選項”會放到現在擺放桌椅給客人喝咖啡的頭頂上.. 因為那邊是店鋪的產權...
但如果放到那裡 勢必會為了置放的安全考量 而橫七八豎地架設很多角鋼來固定支撐..
(因為花崗石石板並沒有直接貼粘在RC牆柱面 而是隔著有一英吋的空間)

如果到那種地步.. 真的會比放在車道口上方不醜?
2012-02-16 12:00 · 7樓
耐心 發表於 2012-2-16 11:53
7-11的“被迫選項”會放到現在擺放桌椅給客人喝咖啡的頭頂上.. 因為那邊是店鋪的產權...
但如果放到那裡 ...


至於美觀與否~~~我想就是有些人認為放在任何一個地方都會比現在這個地方要美觀~~~畢竟審美觀念是很主觀的~也沒有得說個準吧!?{:4_153:}
2012-02-16 12:02 · 8樓
"<個人是贊成的, 因:
1) 沒有妨礙社區
2) 繁榮在地經濟
3) 便利生活機能
4) 增加社區收入
5) ,,,,,,,,(想到再加上來)>"


ㄡ!{:4_87:} 竟然忘了" 粉" 重要的[便利生活]
5) ATM提款機 (MOD 不能吐出鈔票哩!{:7_334:})
6) ,,,,,,,,(想到再加上來){:7_361:}
2012-02-16 12:18 · 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16 12:24 編輯


Sky0717 發表於 2012-2-16 09:44
如果改放到店內,出風口還是向外,就算有遮欄也是比放在現在的地方還醜呀!
...


量過了.. 遠雄原先規劃給店鋪放置室外機的空間根本不能用來開設便利商店..
7-11現在只能在那個所謂的規劃位置放一台用來冷卻二樓所有控制機台的室外機..
其他營業用室外機的尺寸都塞不進去.. 70KG及100KG重的機子各兩台..就知道個頭有多大....

為了多數人生活上的方便性.. 社區對於這件事的處置真的獨厚7-11..
也因此被一些生活優渥到不需要7-11的少數人借機沒事找事修理一番...
其實那都是小事.. 但個人最不滿的就是7-11的房東..
所有麻煩與困難都是別人在排除、在付出.. 都不干他的事..
每個月坐收十幾萬房租 卻從來沒對社區的努力與配合說過一聲謝謝....
2012-02-16 12:27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6 19:16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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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_89:} {:7_334:} "<,,,,,,,,每個月坐收十幾萬房租 ,,,,,,,,>"{:7_491:} , 以後有社區募款事宜, 就有大大金主了{:4_87:} {:4_163:} {:4_98:} {:4_148:}
2012-02-16 12:39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16 12:42 編輯


回復 WendyLKK 的帖子
以後有社區募款事宜, 就有大大金主了

月收十幾萬..還五年長約喔...
連一聲謝謝都不說的人.. 會掏錢贊助當金主? 呵.. 有夢最美....
2012-02-16 15:33 · 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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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有夢最美~失望相隨~
2012-02-16 15:40 · 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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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雄是嗎???
2012-02-16 15:59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16 19:38 編輯


