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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行政人員管理辦法

2012-02-14 08:16 · 樓主
我一直在想社群的這個版面拿來做什麼好,吸引人氣當然是首要的,因為一個版面要是沒有人氣就跟廢棄一樣了。
但是有了人氣,總得有些資訊才有意義。因此我一直在想這一件事情。

最近我們的版面可以拿來做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社區內的交流,第二件事情是社區內的政策研議。
第一件沒什麼問題,第二件是最近有一件事情是我認為可以拿出來研議的。

最近物管主任輪替造成社區效能低下,我想培訓一個主任實屬不易,但是一個不適當的主任,即使培訓也沒太大幫助。
因此我覺得當管委會決議要換物業管理的時候,應當與其訂下契約。

若非經管委會主動提出之人員不適當案,非不可抗拒之因素時,應當於半個月前告知管委會,並由副手接替。
當由非熟悉本社區之人員替補,需半薪培訓兩個月。待管委會認可後,始可正式升任,否則物業公司需更換適當人員再行培訓。
2012-02-28 16:21 · 2樓
🔧 本帖最後由 Dawson 於 2012-2-28 16:25 編輯


樓主的出發點是為了社區好,認同~
但物管主任的任用是物業公司的人事權,
我們的角色是接受物管公司服務的客戶,
在合約上頂多要求物業公司在某些重大疏失的情況下撤換物管主任、
或者適時給予考評,列入下次遴選物業公司的指標。

至於他們要派菜鳥還是老鳥;能力強的還是能力弱的,都是物業公司的權責,
我們站在客戶的立場,只要監督物管主任是否能勝任社區事務就好了,
至於什麼半薪培訓、待管委會認可始可升任...之類的就免了吧,

服務講的是人性,如果訂的契約條文盡是對物業公司的不尊重,恐怕很難換來真心的服務。
2012-02-28 17:20 · 3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2-2-28 17:21 編輯


回復 Dawson 的帖子

我想主任在未到職前,是能協調的。即使到職,我相信仍有空間。
就如同您所言,人事權的部分我們的確不適合去干涉,但我們可以有懲處的相關辦法。
物業公司能否接受,我相信也是有空間的,但是我們要先準備好,而且要充分的合理。

上述字面的意思,僅是我用來陳述對我們社區所造成的影響,以及物業公司他們的態度。
在合約上,培訓、職務,是由他們公司決定的。

白紙黑字的東西,總是可以讓我們獲得較多保障,至於討論空間,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