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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才!限制型股票將上路

2012-01-11 09:22 · 樓主
【時報-台北電】企業發限制型股票除可留才,又能有稅負誘因。金管
會昨(10)日宣布將預告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快今年股東會企
業即可討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約定3~4年內仍在任或達一定
績效,才能處分股票;金管會也將向財政部取,企業可依股票「既得
期間」分年認列成本。
  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只要一發行,員工
就能拿到股票,與現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至少2年後才能依約定價格購買
到股票不同,員工在限制權利期間仍可分配股利、具投權;至於一般
國外發行限制股票,通常會約定在職一定期間、工作績效、服務條件
等。

  金管會表示,可依發行辦法約定收回或買回已發行的限制股票,
不受公司法167條限制,即不得將股分收回或收買;金管會也將規定,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以折價或零元發給員工,不受公司法限制股票發
行價不得低於面額的規定約束。
  金管會近日將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
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相關遵行事項,企業若有意發行,今年第
2季即必須董事會通過、經股東會特殊決議,再向證期局申報,7日內
生效後即可發行。
  金管會表示,待條文確定後,即會向財政部討論稅務問題,如企
業要認列薪資或員工成本,建議是從新股發行日起,依限制員工權利
的年期,即既得期間分年認列,將具有「租稅遞延效益」,對企業留
才及節省成本有利。
  至於員工領到限制權利股票,金管會也將建議依股票「處分日」
為報稅時點。
  員工分紅費用化上路後,金管會表示,企業已極少用員工分紅方
式配發股票,大部分是以員工認股權憑證,但依規定必須2年以上才能
依約定價格認購,往往出現2年後認購價已不具吸引力的情況,限制型
股票則可解決企業配股成本認列問題、又能讓員工有機會以零元取得
股票。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王立德/台北報導)



2012-01-11 22:31 · 2樓
{:4_113:}企業發限制型股票除可留才,又能有稅負誘因。金管
會昨(10)日宣布將預告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最快今年股東會企
業即可討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約定3~4年內仍在任或達一定
績效,才能處分股票;金管會也將向財政部取,企業可依股票「既得
期間」分年認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