有關7-11裝設冷氣機事件, 就公寓大廈管理條利與規約中之既有規定來看, 提供以下淺見:
1.提案中所稱影響外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無此一名稱,且外觀兩字係屬泛稱, 其所包括之內容當需以明確項目述明, 而非以各人主觀自為解釋, 任意認定, 恐有致人民權益傷害之可能, 自不得不為謹慎,
2.為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之第八條特予列述數項得為限制之項目, 但又明確述明, 各社區規約中可自為明訂, 並從規約之規定為優先, 即是授權社區可依實際環境與現實需要, 由區權會通過決議, 或於規約中明確規範即可, 但是又於第二十三條中規定,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八條授權以規約訂定者為優先此項, 特再予明述如規約中未有載明否准事項, 則不生約制效力, 故眾多社區均會針對此項要求, 於規約中明確規範項目或訂定社區外觀管理辦法, 以為管理依據.
3.又按, 所謂公寓大廈泛稱之外觀部分, 不外是所謂: 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份, 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及公共設施等項之綜合, 其中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份係數私權範圍, 法有明文規定, 如何使用? 他人無權置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另公共設施部分當屬不可侵犯之共同所有部分, 即使載明於規約變更使用, 亦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亦有明訂,其餘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包括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屋突等), 均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即有關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 如未經載明於規約中,當不生效力, 換言之, 對於各社區所謂外觀部份, 當非任何個人得以自我解釋, 並以之為匡陷他人是否違規之憑藉 , 自已甚明, 此更有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營署建字第九0一0三八三號函釋示及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判例可為憑據。
4.按本社區規約中, 除第五條第十款對店面室外冷氣主機安裝有要按統一規訂之要求(區權會提案二寫的是指定位置?), 惟並未訂定需由區權人會議或管委會規定之, 現管委會於第九次會議中同意其安裝於車道上方, 並載明送區權會決議通過為憑, 程序上並無不妥, 惟是否即屬統一規定, 當需由管委會再予說明, 另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等, 對所謂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雖有部份規範, 但均未涉及對設置鋁窗, 隱形窗, 非店鋪使用之冷氣機, 電視接受天線等之有所設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規約既未載明, 當不具任何約制效力, 已臻明確,
今7-11冷氣機之安裝, 管委會已決議交區權人會議決議辦理, 當係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既有載明對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需由規約訂定或 區權會決議, 而規約之定訂或修訂又為區權會之權責, 送交區權大會議決本案當有所憑. 惟本案本應由管委會提案方屬適合. 且亦需對所謂如何設置訂定統一規定一併決議, 俾便由區權會一次通過, 使免爾後爭議不斷,方為適切!!提供參考!!
2012-02-16 19:13 · 1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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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覺得這家7-11的業主要對京都有回饋是impossible
2012-02-16 19:26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16 19:45 編輯


雀兒喜 發表於 2012-2-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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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覺得這家7-11的業主要對京都有回饋是impossible


{:4_144:} 房客 7-11業主 每月 都有回饋 社區ㄡ!{:4_153:} 根據財報#4682 冷氣租金收入NT$2,200(第9次會議紀錄亦有決議: 前2年NT$2,200, 餘則每月NT$3,200){:7_491:}
2012-02-16 20:06 · 1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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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需由管委會再予說明, 另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等, 對所謂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雖有部份規範, 但均未涉及對設置鋁窗, 隱形窗, 非店鋪使用之冷氣機, 電視接受天線等之有所設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規約既未載明, 當不具任何約制效力, 已臻明確, ,,,,,,,,>"

所以, {:4_153:}
1) 個人再次籲請管委會要有"法律顧問", 碰到社區問題, 管委會有所諮詢.
2) 住戶有疑問時----->問管委會----->管委會諮詢法律顧問後----->答覆該住戶.
3) 該住戶就不會 不明法令, 擅以"自認觀點", 惡意誣指鄰戶違反規定, 意圖使他人受法令處罰.
{:6_324:} {:4_209:}
2012-02-17 01:50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17 23:4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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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本社區規約中, 除第五條第十款對店面室外冷氣主機安裝有要按統一規訂之要求(區權會提案二寫的是指定位置?),


提到規約第五條十項.. 那我就再插花一下提醒那位提案人 看看到底內容說的是什麼..
十、本社區必要及公共設施:...
是不是開宗明義就只是在告訴大家 我們社區備有什麼必要以及公用的設備設施而已?
再來..第(一)款......................................................;店鋪室外空調主機統一規劃擺設位置..
只是在說..遠雄很周到地在每家店鋪都有規劃了相同的擺放空間 可以用來放置空調室外主機..
請問條文中有不得放置..等字眼嗎?
如果有強制性規定的話..
就應該像..第(二)款................................避難器具標示,各住戶不得拆除。

所以結論就如同工務局對於社區所做處置的回覆.. 只有四個字“本局洽悉”....
呵.. 如果社區的處置如同檢舉人及那位提案人所說的‘犯法’..
那麼..工務局官員不開罰我們.. 那是在睡覺嗎? 趕快再去檢舉他們瀆職!
2012-02-17 02:15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耐心 於 2012-2-17 23:3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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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該住戶就不會 不明法令, 擅以"自認觀點", 惡意誣指鄰戶違反規定, 意圖使他人受法令處罰

呵.. 該住戶只是心有不甘找一群人作伴罷了~
工務局官員也可憐.. 有人檢舉就一定要處理.. 但又摸不著邊.. 只好把皮球往回踢 讓管委會自個兒玩了...
2012-02-17 23:38 · 20樓
北大貓 發表於 2012-2-16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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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雄是嗎???


