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dreamsidea 於 2011-12-29 21:46 編輯
今天家人去了 VIP 室, 聽說有人帶了小刀去把跑步機上的標示給破壞下來!
這樣管委沒有辦法對這住戶進行罰則嗎? 難道 VIP 室就可以令人這樣來去自如破壞!
還是這一件事另有隱情呢? 這事可以情物管說明一下嗎?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住戶若出現相關影響、妨害大樓其他住戶共同生活的行為時,管委會得促請其在3個月內改善,若未改善,則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決定是否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若該住戶同時也是建物所有權人,還可由法院強制要求出讓產權,若所有權人仍置之不理,則可在法院判決確定3個月後,訴請法院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