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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讀修正,董事選舉只能採累積投票

2011-12-14 09:18 · 樓主


【時報-各報要聞】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我國公司法在90年修正前,第19
8條原規定「股東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為董事」,也就是一般稱為的「累積投票制」。

  他說,累積投票的用意在保障小股東的選舉權,使少數派股東推
派的代表也可以當選董事、參與企業經營,亦即透過少數派的當選董
事可達到監控多數派的業務經營,而有內部監察的功能。
  但是在民國90年11月12日增列但書,允許公司以章程排除累積投
票制的適用,即董事選任可採「全額連記法」。所謂的全額連記法,
是指股東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但不得集中選
舉一人,必須分散為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之。 (新
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1-12-14 23:08 · 2樓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第198條,未來
公司董事選舉時僅能採「累積投票制」,不能再由公司章程決定選任
董事,終結連記投票,以避免公司治理失去制衡,變成萬年董事會,
讓不肖經營者方便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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