7-11的房東不是熊哥...
2012-02-18 00:08 · 2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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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就事論事.. 這篇剖析..不給個讚都不行~{:4_113:}
2012-02-19 00:02 · 22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19 00:13 編輯





新北市府工務局回覆本社區公文
如果那個提供意見的住戶再看不懂工務局的公文??????

社區的規約不是菜單
也不是作文造句或是言情小說
訂的時候要謹慎
改的時候更要謹慎
看的時候更更要謹慎
尤其不得自我解讀
因為每一項規定都涉及住戶權益
2012-02-19 21:22 · 23樓
祥龍 發表於 2012-2-19 00:02
新北市府工務局回覆本社區公文
如果那個提供意見的住戶再看不懂工務局的公文??????



{:4_153:} 所以 管委會 可以直接答覆 該提案住戶, 其準備在區權會討論: 2. 依規約商店冷氣主機應放指定位置
管委會告知其: 管委會在第9次會議紀錄已載明送區權會決議, 該住戶無需個人提案了?!{:7_356:}
2012-02-29 13:51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2-29 13:59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2-2-19 21:22
所以 管委會 可以直接答覆 該提案住戶, 其準備在區權會討論: 2. 依規約商店冷氣主機應放指定位 ...


區權會之會議資料 中 討論議題二:
"2、依規約[商店]冷氣主機應放置指定位置。
建議:[住戶]及[商店]冷氣機應放指定位置。"

{:5_230:}
請該提案住戶看清楚規約:
1. 本社區規約第五條第十款第一項載明:………..;[店鋪]室外空調主機統一規劃擺設位置。而非議題所指之"指定位置"。
(請勿混淆視聽!!!)
2. 本社區規約中均未載明[住戶]冷氣機應如何放置 或 對冷氣機之設置列舉任何約制規定。
{:4_92:}
2012-02-29 19:52 · 25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2-29 20:41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2-2-29 13:51
區權會之會議資料 中 討論議題二:
"2、依規約[商店]冷氣主機應放置指定位置。
建議:[住戶]及[商 ...


