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大頭 的帖子
如果可以 就直接把房東電話給我們也比較快
我們已經2天因為小孩發燒沒有睡了
身體跟精神已經很不舒服了
還要忍受他們這種行為
除了請警衛勸導 還能怎麼樣
真的很無奈
辛苦了,如果是我,我也受不了。
我想管東應該要有基本的管理責任,以下提供幾點方式給管委會跟管理中心做為參考:
1. 請警衛第一時間出面勸導。
2. 請管委會或管理中心與房東連絡,請房東約束房客行為。
3. 若無改善,請管理中心於事件發生時,連絡警察到場勸導,並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提起訴訟。
4. 若無改善,管委會也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房東出面處理問題。
在此順便把之前mobile01的相關討論跟法規貼出來,給大家做個參考:
關於噪音的處罰條例
http://ivy1.epa.gov.tw/noise/00/A3-1.htm
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以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OK、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
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
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若為馬達噪音擾鄰,可依《民法》七百九十三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向法院 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遷走馬達或排除噪音干擾,但本條文規定,煤氣 、蒸氣等氣體或震動、喧囂(即噪音)等侵入他人的土地,得以被禁止,但若情況輕微, 或是地形所導致,或是符合當地習慣的,則不在此限。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問題,其性質需為人所製造出來且非具有持續性、不易測量之特質(餘者皆為環保局權責),有關取締妨害安寧法令如下: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八一)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故如本案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首要條件是必須有「鄰居出面指證並製作筆錄」(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台端如再發現該址仍有妨礙安寧情事發生,請台端親自到轄區光華派出所報案並製作妨礙安寧筆錄,該分局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函請本府相關權責單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