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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外來的年長訪客跌落到四季的池塘裡~

2011-12-27 19:03 · 樓主
據悉...

就在上周某一個月黑風高、天寒地凍、天雨路滑、華燈初上的夜裡,一位年長的外來訪客進入四季社區欲訪某棟住戶...
因故(不知何故)不慎跌入D棟前方的大水池裡,所幸除了皮肉傷外並無大礙!<---好佳在這位年長的外來訪客以及受訪的住戶皆僅十分理性地分別至管理中心"交換意見",而沒有引發讓人遺憾的糾葛~

希望未來的管委會能引以為戒...(雖然任期已屆,但小弟仍會請本屆管委會列入與下屆管委會交接會議的具體建議案~)
如果...只是如果...未來的日子裡,或年幼或年長或失神的成人等住戶訪客們再次因故不慎跌入水池而有"爭執"時(ex.聽說前幾年社區大門的變更案並未一次性地改善到位,因而有幼童跌傷而讓社區挨告判賠4~50萬)...後果堪慮!

下一任主委及權責委員如果想免責(刑事)的話,最好至少要加強危險區域的燈光照明或警示(小弟也不知道岸邊加裝欄杆是好還是不好)~
2011-12-28 10:12 · 2樓
那水池的深度雖然不深,但若是幼童跌入,是有淹死的可能!

每次走過那邊,我是一定會把自己小孩牽緊,避免憾事發生~
2011-12-28 10:29 · 3樓
dale220 發表於 2011-12-28 10:12
那水池的深度雖然不深,但若是幼童跌入,是有淹死的可能!

每次走過那邊,我是一定會把自己小孩牽緊,避免 ...


其實不只是幼童...年長或行動不便者若不慎跌落也粉危險~

不只是會有溺水窒息的可能(機率雖不高)...尤其是天寒地凍、天雨路滑...有時候,一個不小心的"小跌倒",往往後果堪慮...尤其是年長者較經不起的心血管、骨折等危害!

客觀地說句公道話...只要有意外傷害,民事求償都是小事...社區的主委(以主委為主)及相關執掌人員都難以免(刑事)責~
至少,不論受傷者的疏失或傷害程度...只要社區管理上有些許"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可改善而未改善之處,便能被提起公訴、起訴(或緩起訴)、判刑(或緩刑)的可能!



2012-01-02 00:09 · 4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其實不要說年長者或幼童...

像我這個有閃光加上近視...有時天黑時都會分不太清楚~要不是這是我熟悉的,不然第一次走肯定會哉下去!
加上冬天天色暗的很早,可是公共區域的燈要到六點半才點燈.....傍晚走就覺得很暗了!!

這樣的事情...只有貼公告提醒嗎??

不可以找些比較實際的方式來解決嗎?
例如:用盆栽或石頭擋住...提醒那邊是無路可走的~
2012-01-02 01:25 · 5樓
回復 macgirl 的帖子

我是有和總幹事(這會兒應該稱卸任的前總幹事)討論幾個尚能處置的方案...

只是...小弟任期已屆(似乎沒例會可開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加上已有住戶表示應維持現狀的意見...所以,還是善意地提醒下屆管委會多留意囉!
2012-01-02 21:38 · 6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嗯~~是ㄚ,只能多"教育"住戶及外來者了。

那以後是不是應該外來者都要先在門口進行"講習"ㄚ~~?
2012-01-03 17:39 · 7樓
a500281 發表於 2012-1-2 21:38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嗯~~是ㄚ,只能多"教育"住戶及外來者了。


先聲明不是戲謔喔!...

