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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會館祕書針對0207事件聲明書

2012-02-09 11:21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2-9 11:29 編輯


經會館祕書本人告知,代po到世紀館家族中,怎一個亂字了得啦~~~{:4_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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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書

本人茲此聲明並保證以下陳述均為真實,且願負擔因聲明不實所發生一切責任及賠償。 M1-9F邱小姐於101年2月7日下午約3點至會館管理中心,激動地質問廖秘書關於該住戶投訴P棟張先生之投訴單事宜,懷疑秘書洩漏該住戶之個人資料,由於本人見該住戶情緒過於激動,且語無倫次,擔心雙方會有所衝突,故請廖秘書暫時迴避,此舉不料卻引起該住戶心生不滿,於是對本人進行言語毀謗、不實指控及人身攻擊等情事,並於當中未經同意奪取會館管理中心內之物品加以毀損,造成本人身心受創。

上述事件均全程錄影供參。

望請管委會能針對此一事件進行處理,以保障本人為世紀館服務的權益及安全,特此本人聲明不排除對該住戶(M1-9F邱小姐)提出告訴。

聲明人:林雅羚
2012-02-09 12:03 · 2樓
會館的幾位工作人員
對本社區的工作內容都全力以赴完成
相信各位芳鄰們都是有目共賭的
如之前個人所述
當日確實目睹後段事件
其住戶在櫃檯前大呼小叫的責罵秘書
經本人勸說維持安寧後
原本以為事情可望結束
但後來有請了她家爸爸來公道
姑且不論秘書個人們是否受了委屈驚嚇等
一件簡單的事都要費時處理
試問日後的會館工作如何要求






2012-02-09 12:14 · 3樓
這是什麼情形阿~~{:4_138:}
2012-02-09 12:26 · 4樓
恩恩媽咪 發表於 2012-2-9 12:14
這是什麼情形阿~~


說來話長
可至建議事項區的"致某住戶"來瞭解
2012-02-09 14:25 · 5樓
回復 LiviaChung 的帖子

喔~~原來是同一個人喔!!很想了解實情捏~~
2012-02-09 23:48 · 6樓
孰可忍,孰不可忍~~
明天我不上班,誰手上有影片?
我明天報警。請警察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2012-02-10 09:08 · 7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4_202:}
聽說昨晚管委會開會了

就先別來亂囉!
2012-02-10 09:48 · 8樓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上述事件均全程錄影供參。
特此本人聲明不排除對該住戶提出告訴


如果有錄影
如果錄影的內容確實是該住戶有錯
又如果該住戶平時即造成社區管理上的極大困擾
為什麼要用"不排除提告"這樣沒什麼實質意義的言論
希望當事者直接提告
我支持當事者直接提告
也希望會館的管理公司能基於保護自己員工的立場協助它的員工出面提告
否則只看到大家在網路上發牢騷
實在無濟於事
2012-02-10 10:02 · 9樓
回復 史莫莫 的帖子

對於物業員工來說
提告的結果是費時費力的
還不如跟總公司請調到其他社區,保有工作

反正物業總公司上下也非常熟悉那位住戶

所以要不要真的告,當事人還是得三思
但如果是公訴罪
也就是當下有看到的人都可以報警....
2012-02-10 10:09 · 10樓
史莫莫 發表於 2012-2-10 09:48
回復 黑麻麻 的帖子




我不會只出一張嘴叫人提告自己在旁邊看戲
既然是我的意見
有需要我協助的地方請交代
一定盡力而為
2012-02-10 10:12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2-10 10:12 編輯


回復 史莫莫 的帖子

該戶影響的是全體社區之事,非與單一住戶之間糾紛

管委會本因盡到管理社區,維護社區秩序之責
卻欲讓一切事情歸零,沒需口頭道歉,沒有書面切結....

好像所有的事情,理當要是當事人(住戶/物業人員/保全)自行跟該戶解決
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了......{:4_200:}
2012-02-10 10:14 · 12樓
回復 史莫莫 的帖子

會將您的意見轉給個別委員知道

還是感謝~
2012-02-10 10:27 · 13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2-2-10 10:02
回復 史莫莫 的帖子

對於物業員工來說


其實提告並不是真能解決問題
提告的目的是要該住戶了解感受人家並不是一定要對妳逆來順受
如果妳囂張跋扈
人家也是會加以反擊的
就算不能解決問題
也要搞的妳焦頭爛額
讓妳沒有好日子過
要給對方一個實質的教訓
或許以後她要再發飆時想到此能因而有所節制
否則老實說即使換了新的物管新的秘書
該住戶的問題依然是問題
2012-02-10 10:44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2-2-10 10:46 編輯


依公寓大廈條例...我想嚴重影響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及居住品質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這樣一而再再而三發生....我覺得管委不得不採用此種方式...
不然一直因某戶個人行為因素換社區的新秘書....影響到社區之管理及運作...
這個也連帶影響到社區住戶的居住品質了....換秘書不如遷離惡鄰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2012-02-10 15:10 · 15樓
小柯 發表於 2012-2-10 10:44
依公寓大廈條例...我想嚴重影響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及居住品質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 ...


我贊成這點....

但要執行此要點時,我認為該住戶仍然應該要先向當事人說聲道歉
並且,另提出聲明書,表明往後不再發生此類似事件!
2012-02-10 16:27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Teddy311 於 2012-2-10 23:12 編輯


真的建議請他去找人諮詢(例如: 心理醫生), 感覺顯然有情緒控制的問題
他的父親也該好好管一管他, 不要一味的放縱溺愛, 你還能溺愛他幾年?
2012-02-11 00:05 · 17樓
🔧 本帖最後由 janet 於 2012-2-11 00:08 編輯


強烈覺得………這一戶都認為他們的言行舉止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困擾
對活在自己世界的人而言……說再多都沒有用
直接請這位住戶簽切結書算了

服務人員也是社區的一份子
那他們的權益是該由管委會還是物管公司去幫他們爭取
就我所知這位住戶已經不只一次騷擾攻擊服務人員了
只是剛好小秘書事件浮上檯面而已

聽說潑水事件是攻擊住戶,此人已經如此失控

我們社區的居住品質我深感憂慮

那管委會的意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