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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在學勤路有 3 口井

2011-12-11 16:01 · 樓主
據 2010 年 10 月 08 日會議記錄

遠雄在學勤路有 3 口井:
第一口井(學勤大德路口):悅來 2、耶魯、劍橋、碧連天
第二口井:大學風呂專用
第三口井(學勤三樹路):哈佛、翡冷翠、京都、紫京城

<廣鎂李經理>
鑿井公司不會作保固的責任。這口井已經適應地層壓力與水壓等狀況了,可以視為半永久式的了。
天災(地震等)會如何影響井無法知道,因此在沒有天災,地層沒有很大的壓差的情況下,這口井可以視為半永久式的了。
但是一定要定期保養維護,不要等到漏沙很嚴重到無法修復就會變成死掉的井。
定期監測水量水溫是否異常。

將近一年多前,在 VIP 發現水呈現紅色?
<遠雄不動產部陳專員>
需檢視是否洗過水槽?多久洗一次?例:悅來 2 四個月洗一次溫泉水箱。
洗井:以悅來 2 為例約 3 年洗一次,每次約 75 萬元

井的問題:
 出沙,會造成井的生命的縮短,需要定期監測維護。
 溫度的變化。
 作成記錄,作為是否需要洗井的參考。
 馬達的運作是否正常。
2011-12-12 19:15 · 2樓
我們社區這個有定期在監測嗎?
水權移轉炒得沸沸揚揚 ..
我較擔心的僅是這口井的維養問題而已.
2011-12-12 19:30 · 3樓
🔧 本帖最後由 紙鳶 於 2011-12-12 19:34 編輯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水權移轉與溫泉井取供水設備的驗收沒有關係,不需要綁在一起。

去年在辦理水權移轉時與水利局接洽中發現,
在公部門的認定溫泉井已經隨土地過戶給各所權人,
所以去年辦理水權展延時水利局要求要提出「土地同意書」,
但這對像我們這樣龐大的社區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因此一直提出許多公寓大廈管理經營的案例與水利局承辦人員討論,
才獲得水利局的認可改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展延並授權管委會辦理」的方式來進行,
所以,一直到今年4月初才完成水權展延的辦理。

依據水利局的認定水權的實際所有權人為大學風呂全體區分權人,
溫泉水權的過戶就像當初我們買了房子交屋後要把電號過戶一樣。

要注意的應該是溫泉井與取供水設備的驗收,而非溫泉水權過戶。

以上這些...我在區權會與管委會交接會議中都有報告過。
2011-12-13 13:17 · 4樓
希望紙鳶說得是真的,
難保, 建商要我們的水權移轉,到時說已在你們名下, 沒有點交驗收的問題
水權是要移轉, 但先決條件是要VIP趕快合法化! 不然, 建商用拖字, (已拖了一年多)我們什麼時候才能合法化?
到現在都不能用VIP湯屋, 今年的冬天都沒法去泡了!

水權的展延,公家需CHARGE 費用, 目前到現在為止, 展延都是建商出的錢,
不見建商的專員來社區, 真是俗話說"皇帝不急, 急死太監"
2011-12-15 14:30 · 5樓
回復 sherrychen 的帖子

希望妳的"皇帝不急,急死太監"沒有惡意影射之意。

社區公設驗收與溫泉井驗收是兩件事兩個不同主管機關,
溫泉井管理基金還在建商的口袋,水權過戶與溫泉井取供水設備驗收完成並雙方簽字後,
溫泉井管理基金才會撥付與社區,
而社區公設驗收後會撥付的社區管理基金建商已經提存到公部門(工務局)了。

用水權過戶與否來逼使遠雄積極辦理溫泉會館VIP使照變更,
以去年處理水權展延的經驗,對於建商來說水權展延與過不過戶跟他無關痛癢所以建商才會不積極,
因此個人覺得效果不大。
再者,「驗收」在大學風呂已經延宕多年,一條條慢慢解決才能逐步完成,
一直以A牽制B,B牽制C,C再牽制A,永遠跳不出迴圈。
...以上,也只是我的個人看法,大家可以多討論或許能激盪出不同的方案。


但,人我意見不同時,不應被扣上任何大帽子。
2011-12-15 15:42 · 6樓
希望妳的"皇帝不急,急死太監"沒有惡意影射之意。
希望你不要對號入座, 目前是第五屆管委會並不是第四屆.
你說:水權過戶與溫泉井取供水設備驗收完成並雙方簽字後,
;. X* Q1 Y: c5 Z$ \7 M溫泉井管理基金才會撥付與社區,, f0 I8 E# k0 R0 v9 x....我提出二個問題:.如果只是水權的名字過戶,何必等到第五屆. 第二屆即可辦理了不是嗎?
請問管委會要用什麼方法驗收溫泉井? 建商有說過驗收的方法嗎? 如果都沒說, 過了戶就表示驗收可能性很大(建商的認為,當然管委會不認為).
另外你說, 如同過電號一樣, 但 我們的房子交屋是驗過後才付尾款,再更改電號, 不是沒有驗收的. 還有, 你說"對於建商來說水權展延與過不過戶跟他無關痛癢所以建商才會不積極" ,既然不積極,不就是"我們一頭熱"要水權移轉了?,

