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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修正,幕前、幕後董監事同負所有法律責任

2011-12-15 09:34 · 樓主


【時報-各報要聞】少數公司實際經營者退居幕後,卻大玩「影武者」
戲法,早受國內各方詬病。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
,未來握有實權的「影子董事」將與董監事同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難以置身事外。
  為使實際上行使董事職權,或對名義上董事下達指令的人,也能
負起公司負責人責任,讓權責相符,以保障公司及投資人權益,立院
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於第8條明訂「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非董
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
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不過,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
,由政府指派的董事所做的指揮,並不適用相關規定。
 至於影子董事如何認定?經濟部表示,若未來有涉及民事案件,被
害人負起舉證責任;若是刑事案則由檢方舉證,後交由法院裁決。
  同時,公司負責人若未忠實執行業務導致公司受損害,股東會也
可對此求償。經部指出,這次修正可強化公司治理,並提升股東權益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先前公司法對公司負責人的認定
是採取形式主義,以致於有些公司實際經營者往往退居幕後,雖可實
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卻不對公司盈虧負責,造成公
司人頭文化盛行。(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12-15 14:27 · 2樓
至於影子董事如何認定?經濟部表示,若未來有涉及民事案件,被害人負起舉證責任;若是刑事案則由檢方舉證,後交由法院裁決。:
還是太空泛抽象...
有很重的刑事責任,但認定標準模糊,對股東和實際負責人都不是好事。
2011-12-15 19:4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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