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月1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一、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但考量新政策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三、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 ... d=34&docid=2114
(轉貼) 全國性育兒津貼補助答覆
一、補助條件:
(一)2足歲以下兒童
(二)父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父母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113-226萬)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
二、補助金額
(一)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
(二)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三)其餘:每月補助2500元
※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項補助,其額度 低於本項補助者應補足差額。
三、申請單位
(一)向兒童戶籍地之鄉 (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
補助條件好像都要符合才能申請耶...
{:4_161:}靠...第一項就不符了..
每次都是看得到吃不到...
其實我也想抒發自己的看法:就父或母其中一方因為育嬰,而沒就業才能領這筆補助有點不合理說,一方在家育嬰有可能是另一方薪水足夠COVER全家的開銷,才可以讓一方在家全職育嬰,假設我們家有小孩,我們兩夫妻一定都要出去工作賺錢,因為只有一方在賺,絕對會倒:'( 經濟沒這麼充裕,那該補助的是我們吧,就是因為經濟COVER不過來,才需要兩個都出去賺呀,那為啥反倒是補助只有其中一方未就業的,這邏輯有點怪:o 況且不能每次都能軍公教來嗆我們呀,我們賺的錢也沒比較多,從明年一月又開始扣稅{:4_137:}
第二項
(二)父母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不符合條件,殘念中
不過好像報稅的時候有多的扣除額,可以少報一點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