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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違章建築處理標準作業
資料來源:http://www.teardown.tpc.gov.tw/_file/1063/SG/20714/D.html
標準作業流程圖下載:
http://www.teardown.tpc.gov.tw/web66/_file/1063/upload/page01/wts1.pdf
1.收件:收到民眾違建檢舉函或各公所查報單由登記桌掛號分文至各區承辦人(「縣長信箱」陳情也可以,縣長信箱網址:http://talk.tpc.gov.tw/indexEmail-1.jsp)(請敘明地區、路段、地址,或附上照片更好)
2.現場勘查:承辦人於接獲查報單起五日內攜帶照相機及相關文件至現場實地勘查並製作「台北縣違章認定勘查記錄表」。
3.是否違建:
壹、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未依建築法規定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擅自搭蓋的建築物就是違章建築。
貳、認定為違建即無法辦理補照應予拆除。
參、建築法未公佈實施前興建之建築物若能提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即列為合法建物。
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完納稅捐證明。
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肆、建築法修正後應取得建照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
4.1是否為拆後重建
4.2移送法辦
5. 是否可補照(30天內補照)
壹、經現場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者,惟未依法申領許可者,得依規定罰款及補申請建築許可。
貳、 違建人經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即應拆除之。
參、違建人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補照手續則予以銷案。
6.分類排拆:認定為違章建築案件則依本府訂定「台北縣違建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依序排拆。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
下載網址:http://www.teardown.tpc.gov.tw/web66/_file/1063/upload/page01/980625.PDF
壹、A類→隨報隨拆
貳、B類→政策性案件
參、C類→影響公共安全
肆、D類→一般性案件
7.執行拆除:
壹、依拆除隊既有人員機具可克服執行者, 則由現有拆除班人員執行拆除;若無法以既有人力、機具拆除者,由本府以僱工租械方式委託廠商代為執行。
貳、 遇抗爭案件時於拆除前發文至當地警察局派警力支援配合排除抗爭執行拆除。
參、當違建戶以不在家方式規避拆除者,除通知地方自治人員(村、里長)配合辦理拆除外,本隊亦將採以突擊方式執行違建拆除。
肆、拆除時間排定後,即通知違建人於拆除日前一日時,將室內物品遷移完畢,否則視同廢棄物處理。
8. 結案:拆除前、拆除後之照片整理歸檔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