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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新增 第十七條 第三點

2011-12-13 21:53 · 樓主
有鑒於近發現社區電燈,緊急逃生燈等耗材更新遲緩,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有委員遲遲不肯簽名付款給廠商,廠商當然不願意為社區提供服務。

大家覺得規約加上下一點如何??

提案新增社區規約 第十七條 第三點

第十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三、當核帳權責委員收到社區水電維修、建築維護、與安全設施相關之耗材或勞務費用簽呈時,需於收到單據七天內簽核完畢,若無法於七日內完成簽核,可由主任委員委託任兩名非核帳權責委員共同代簽。若是該核帳委員對內容有疑議,須檢附警察局刑事報案三聯單後要求管理中心暫停上開請款流程。
2011-12-13 23: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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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提案非屬正式提案唷~~

請洽管理中心正式以書面資料提出,謝謝~~
2011-12-14 00:04 · 3樓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最近下班管理中心都關了,可以請熱心住戶幫忙送件嗎。一樣寫我的名字啦。

或者請總幹事幫忙印出來,列印費用我出 謝謝啦
2011-12-14 00:41 · 4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小弟無法代為處理,請找其他人唷(對話到此)
2011-12-14 01:32 · 5樓
🔧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2-14 01:42 編輯


張同學 發表於 2011-12-13 21:53
有鑒於近發現社區電燈,緊急逃生燈等耗材更新遲緩,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有委員遲遲不肯簽名付款給廠商,廠商 ...


感謝您及時細心地查證....

這是制度的問題...或許是職權認知上的誤解吧?!(真想要弄清楚法理或公廈管理原理及其實務,小弟願花一些時間從產、官、學(法)界的角度來互相切磋討教)...這也就是何以小弟會支持副主委、財務委員由主委指派的諸多因素之一!

不是我想潑冷水...
這些修訂規約的議案都能經絕對多數決而通過?...如果每次修規約都是建立在無異議的假決議基礎上,是不是事後都有人會碎嘴呀?!...其實,您擔憂的問題現有的體制內都能解決(只是要稍微花點時間)!不過,想提升至規約層級是相當不錯的建議~

PS.
若是該核帳委員對內容有疑議,須檢附警察局刑事報案三聯單後要求管理中心暫停上開請款流程。

執掌委員充其量是申請提出與驗收核決的實質審查....財委則是流程要件的形式審查...因為主委要負相關責任(刑責),所以有最終的裁示權~
就算有刑事報案紀錄,如果廠商非以被告起訴...管委會自無法阻卻不當得利的民事求償!<---該付的還是要付...事後可以對廠商究責求償或是事後由監委針對管委會內部不法行為提起訴訟...
2011-12-14 23:29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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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拋磚引玉。有更好的修訂案歡迎提出來討論
2011-12-20 21:52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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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員遲遲不肯簽名付款〞
不知不肯簽名的原因為何? 或許有正當理由也說不定?
主委或相關委員應好好溝通才是 如有發現問題也可公開討論
到底是何原因?
2011-12-20 22:01 · 8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有委員遲遲不肯簽名付款"
應該〞副主委與財委由主委指派〞沒太大關連才是
小弟我以前擔任設備委員時也曾堅決不簽某項採購案(有正當理由)
不知羅大道理為何? {:4_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