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台北電】董監質押比逾50%將遭限制投票權,讓金融圈經營權
保衛戰將提前開打。立法院月前三讀公司法第197條-1,禁止董監持股
質押比超過50%以上的部位行使表決權,讓不少金控、銀行大股東為
了防止經營權受威脅,已開始尋求因應對策,三年一次的董監改選大
戰提前進入備戰狀態。
資深金融圈人士指出,除了公股金融機構,台灣金融業大股東持
股水位普遍不高,能有3成就算多了,大多數大股東持股都在2成以下
,倘若大股東名下投資公司的董監持股因為質押比而被限制投票,面
臨董監改選時,除非能邀關係友好的企業助陣,否則恐怕將更依賴市
場徵求委託書來維持經營權。
據公開資訊觀測站截至去年11月底的相關統計,目前國內有10家
金控、銀行,擔任法人董事的相關機構或投資公司的持股質押比超過
50%,其中萬泰及安泰兩家外資私募基金入主銀行,董監持股質押比
均為100%。
金控董監持股質押比方面,中信金、開發金、新光金、玉山金、
台新金、台中銀、大眾銀等都有董監持股質押比超過80%的法人董事
;國泰金法人董事董監持股質押比不到20%,大股東萬寶開發及霖園
投資質押比則分為92.34%與83.3%。
根據將在今年上路的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條文,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董監事質押股票超過當選時持有的1/2時,超出1/2部分的股數將
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能計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立法院討論該修正草案時主張,目前全體上市櫃公司有逾3成的董
監事質押持股比重超過50%,為預防衍生弊端,因此最後三讀通過,
對上市櫃公司董監事超過50%的部位,禁止行使表決權。
舉例來說,倘若某一上市櫃公司的法人董事持股質押比為70%,
未來在進行包括董監改選在內的股東會議案投票表決時,只有50%可
拿來投票,剩下20%將無法行使投票權。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
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根據將在今年上路的公司法第197條之1修正條文,未來公開發行
公司董監事質押股票超過當選時持有的1/2時,超出1/2部分的股數將
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能計入已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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