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2-14 04:49 編輯
回復 阿元 的帖子
阿元兄...您真的誤解深啦!
或許您不相信...
小弟在還沒當委員前就已經由鄰居口中得知
您的熱心與為人(是褒非貶...),多次與您夫人(如果我沒認錯的話)的互動中更是
肯定她對社區付出的關懷與實際行動...所以,
打從心裡便不曾有與您敵對之意!
更是因為如此,才認為
或許彼此立場暫時無法讓對方接受但至少可以尊重您的意見...上次的臨時會小弟有兩份投票權,無論是事先在網路或是在會前都曾親自向您表達
讓我手中的其中一票遵循您的意願來投票(並無違反相關規定)!...小弟以為,
這不正是小弟表達尊重的善意初步嗎?!<----可惜仍不被您所接受!
會中,由於種種因素小弟放棄前幾次的投票權...無論主席是否採行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小弟均未舉手投票...一直到後來某委員爭執一定要管委會向他提出具體的書面報告才能決定是調漲的幅度(言下之意:要漲就一次漲足)時,小弟才氣血直衝腦門地開始行使投票權~
其中,"住戶"不也有對於11月例會中"無異議通過"的認知表示極高度的不認同?!<---認為"無異議"共識不算是表決的一種??...關於這一點,容後小弟在PO文釋疑!
至於何以支持"副主委與財委由主委選任之"???...關於這一點,可以由產、官、學(法)界三方面來表示我的論述:(其實要我花1~2堂課來與委員或住戶們交流分享的座談,我是很樂意!...只是,要多花2~3倍的時間用文字來作完整敘述,真的是有點為難~)
我先澄清一點,小弟
個人主張:"因無完善配套措施,故
主委不宜由區權會選任,應由全體管理委員互推之!"(如有完善配套,個人也不反對)、"
監察委員因得獨立行使監察業務(權),故應由管理委員會選任之"...(註:互推與選任的立意其實有些不同)...至於"副主委、財委的職掌明確,故
得由主委指派或由委員會選任之!"
請有疑慮的委員或住戶
優先釐清相關執掌委員的權責範圍...至少就本社區的規約而言,已有明確的定義!(就是因為對於
明確的定義有誤解或曲解,
才會造就今天本社區無機電維護駐點人員的漫長空窗期現況!)<---小弟的主張能避免如此憾事~
1.官:無論是公寓大廈的立法機關-立法院所制定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所頒布的最新規約範本中,對於"副主委與財委
得由主委選任之"不但並無反對之意涵,反而還是規約範本的選項之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官方版本已經將各執掌明訂得非常清楚(怕的是任意解讀)...各司所職,並受全體住戶監督得由主管機關開罰之!
2.學(法):其實所有的委員(以主、財、監委尤甚)的出任均因深獲相對多數住戶的認同,並受到全體住戶的監督與司法制衡!...學(法)界也多次座談討論過有關公廈管理的原理、組織型態、行政救濟、司法救濟、條例母法與規約範本間的矛盾衝突等議題,相關文獻真的粉多(李永然大律師的出版社也有許多實用的套書)...小弟多年前也曾因故接觸過相關公廈原理與實務的相關文獻,如有必要私下能提供近400頁的WORD檔給您參考(這本著作後來在去年已經出版)
3.產:多方的結論共識中,以公司法裡的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中董事會的法定定義最為貼近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型態...具備行為能力(告訴當事人)卻不具備法人人格,但又同時具備立法與行政權)~
以我個人的主張,即"主委由各委員互推、監委由管委會選任"(副主委與財委
得由主委指派...也可由管委會選任)的前提下:
ex.資本額1億(1000萬股份=10000張股票)的小型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董事會(十八位董事及一位監察人)...
每個
住戶猶如持有不等股份(出資額)的600多個
小股東...有的人擁有10張(10,000股)股票,有的人則擁有3、40張股票<---註:每人持股比例只是應盡的權利(公設點數)及義務持分(所繳納的管理費),但每人可行使的選舉(投票)權卻都是等同(每人一票)的!
董事會的成立,於年度股東大會上各股東們依章程規範的(分區)選舉制度
選出19位董監事成員,再由
董事互相推舉(此時董事會還沒成立)出一位
法定負責人亦即董事長(負擔法人的刑事責任),有了董事長董事會便正式成立,隨即由新任的董事會招開董事會議
選任出監察人行使獨立監察權!
由於董事長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負全責),而副董事長(
除了一般董事的權利義務外,僅具備位董座之用意!)實為董事長的備位接任者,所以當然是要能
同心全力協助董事長的人選...最能備董事長接受與認可的人選,就是
直接由董事長指派!
董事會搞定後,將整個公司的大小庶務交由總經理(類似行政院長)來管理;
總經理/CEO執行長向董事會(董事長)負責,而董事會又向股東會負責!
CEO搞定後,最關鍵的是要成立
管理單位的各執掌部門的協/經理(組內閣)以利管理業務的運作...其中,最重要的
財務部門龍頭(CFO)主要是要把關整個財務循環的程序正當性(形式審查...而非決策審查),並無否決採購權充其量只是檢視整個程序的完整性...所以當然也是要能
同心全力協助董事長的人選,應該也是要能被董事長所接受與認可<---
由董事長指派並無不可!<---
無論是董事會選任或由董事長指派,都 不影響該CFO應盡的義務與應負的法律責任~
上述的情控其實與現實生活中的公司運作有所出入...董事會成員一般來說不應該兼任行政權(管理執掌),但是這家社區公司確是由董事兼任設備、環保、總務、安全等部門的龍頭要職~
-----------------抱歉!打到這裡真的粉累了~我還有要給檢察官的刑事陳報狀未完成...拍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