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2-14 01:42 編輯
張同學 發表於 2011-12-13 21:53 
有鑒於近發現社區電燈,緊急逃生燈等耗材更新遲緩,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有委員遲遲不肯簽名付款給廠商,廠商 ...
感謝您及時細心地查證....
這是制度的問題...或許是職權認知上的誤解吧?!(真想要弄清楚法理或公廈管理原理及其實務,小弟願花一些時間從產、官、學(法)界的角度來互相切磋討教)...這也就是何以小弟會支持副主委、財務委員由主委指派的諸多因素之一!
不是我想潑冷水...
這些修訂規約的議案都能經絕對多數決而通過?...如果每次修規約都是建立在無異議的假決議基礎上,是不是事後都有人會碎嘴呀?!...其實,您擔憂的問題現有的體制內都能解決(只是要稍微花點時間)!不過,想提升至規約層級是相當不錯的建議~
PS.
若是該核帳委員對內容有疑議,須檢附警察局刑事報案三聯單後要求管理中心暫停上開請款流程。
執掌委員充其量是申請提出與驗收核決的實質審查....財委則是流程要件的形式審查...因為主委要負相關責任(刑責),所以有最終的裁示權~
就算有刑事報案紀錄,如果廠商非以被告起訴...管委會自無法阻卻不當得利的民事求償!<---該付的還是要付...事後可以對廠商究責求償或是事後由監委針對管委會內部不法行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