{:4_153:}
1. 有關說明中對7-11放置領氣主機,直言為穿牆鑿戶,破壞外觀及牆面結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等。
事實上,法律條規不是可以任意引用及自我解釋,否則恐有傷害人民權益或有誣指之法律糾紛可能;依法,具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解釋權為內政部。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八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換言之,有關社區住戶對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應以規約訂定之允准或限制者為準。」而社區規約既已載明「店鋪室外空調主機統一規劃擺設位置。」管委會已依權責規劃其設置於大雅路車道上方,並述明送區權會同意(但是並未向本次區權會提案)。事實上,規約既已載明店鋪室外空調主機統一規劃擺設位置。管委會依據本社區規約第24條第8款規定:「本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或決議事項之執行。」依職權處理即可,若有所謂穿牆鑿戶、破壞外觀及牆面結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等情事,豈不指控管委會違反規定,管委會自當出面解釋。
2. 另有關建議住戶冷氣機應放指定位置,據查,遠雄設計規劃各專有部分中,本無所謂冷氣機擺放位置規劃,且本社區各專有部分房舍內部空間規劃並不一致,加以住戶裝潢設計理念不一,選用冷氣型別規格不一,只要裝設時沒有破壞公共設施,沒有佔用公共場所,且未違反屆時規約律訂限制事項,即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所述:「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自由使用權,既然如此,對其他住戶裝設冷氣之作為,區權會及管委會何來指定位置之權呢?
3. 年前,有本社區住戶檢控社區內有住戶裝設冷氣方式違反規約,然經主管機關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審視本社區規約後,發現規約中全無有關要求住戶冷氣機擺放方式及位置之限制與規定,並於101年2月9日以北一工寓字第1011074174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93年8月27日第0932913778函釋覆知本社區管委會,告知本社區應按解釋函述明部分:「據內政部營建署93年8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778號函釋:…………..社區規約未載明限制事項,自無第49條處罰條例適用」;並建議社區盡速修訂規約以利管理。(是建議: 修訂規約, 不是建議 呈上 "竣工圖"){:7_385:}
4. 事實上,社區又不是鐵幕,任何人可以自認他人有違反規定之嫌疑,即擅自檢控,好像可藉傷害他人獲得自我滿足,管他適法與否!暫不談其學養能力,光就道德層面實有個人品格之爭議,尤以事涉法律保障之他人私權部分,更不宜擅管置喙,住戶只要不違反規約及相關法律規定,自可自由為之,我們是自由國家法未禁止者不罰,不是嗎?
5. 任意以主觀認知指責他人破壞外觀是不道德的,請問外觀是甚麼呢?誰有權定義 任一事物的外觀?隨人各自陳述可以嗎?事實上,就公寓大廈所謂之外觀不外是;
* 所謂公寓大廈泛稱之外觀部分,不外是所謂: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份、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屋突與公共設施等項之綜合, 其中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份係屬私權範圍, 法有明文規定, 如何使用? 他人無權置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另公共設施部分當屬不可侵犯之共同所有部分, 即使載明於規約變更使用, 亦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亦有明訂;其餘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包括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屋突等), 均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與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即有關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限制, 如未經載明於規約中,當不生效力, 換言之, 對於各社區所謂外觀部份, 當非任何個人得以自我解釋, 並以之為匡陷他人是否違規之憑藉 , 自已甚明, 此更有內政部營建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營署建字第九0一0三八三號函釋示、93年8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778號函及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204號民事判例可為憑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並無[外觀]此一名稱, 且[外觀]兩字係屬泛稱, 為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之第八條特予列述數項得為限制之項目, 但又明確述明, 各社區規約中可自為明訂, 並從規約之規定為優先, 即是授權社區可依實際環境與現實需要, 由區權會通過決議, 或於規約中明確規範即可,更於第二十三條中規定, 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八條授權以規約訂定者為優先此項, 特再予明述,如規約中未有載明否准事項, 則不生約制效力, 故眾多社區均會針對此項要求, 於規約中明確規範管制項目或訂定社區外觀管理辦法, 以為管理依據.
* 按本社區規約中, 除第五條第十款對店面室外冷氣主機安裝有要按統一規定之要求(區權會提案二寫的是指定位置ㄡ!),現管委會於第九次會議中同意其安裝於車道上方, 程序上並無不妥, 惟是否即屬統一規定, 當需由管委會再予說明。另第五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等, 對所謂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雖有部份規範, 但均未涉及對設置鋁窗, 隱形窗, 非店鋪使用之冷氣機, 電視接受天線等之有所設限,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規約既未載明,當不具任何約制效力,已臻明確,且依法不溯既往之特性,社區若考量真有管制需要,當應以限制事項訂定於規約中,以利約制爾後入住並裝潢之住戶,而非以干擾住戶自由意志要求應該如何做,方為適宜。
2012-03-01 12:46 · 26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1 12:4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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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有本社區住戶檢控社區內有住戶裝設冷氣方式違反規約,然經主管機關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並審視本社區規約後,發現規約中全無有關要求住戶冷氣機擺放方式及位置之限制與規定,並於101年2月9日以北一工寓字第1011074174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93年8月27日第0932913778函釋覆知本社區管委會,告知本社區應按解釋函述明部分:「據內政部營建署93年8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3778號函釋:…………..社區規約未載明限制事項,自無第49條處罰條例適用」;並建議社區盡速修訂規約以利管理。(是建議: 修訂規約, 不是建議 呈上 "竣工圖"),,,,>

工務局收到 京都竣工圖 後, 應該會{:7_398:} , 但是為"輔導"里民自治, 還是會很nice的回函: 建議社區盡速[修訂規約]以利管理.{:7_454:}
2012-03-03 21:35 · 2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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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冷器機外掛的住戶通通解套啦!
恭喜那幾戶!賀喜那幾戶!
這些議題可落幕了!