如要維持現有的硬體現狀為前提(不施作相關照明、警示、防護等硬體改善措施),可執行的具體作為便是將所有相關規定(尤其是危安警語)貼在訪客證的背面及每月管理費的繳費通知單上...這樣才能降低(非免除)管委會(特別是主委及安全委員)的刑事責任~


2012-01-03 22:18 · 8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可以在大門加掛動線圖(防水),讓換證的訪客看的到,免的這種意想不到的事又發生。
2012-01-04 10:38 · 9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您的提議不錯喔...保全也能用指的讓訪客知道自己所要去的棟別

也能在岸邊(危險處)裝上貓眼或反光條...
或加強照明(或調整現有照明位置及方向)...
增設低欄杆...已有反對聲音,我個人也不確定OK否(費用、外觀、功能尚待評估)...
2012-01-04 13:54 · 10樓
前兩天傍晚約18:00又看到一群住戶及幾個小朋友在管理中心前,大人稍不注意,
一個2~3歲的小朋又又跌落到兩旁水道,天又四季啊,只是鞋子褲子溼了而已。
以下是個人見解,沒有不敬與戲謔喔:
1.公告與圖示如果有用,就不會每年發生三峽大豹溪夏天那麼多人溺水而亡
,況且當場都還有那麼多人或同伴在旁,那是有心去戲水,跌落社區水池
一定是無心的;我記得有人提議把景觀池填平,那是好建議,一勞永逸。
2.公告與圖示如果有用,就不會有住戶沒公德心及違反規約,兩個車位停三
輛車,公共空間堆放雜物好像全社區都是他家的,高樓層吐檳榔汁到樓下
的以鄰為壑的心態,停車場B3放腳踏車與機車,一副我買的車位愛怎放就
怎麼放,管理中心跟其他住戶管的著嗎?管理中心經常重複公告相同的事不
是嗎?而且都是有圖為証的公告,沒錯管理中心就是要做這些缺失的巡察與
舉報及導正,但效果呢?『他律』都無法強力改善了,寄望『自律』改進,
是緣木求魚
3.公告與圖示如果有用,就不需要管委會諸公委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建議將相關規約規定與管理辦法張貼於社區各地方昭告天下,工作人員
改Part-time工讀生,收發信件、收繳管理費、打一些公告等簡單工作即
可,省下來的錢搞不好可以買更多燈泡來裝,各樓層也不會常常缺燈泡
如果景觀池因與社區結合而且是特色的話,或者又因安全考量而不填平,
在利害考量下,應該盡快建議花最少的錢做簡單阻絕作用,例如坡坎(磚塊)
柵欄(木作或鐵製)及一些簡單告示牌即可作應有告知行為可避免或免除責任
,免得有天憾事發生時,賠償費用或者消息傳出造成房價跌落,就不是花小錢
可補救的了
很抱歉,因我不是管理委員,僅提共小小意見,還望管理委員會諸公及管理中心
的工作人員亟思廣義尋求能治標與治本的方法,希望大家是住在安全與安心的環境
2012-01-04 14:10 · 11樓
裝了燈~只是能提醒看清楚的成人~若是小孩或失智,恐也不是有指示就可避免的~
若裝了護欄,又有誰能保證小孩不會去攀爬?
2012-01-05 21:45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2-1-5 21:47 編輯


回復 倩怡 的帖子

有提醒與沒有提醒,發生事後在法律上的判決差很多,所以該提醒注意還是要提醒。至於中庭的原始設計是皇翔,每個人買屋時也簽了同意書,要加欄杆或是變更設計,還是要區權人大會通過比較好。
2012-01-06 01:01 · 13樓
張同學 發表於 2012-1-5 21:45
回復 倩怡 的帖子

有提醒與沒有提醒,發生事後在法律上的判決差很多,所以該提醒注意還是要提醒。至於中庭 ...


沒錯...
尤其是在本社區曾發生危安事故後,管委會有無相關作為(依程度可分積極/消極作為)實為檢/院方決定起訴/判決的主客觀依據~

一般來說,危安事件的處置有事前的預防與事後的矯正...如果曾(已經)有相關事故的發生而後並未有適度的預防及矯正等作為,如此難以"無過失"作為主要抗辯喔!
又,如果因故造成他人受傷(滿足刑事上的傷害要件)而又無法成立"無過失"之主張...那,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6個月以下)就難以阻卻!

至於是不是要裝設欄杆或改善其他軟硬體設施...尚屬程度上的消/積極作為...小弟也沒能有個明確的具體建議(我真的不知道哪樣才算是對社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