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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6平均每月財務支出狀況

2011-12-11 16:24 · 樓主
物管: 792,700
俱管: 310,000
電信: 8,500
公電: 327,854
瓦斯: 224,242

電梯: 63,000
弱電: 28,000
機電: 30,000
2011-12-11 23:04 · 2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2-11 23:05 編輯


100年11月財務報表

物管: 792,700 --> 齊家物業 850,000
俱管: 310,000 --> 麥斯國際 330,000
電信: 8,500 --> 中心電話 8,333
公電: 327,854 --> 公共電力 224,045
瓦斯: 224,242 --> 溫泉瓦斯 200,819

電梯: 63,000 --> 崇友電梯 63,000 + 34,503
弱電: 28,000 --> 無
機電: 30,000 --> 瀚能機電 41,000
--> 偕宏園藝 11,000
2011-12-12 16:24 · 3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建議用99/4~100/3月的每月來作比較,會比較適當,
例如100/11 vs 99/11,相關數據100/3/20的第五屆區權會的會議資料中有。

因為...
1.廠商已經更迭過一次
2.機電廠商的承包方式99/9已經改為包含高壓電、發電機每月5萬元(但是翰能不包括發電機)
3.99/11月間進行停車場燈具改善工程後,每月電費在其他條件不變下理應可以節省6~7萬元

2011-12-12 16:55 · 4樓
回復 紙鳶 的帖子

請問這個詳細維護規格我們可以直接去物管那邊詢問嗎?
另外社區的電費有評估過尖峰離峰的電費嗎?
2011-12-12 18:21 · 5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住戶可以到物管中心去調閱各項合約資料,但可能不能影印或借回。

曾經整理社區大公用電的相關資料請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的專家提出診斷報告,
原本規畫是先進行長時態亮燈的燈具改善後再研究降低契約容量,
這個規劃我在交接報告中也有提出,
只是....恐怕多數人都覺得不值一聽....
卻總是去省到不該省的....
例如,機電廠商的維護費用,之前的是每月5萬元包含消防、機電設備與高壓電、發電機的保養,
今年管委會遴選了新的廠商每月41000元,自以為省了不少錢,
可是卻忽略了廠商所提的內容並未包含發電機與高壓電,這兩項大概又要再多加將近15~20萬,
根本就沒有省到錢。
當時在評選廠商時,這一屆的工務組長王永齡委員就一直提出說要委員們注意這個問題,
可是....外行人裝懂....就發生這樣的狀況了。
2011-12-13 13:25 · 6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有發現到物管費由79萬/月暴增到85萬/月, 說是品質比較好, 有嗎?
2011-12-17 08:35 · 7樓
我是覺得服務態度有好一點,但是效率依然不佳。問題的癥結點在哪,我還在觀察當中。
俱管跟物管分開看。
我覺得俱管服務跟溫泉會館維護不錯,活動少了點。交誼廳是歸誰管 ???
物管的維養我是打個問號,平常都沒有人在巡視嗎 ???
至少打掃的人員是物管請的,可以請他們回報日常問題給物管,物管再去處理。
2011-12-17 08:43 · 8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1-12-17 08:44 編輯


回復 紙鳶 的帖子

"機電廠商的維護費用,之前的是每月5萬元包含消防、機電設備與高壓電、發電機的保養,
今年管委會遴選了新的廠商每月41000元,自以為省了不少錢,
可是卻忽略了廠商所提的內容並未包含發電機與高壓電,這兩項大概又要再多加將近15~20萬"


紙鳶,我發現這是個大問題耶。那這一部份誰繼續維護呢 ??
是物管的機電長嗎 ?? 他有這些證照可以佐證能力嗎。
我最擔心的就是東西平常沒有維護,等到壞掉要花大錢時,才發現這筆費用遠遠超過平日維養的費用。

但我想這個問題的癥結點,應該是在資產管理的問題上頭,管委會應該有定期在回顧資產清單吧 ??
像是使用年限,維護費用之類的。不然不僅創造不了新的服務,甚至還逐年折損公共設施。
2011-12-18 00:04 · 9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高壓電與發電機都是社區最重要的設備,不得輕忽。
以往是分別發包,去年才由國霖統籌。
據我了解物管應該沒有配置機電長。

如果你在管委會建議可以找工務組長王委員了解一下。

2011-12-18 21:59 · 10樓
回復 紙鳶 的帖子

呵呵 ~ 我不在管委會啦,至少目前不是。
不過今天有特別去物管看一下外包合約,瀚能是有包含發電機的部份。
然後高壓電的部份,應該屬於台電的範圍,可以請台電會勘來處裡。希望我沒有傳達錯誤。
所以我就沒有特別去問物管機電長的事情了。
不過今天有談到俱管人事,是有個機電長的,但是管理範圍我就不清楚了,有機會再深入了解。
2012-01-05 10:22 · 11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目前社區在H棟B!下, 有高壓電室, 不屬於台電的管理範圍, 裏面的設備高達1000多萬的價值, 故每年都要定期保養,
台電的維護不包含此.
2012-01-05 12:47 · 12樓
回復 sherrychen 的帖子

這點有確定嗎?台電有時候也會把價值連城的東西放在學校裡頭,但我想學校工友應該不會維修吧。
但如果您有確定是社區該維護的,我想我可以跟管委會工務組長反映一下,看是不是遺漏了這部分。
2012-01-06 14:16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6 14:22 編輯


