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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6大變革,明年上路

2011-12-20 09:26 · 樓主
【時報-台北電】證交法及公司法部分條文近年內新修正,明年起開始
實施,對明年舉行的股東會將發生重大影響的有六大條文,包括上市
櫃公司101年3月底必須出具財報、及台積電條款已上路,資本與法定
盈餘公積都可用現金發配,防止股權遭稀釋等都值得留意。
  證交法與公司法在去年及今年陸續修正部分條文,但勤業眾信會
計師巫鑫就新修正,與證券管理相關的公司法,且對明年各公司股東
會發生重大影響者,至少有六大條文,各公司及個別股東都應特別注
意新規定的內容,以保障權益。

  小股東最關切的是「台積電條款」,關於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
積分派股利的問題。巫鑫指出,今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第24
1條新修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的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舊法原規定只能發給股東「新股」。
  241條另外1項新舊法的差異在於,第3項將舊法原規定「公積已達
實收資本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新法改為「該項公積超過實
收資本額25%部分為限」。
  巫鑫表示,台積電條款的主要用意在於,部分公司累積大量法定
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果能夠用來發放現金,不僅更具彈性,也可
防止股東不斷膨脹,導致稀釋股東權益。
  去年6月2日證交法修正第36條新規定,將在明年1月1日施行,主
要指上市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以致無法在明年3月底前公告申
報100年度財報者,可以在明年2月底前經董事會同意,向金管會申請
核准延長1個月;未上市櫃與興櫃公司則須在4月底前申報。
  另外,適用明年股東會的新規定還包括,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的
公司董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1/2時
,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股東
會選任董監事時,一律採用累計投票制;比照證交法受控公司母子公
司法人代表不得同時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政府為股東時,也是如此;
今年底選任的薪資報酬委員會,明年統統要再改選。 (新聞來源:工
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1-12-20 21:55 · 2樓
小股東最關切的是「台積電條款」,關於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
積分派股利的問題。巫鑫指出,今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第24
1條新修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法定盈餘公
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的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舊法原規定只能發給股東「新股」。{:4_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