以上也是我個人意見, 也沒扣你大帽子,昨日問過物管,下星期就要移轉水權,
還有前日,工務局人來過看VIP! 聽物管說VIP4的牆要柝,因為與圖面不符. 這下主張告遠雄派的張委員,有立足點了,
問題是住戶的我們,什麼時候才有湯屋可泡?
2011-12-16 07:07 · 7樓
有幾個疑問請教大家. 從上文中看起來, 所謂的水權移轉似乎包含三件事情.

1. 溫泉水權移轉
2. 溫泉井的驗收
3. 取供水設備的驗收

1 跟 23 感覺應該是要分開才是.
其次, 我想釐清電號一事, 因為我房子買完驗完, 電號還是沒變, 甚至連使用者也沒變. 還要自己去申請過戶.
設備的驗收, 其實早就該完成, 如果沒有完成, 又沒有繼續追蹤. 我想怪誰都不對吧.
遠雄如果願意繼續處理, 那我們似乎該滿足了. 因為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就有明確規定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五十七條規範.
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
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
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
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件事情是公共基金是否有包含溫泉井管理基金, 是一起還是分開?
如果是一起, 那我想就像紙鳶所言, 需要先驗收, 但是我們的驗收期自己想延, 公部門認可嗎?
還是我們只是不想領回那筆錢而已? 對建商而言好像沒有什麼差別.
所以如果公部門跟起造人(建商)都沒有認定驗收有問題, 感覺整件事情都是我們一廂情願而已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8條規範,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2011-12-16 09:10 · 8樓
這一個問題就交給實際與公部門接觸及遠雄方面談判的管委會人員處理吧.....

涉外事務不比社區內自己的事務, 其中的複雜度與困難點, 也只有實際參與的人才會知道, 除非自告奮勇想跳下去當主事者, 且真的有十足的把握能解決此事, 否則寫再多也無實用價值不是嗎? 以我一個住戶的觀點, 我很感謝以前與現在正在處理與煩惱此事該如何推進的管委會實際參與人員, 因為有他們願意撥出時間做這件事, 此事未來才有可能有徹底解決的一天, 給他們一個讚, 真是辛苦了!
2011-12-16 13:32 · 9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 如同過電號一樣, 但 我們的房子交屋是驗過後才付尾款,再更改電號過戶, 不是沒有驗收的.

我的意思是電號的用戶名稱過戶, 昨日漏打. 讓你誤解.


2011-12-16 18:13 · 10樓
回復 sherrychen 的帖子

誤解誤解 ^^
2012-01-05 10:12 · 11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昨日在物管看到12月21日之水權移轉的會議紀錄,

看到令人傻眼, "溫泉修繕基金800萬" 居然即將要撥進社區的帳戶,
那意味紙鳶所說"水權移轉與溫泉井取供水設備的驗收沒有關係,不需要綁在一起" , 此話不成立.
還有"溫泉井管理基金還在建商的口袋,水權過戶與溫泉井取供水設備驗收完成並雙方簽字後,
- O9 A6 T1 l; {( S- D溫泉井管理基金才會撥付與社區,- t# n2 p1 g( P9 H! r 也是自打嘴巴!

從頭至尾, 就我之前所述, "從頭至尾建商沒有說要驗收溫泉取供水設備亦即溫泉井的驗收 , 都只有說水權移轉,
所以"水權移權" 四個字是即代替"驗收", 因為所有建案都一樣, 只要驗收後, 公共基金就可撥給社區,

那麼說來, 我們的溫泉取供水設備根本沒有驗收,就,要撥基金了.意味, 社區是被唬弄還是有委員故意裝胡塗(因為委員會13人成會, 一半的人即7人就可決定社區的一切), 七個委員就可把社區824戶的權利給決定了! {:4_120:}

偏偏社區的任戶, 對社區的事務冷感, 真是 {:4_147:}
而我是冷眼旁觀{:4_95:}
2012-01-05 11:10 · 12樓
大部份的居民, 對這些事原本就沒有興趣.........

居民是來安居樂業的, 基本上應該對"誰對誰錯"這種口舌爭論十分的冷感.......

