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Lavo 於 2011-12-15 19:04 編輯
一、依據 貴會第1屆第2次定期會於100年10月20日第8次會議臨時動議第1案辦理。二、有關殯葬設施之設置本府向來是秉持客觀的態度受理申請,希望能夠滿足民眾對使用殯葬設施之需求,但前提是要獲得地方大多數人的認同。所以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廠商,抑或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提出申請的廠商,都必須要做好與民眾的溝通,必須要在一個大多數人都能夠接受的條件之下才會存在。三、本案因地方反對聲浪頗大,為因應地方民意之要求,故請昌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於簽約前需召開地方說明會,與地方居民溝通。該公司原於100年7月22日在三峽區溪北里河濱公園內之籃球場召開地方說明會,惟因當日出席之地方民意代表各自發表反對立場後,旋即宣布散會,致使該公司無從向地方居民說明。本府遂再函請該公司於100年10月10日前再度召開地方說明會,惟該公司迄今無法於三峽地區租借到合適場地召開說明會,於是本案目前並無簽約問題,既無簽約問題,即無撤案問題,本案將一切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
http://bms.ntp.gov.tw/NewTCAV/BillQuery/BillQuery_Form_Context.aspx?BillNO=6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