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1-12-7 16:18 編輯
民事答辯狀(一)
案號:100年度板小字第****號
股別:恭股
被 告 徐OO 住址請詳卷
原 告 邱XX
為損害賠償事件,謹依法提呈民事答辯事:
答辯之聲明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壹、 原告所言顯與事實不符,被告答辯理由詳述如下:
一、 現今網路日益發達,志同道合之人於網域中設立專屬網站作為溝通平台,早已屢見不鮮,今原告所稱麗寶世紀館(下稱世紀館)討論區即係由世紀館住戶設立於愛北大(IBETA-
https://forum.ibeta.tw/portal.php)網站中之家族,此家族限於世紀館社區住戶始得經審核後加入,討論話題以世紀館所涉公共事務為主軸,由住戶提出各項興革建議暨相關期許等,世紀館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時常在此家族中就各討論問項回答,並蒐羅具建設性之建議作為社區事務執行參考,合先敘明。
二、 有關原告指稱,被告無正當理由,未經原告同意即擅自偷拍原告二次,並於民國100年5月8日在世紀館家族討論區內,發文對原告進行不實詆毀云云,惟查:
(一) 原、被告目前均居住於址設新北市樹林區學成路之「麗寶世紀館」社區,被告目前擔任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乙職。自本(100)年年初以來,被告及其他管理委員即多次接獲本社區經理、夜間保全反映,謂有住戶(即本案原告)經常於深夜至保全櫃檯處聊天,因該住戶過往已有多次訓斥物管人員之情形,故夜間保全基於服務住戶並避免橫生枝節,僅得耐心站立傾聽,然此業已造成保全勤務上困擾乙事(詳被證一),此舉不僅致令夜間保全無法確實監看監視畫面,亦妨礙社區夜間巡邏勤務,嚴重影響全體住戶安危。被告身為管委會一員,於此社區公眾事務上,實有必要查證究係保全胡亂指控,亦或確有因住戶不當行為造成社區安全漏洞之情形。據物業管理人員所述,該住戶之行為,經常性發生於半夜,為免動用保全人力調取監視錄影紀錄之煩,故被告僅得利用家中對講機顯示屏幕此便利途徑(詳被證二),查明夜間保全所言是否屬實,並以手機攝錄為證。查當時原告所處位置係本社區大廳保全櫃檯,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不具隱密性,且該處設有監視設備,並連通至社區住戶家中對講機屏幕亦屬眾所皆知,原告身為住戶斷無可能對此事毫無所悉,其於事後稱此係偷拍而有侵害其人格權之虞,實屬無稽。
(二) 至原告指稱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8日將偷拍原告之照片置入麗寶世紀館社區網站上任人瀏覽批評,並發文對原告進行不實詆毀部分,按麗寶世紀館社區共計616戶,網路上常以暱稱稱呼,惟因平時忙於工作、家庭之故,較無實體互動機會,為能更加積極推廣社區服務及管理,本社區住戶習慣將關涉社區公共事務之事項公告於世紀館家族,冀能整合社區意見,獲知社區住戶觀念型態,形成社區共識,劃定本社區之風格走向,藉由社區違規事件之告知,除可提醒住戶不應效法違規外,違規住戶亦常因此察覺己身無心之失,立即檢討改正,進而成為他住戶嘉許傳頌之對象。今本案討論串實係原告以「世紀館主委形同虛設??」(詳被證三)此帶有嚴重指控意味之標題發起,如前所述,本家族堪屬世紀館社區之重要溝通平台,管理委員就他住戶基於錯誤認知所為指控本有導正事實以維大部分住戶和諧、權益之義務,另且本討論串指控內容亦多與被告有關,故被告先就該主題內容為澄清,後旋思及原告業有多次向管委會隨意指控後即關閉對話窗口,甚至將物業管理人員以對講機聯繫溝通並告知處理情形視為騷擾之情事,故基於管委會維護社區安全之立場,被告始將上開影像,置放於世紀館家族討論區,藉原告係開版者,較易再度瀏覽該文之機會,一併籲請原告自律。被告本意良善,期違規住戶能自行修正改進,且該照片係於公開場所取得,被告於文章內容亦無指名道姓提及姓名、網路暱稱或是戶號樓層等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情形,加以照片中原告頭戴帽子,影像模糊,根本無從辨識(詳被證一),被告所稱顯與事實不符。另被告於討論串所用「喇D賽」一詞實係「談天、閒聊」之意,為現今社會之慣常用語,社會對其個人評價並不因此受到貶抑,被告絕無詆毀原告之意。
二、 有關原告表示,被告又於100年9月初,於偷拍下加註文字,詆毀原告等語。經查
(一) 被告於上述主題所發表之文章於5月8日後就無任何編輯修改動作,世紀館家族文章若有修改,編輯功能會於文章中顯示「本帖最後由某某人於幾年幾月幾日幾時幾分編輯」之文字(詳被證四) ,原告所提出之證物疑似為自行剪接被告於社區網路上所發表之心情小語簽名檔(詳被證五),按簽名檔作用與MSN名稱有異曲同工之妙,時下青年常藉此表達當下心情感受,查被告於5月8日回覆本案討論串時,心情小語簽名檔為「開戰了…」(詳被證六),絕非原告所稱係「那個誰可以教我怎樣把精神有狀況的人加入黑名單………」,期間亦曾多次更改心情小語,本案討論串實係5月發生之事,被告將簽名檔更改為「那個誰可以教我怎樣把精神有狀況的人加入黑名單………」則為9月份(詳被證七),時間不僅間隔120餘天,簽名檔內容亦與該討論串內容毫無關連,實不知原告為何逕自對號入座而為此不當之連結。
(二) 原告所言暨相關證據是否經自行剪貼故意構陷被告,亦請鈞院審酌,以釐清相關真相。
貳、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次按名譽為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此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是屬於一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814號判決可資參照,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損害,並非認定標準。今本案原告所述不僅多與事實偏離,被告發文內容實無致其個人評價於社會中遭貶抑之情形,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一定範圍內賦與社區自治之權限,本議題既涉及社區公眾事務,於法應屬可受公評之事,再參以世紀館社區網路除麗寶世紀館住戶可供閱覽及留言外,其他不特定人均不可詳閱,並非供不特定人均可閱覽,可知原告主張顯無法律上之由,反之,細究原告之所為、麗寶世紀館住戶交辦事項反應處理單內所載「狗男女」等語及網路相關留言,均涉及人身攻擊及毀抵住戶暨被告等人之不雅文字(詳被證八),該等行為迭經家族管理員及社區主委之善意提醒,原告卻依然故我(詳被證九)。另因原告胡亂投訴之行為,本人亦已不堪其擾,曾於100年5月30日向警察局網頁登入申訴(詳被證十),事實上,名譽遭詆毀者暨精神上受有痛苦者,實非原告,乃係被告。
參、 本案爭執事實相較於他民事案件,顯屬微渺,原告本得於事件發生之始接納建言,共同為社區努力,然其竟捨此正道不為,多次不實指控,並於社區大廳咆哮,進而誣控濫訴,使此事件成為社區住戶飯後話題,並予社區少數違規住戶攻擊著力之點,被告雖不願無端耗費司法資源,惟被告究非聖賢,至此僅能為己身清白暨社區將來風氣發展挺身奮戰,望 庭上明鑑。
肆、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O O 年 十二 月 五 日
具狀人:徐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