2012-01-05 12:41 · 13樓
請問 "溫泉井取供水設備的驗收",有問題或疑慮嗎?
這兩件事情有沒有綁在一起,應該可以在一月份例會直接請教主委,或者去物管詢問,或請物管代為聯繫主委。
但此事就如同先前討論一樣,點交的期限早就過時,申訴的機會也早就過了。
為什麼先前不跟遠雄打官司呢?該屆管委會在這點上還能做些什麼嗎?
如果只是繼續申請展延,不是個解決方法吧。
2012-01-08 00:04 · 14樓
回復 sherrychen 的帖子

這一點今天主委有特別說明,取水設備確實跟水權沒有綁在一起。移轉的部份只有水權。
但取水設備的驗收,不適宜在區權會的前夕貿然進行,免得有人疑慮。
我想如果還有問題,可以與主委聯繫,我相信主委相當願意進行說明。

我曾多次衝撞主委,也沒見他生氣,也許會稍微激動一點,但是仍詳細說明。
今天候補名單的委員也進來開會了,所以不會是13人的管委會了。
請您放心吧。

我今天也是以住戶的立場進去旁聽跟會後請教,也歡迎有熱忱的住戶跟我一樣一同參與吧。
一方面釐清自己的疑慮,一方面也可以提供自己的專業。或許還可以幫社區省下許多錢呢。
2012-01-08 14:56 · 15樓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不能同意再多....

社區的事務的處理方式本就很難周全,
有人偏好A方法,有人執意B方案,
只要可以解決問題,
沒有絕對的對或錯。



2012-01-08 23:30 · 16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你的解釋, 我還是不明白?

既然沒有驗收, 為何基金就要回來?
如果只是過個戶名, 何必要在區大前蓋章? 離區大只有一個月時間.,不應做此決定,才可避嫌.
你可問何信良主委, "請問遠雄, 水權已移轉, 什麼時候,用什麼方法驗收? (在管委會會上),
, 至於你說要住戶在管委會發言, 我看就免了, 請你代勞了, 因為在管委員會是委員最大.住戶最小, {:4_90:}
2012-01-08 23:50 · 17樓
回復 麥克 的帖子

{:7_374:}

因為你沒有參與社區事務, 才會對社區該有向建商要的權益, 沒有興趣.

社區要是沒有一些熱心奉獻及有道德,有正義的住戶在維持, 社區早被居心叵測有心人士 ....

2012-01-08 23:58 · 18樓
回復 sherrychen 的帖子

我想就套用你原本的話,事情可以去查明真相才說。
做那麼多的質疑,卻沒有勇氣去當面詢問,以自己的想法當結論,讓同是住戶的我感到無奈。
最後,我想管委會再怎麼大,仍不抵由住戶組成的區權會。
在管委會會議上,我尊重會議進行,很少發言。
但我每次的發言都有獲得尊重,即使我當面質疑管委會瀆職,
主委仍先讓我發言完畢,並詳細地解釋清楚,才發現有些事情是窒礙難行。
因此並不像您所言。

社區是需要大家共同關心愛護的。
2012-01-09 08:52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9 08:53 編輯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是的, 常常看到某些自封正義, 言詞之間卻是難以得到他人共鳴與支持的人, 遇到這樣的狀況, 一笑置之即可.... ;P

每一位委員的選任, 是需要由多數住戶投票支持, 才得以行使代議管理之權, 一個數百戶的社區, 倘若戶戶都如此七嘴八舌, 想以一己之意見干預整體事務推動, 是不合民主代議邏輯的, 對於這一類不管編造什麼樣的奇特的理由想混淆這個制度的作為, 終究是不得眾人的支持的 .....

終歸一句話, 住戶是來安居樂業的, 有意見是個好事, 但言之以理才能得眾人支持, 若是言之以怨 ..... 那令人感到冷感也不足為奇了...
2012-01-09 14:49 · 20樓
回復 chialang 的帖子

(1)首先我不是以自己的想法當結論, 因為事實擺在眼前, 是溫泉基金新台幣800萬已即將要滙回社區, 沒有任何驗收,你可以去物管去看12/21會議紀錄,
(2) 你不用無奈, 因為我也曾經去管委會,針對別的議題申訴過, 並非沒勇氣去詢問. 只是不想再浪費力氣, 才會請你問清楚.(你的回答我尚不明白).
(3)區權雖然最大, 但水權已蓋章給建商已是事實, 難道區權會住戶針對此事更改?
至於你對主委的印象, 我只能用論語所說, 子曰:視其所以, 觀其所由, 察其所安, 人焉廋哉!, 人焉廋哉!
2012-01-09 20:32 · 21樓
又要開區權會了.建議熱心又有抱負的住戶多多出來競選委員.
管委會是委員制.也希望有意見者多多在委員會發言.但應尊重議事規則.依管委會決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