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阿元 於 2012-1-28 21:55 編輯
依規約第3條11款"......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或者第13款 ".......15日內公告"
不知是委員會沒照規約公告會議記路還是公告過是我沒看到?
有看到委員當選名單 但沒有會議記錄 1月7日開會 會議記錄到現在還沒看過
如果委員會沒公告,或這過了期限才補公告 那這次區權會是否還有效?
而且是假決議....日後問題會不會很大? 讓接手的人問題很大
連當選合法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