引述自經濟部能源局 2002年網站資料:

http://energymonthly.tier.org.tw/outdatecontent.asp?ReportIssue=200206&Page=14

地下室配電的裝置

地下室配電室內到底有那些電力設備?當進入配電室後,在牆壁的一角可看到一排排的塑膠管,有的穿線、有的是空管(空管均已封閉以防雨水)。穿線的管路,是由外部地面上的人孔引接電纜進入配電室,而後接至四路分歧插座,其實它就是一座匯流排(由三塊大的銅排組合而成,可供引接線路的線架),再由分歧插座上引線至各迴路開關箱。

為著保護供電線路及變壓器的安全,在開關箱內設計有相對容量的電力保險絲,再將電源接至變壓器。變壓器受電後,以引線延伸至用戶端的受電開關箱,此處即稱為「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乃劃分台電「供電設備」與「用戶設備」之產權責任,受電開關以前的設備,為台電所有及維護,以後的設備則歸用戶所有及保養。

地下室電力設備的功能

地下室電力設備的功能簡要如下:

一、管路:管路在大樓興建時配合土木工程適時埋設,作用在於穿置引進或引出的電源纜線;空管是預留做為日後擴充電力供應之用。

二、四路分歧插座:做為分配電源之用;有的線路是引接至本棟建物內部使用,有的則連結它處配電室。

三、高壓開關箱:內置保險絲或斷路器,用於保護後方線路和變壓器,萬一超載時不致燒損。

四、變壓器:是將一次側電源11.4kv/22.8kv轉變為110v/220v的一般住戶用電,或是220v/380v的公設用電。

五、受電開關箱:此處為用戶與台電責任分界點,同時亦可保護後方設備及線路;日後如發生有局部住戶停電時,可先檢查此處開關,如有跳脫則須請電器承裝業前來檢查,將用電故障排除後,即可將開關送上繼續正常供電。

六、自備發電機:當停電時應啟動自備發電機,做為緊急供電用途,如地下室照明、發生火災時須啟動消防設備來因應、地下室淹水時抽水機也須電源才能發揮功能、萬一電梯內有人,也須靠自備電源才可脫困等。

2012-01-06 14:19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6 14:24 編輯


就能源局的資料, 第四項的變壓器 (高壓設備), 應該為台電負責保養?
2012-01-06 15:52 · 15樓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引用自 Mobile01,所以麥克所言的第四項應該是台電負責。

基本上有所謂的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的意義在於台電與用戶之間的責任歸屬,以大樓來說,如有提供配電室,那麼責任分界點在受電箱,也就是配電室外牆的配電箱,台電的線路由外面的計畫道路拉到配電室內,透過變壓器降壓後,再將線路透過建造大樓當時所預留的過牆管拉到配電室外牆的受電箱內,那麼受電箱以後拉到各戶電表及電表以後到各戶的接戶開關就是用戶之間自己必須施作的線路。綜上,責任分界點以上由台電負責維護,以下則由用戶自行維護,所以在配電室內的工作員工有兩種,一種是台電自己的員工,另一種則是台電的包商。
2012-01-06 17:26 · 16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m01這一篇我也有查到, 應該也是引述自經濟部能源局的原文吧?

官方的資料比較可信, 所以我貼官方這一篇.........但現實狀況為何? 可能要請機電廠商來自己說明...
2012-01-06 17:55 · 17樓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我又找了一篇長知識的文章。提供參考。

大樓的地下室「台電受電室」是否可因應附近其他住戶供電所需讓台電放置非本大樓之「變壓器」?

國霖機電總經理 徐春福答覆:
大樓在未起造之前,建設公司就已經簽認同意書,同意提供「高壓受電室場所」給台電公司使用,如此台電公司才願意配電進來,並且建置變電設備工程在該受電室(該財產屬於台電公司)。
該「高壓受電室」除了給大樓供電需要之外,台電公司不可以供應附近沒有受電室的用電場所,讓其放置「高壓變壓器」,將高壓轉成低壓電之後再把電送出去附近沒有受電室的用電場所,因此本案是不可以的。
2012-01-06 18:05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2-1-6 18:18 編輯


按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第十二條:
http://www.taipower.com.tw/TaipowerWeb//upload/files/1/main_3_6_8.pdf

第一條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配電場所係指為建築物基於用電需要而設置者,與用戶因高壓供電或其他原因而自備之受電場所無關。
第三條 凡新增設用戶須留設配電場所,其面積及審查等有關手續,依本公司營業規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配電場所之設置條件、設計及施工等均按本規範辦理。

第十二條 下列設備由本公司裝設:
一、配電設備基礎。
二、屋外配電場圍籬。
三、開關及溫度控制裝置。
四、通風電扇。
五、電源線。
六、燈具、手捺開關、插座。
2012-01-06 18:28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2-1-6 18:30 編輯


另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第六條
http://www.taipower.com.tw/TaipowerWeb/upload/files/32/rules_item_02.pdf

第 六 條(維護責任)
乙方供電設備與甲方用電設備之接續處為責任分界點。自責任分界點以下甲方側設備(除乙方之電度表及其附屬設備如整套型計器外),其產權屬於甲方,並由甲方負責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以上電源測設備,由乙方負責施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