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是個微型的內閣制政治體制,除了不具公法人身份外,管理委員會其實像一個小政府。這小政府要做哪些事,由其組織成員(區分所有權人)透過會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管理委員選出後,還要產生內閣(「常務委員」)(通常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和監察委員),授權他們處理日常管理維護事務。
公寓大廈因為規模小,因此管理委員會只有當事人身份,沒有公權力。可是公寓大廈依照法令規定形成的公共事務決策具法律效力,可以透過主管機關協助,運用公權力來解決其組織內部的問題。
公寓大廈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會議一年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是頭家,通過的決議管理委員會必須要遵守或執行。但會議外的時間卻皆由管理委員做主,因此管理委員的權力很大。大家印象覺得管理委員沒什麼權力是因為社區大樓的規模與其他政治組織相較實在太小(只管到建築物的共用部分與住戶間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管理委員經常自己放棄行使權力所致。
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很大,在於管理委員可以下定義、做認定。譬如某件事情是否屬於管理委員會可以管的公共事務或是某筆費用該不該用公共基金支出,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經做出定義或決定,否則管理委員會就可以直接決定。另外像住戶的行為是不是違反法律或規約的規定,也是由管理委員會代表整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做出認定,決定住戶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違規,然後進行後續的嚇阻與制裁程序(向主管機關舉報或進行訴訟)。社區健身房或聯誼室開放時間,除非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明確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權視實際需要狀況進行調整。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可以透過會議改變或否決管理委員會決定,但區分所有權人也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才能達到目的。
簡單的說,只要沒有違反法令、規約、不牽涉住戶權力義務關係,管理委員不但有立法權,還有行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