{:5_274:}
2012-03-04 14:30 · 28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4 17:03 編輯


u2194739 發表於 2012-3-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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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講冷器機外掛的住戶通通解套啦!


{:4_152:} 敢問:
1) "冷器機外掛"的住戶是幾戶?
2) C棟住戶皆無此狀況ㄡ, 特此嚴正澄清!!!!
{:4_153:} 建議管委會:
1) 釐清各種狀況後, 一一公告, 向住戶陳復實況, 弭平不實檢控事端, 以還住戶清白.
2) 對檢控提出譴責
2012-03-04 15:18 · 2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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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真不知誰去檢舉的!我想工務局也不會告知吧!
2012-03-04 17:02 · 30樓
u2194739 發表於 2012-3-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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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真不知誰去檢舉的!我想工務局也不會告知吧!


{:5_230:} 不是針對[個人]譴責, 是對 "不明法令, 擅以[自認]觀點, 惡意誣指鄰戶違反規定, 意圖使他人受法令處罰, 使他人財產, 精神遭受損害" 以及 "越過管委會應司之職權" 等擅自自我表述等情事 來 譴責. 非譴責該檢控者.:)
2012-03-04 20:04 · 31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3-5 13:10 編輯


如果看得懂法令的人
早就知道甚麼事是否觸及法令規定問題
但是
有某些"自認"深諳法令的委員
硬要配合 檢控者 死命糾纏
先發"勸導單"引用公寓大廈管理理條例第八條 (就是不寫其中要求[規約]需載明事項之規定)
連工務局回函: 要求本社區必須修訂[規約], 俾有所憑的事, 視若無睹,
硬要在管委會中死拗
要求呈送竣工圖, 以利證明該等被檢控住戶們違規事項等

如此可證明
死坳的委員(開會時誰發言均有住戶旁聽可證)完全未諳法規
就是要硬幹
表示自己是委員, 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 在社區的權力 無比大!
要知: 法未限制者不罰
但是
管委會開會時, 完全不談[規約]訂定限制中 本無約束事項之條文
配合 檢控者 引用引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的片段指控住戶

誣陷濫指是要負責任的!!
這是明智的嗎??
真要查出 誰誣告並不難
自訴提告, 要律師調卷, 自然全部現形


沒有違反任何規約問題
請問大委員???又何來解套問題????


下次任何人
製造罪名
受害者自己澄清
管你TMD下場如何
害死你活該
可以這樣嗎????

還有 少數委員 配合演出
硬要自我解釋法令

見到這些大大的見解
也真是見識到了
所謂的能力與努力!!
實實上
按工務局的解釋函
恭喜[管委會]解套了!!!





2012-03-05 12:22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3-5 13:07 編輯


{:4_153:} 在此澄清一下C棟冷氣機主機完全沒有外掛ㄡ:
(一) C棟住戶於女兒牆[扶手]上架設冷氣機主機, 架設位置之女兒牆既非承重牆壁,也不涉與鄰戶共用之邊牆, 要知女兒牆 內緣迄至外緣部份之扶手 皆為私人專有部分範圍, 住戶於其上設置物品,當為住戶之所有權力, 他人當無權置喙。(社區一些住戶們已在女兒牆上裝「隱形鐵窗」,女兒牆上擺些洗衣粉、清潔劑等,他人看不順眼 ,也無權置喙)。

(二) 其所謂超出女兒牆外緣部分之陳述更係荒謬,要知,外緣以內當係住戶之所有權部份,如超出而有佔用鄰戶專有部分 或 使用共用部份及公共設施等,才有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規約相關規定,然C棟住戶在使用上之超出,係為法律上未有禁制之[開放自由空間](就如同: 熱水器的排氣管, 抽油煙機的排煙管等突出空氣中),亦非規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列明之公共場所,全然無礙任何住戶之活動或影響通行,更無涉侵犯他人使用利益情事

而檢控住戶,偏以狹隘眼光,自為解釋法令,並以將他人行為入罪為樂,炫耀本事,若此,其他住戶又何嘗不會成為下一波的受害者呢?有此人為鄰,當為我京都社區全體住戶之悲哀。{:4_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