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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的社區?

2011-12-02 06:06 · 樓主
如附件...........
財報內容若有疑義,請先洽詢管理中心
若仍有不了解的地方,亦歡迎向該棟委員(或其他委員)詢問

如此不當書面言論,顯已觸法,籲請住戶自重



2011-12-02 10:19 · 2樓
🔧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2-2 10:29 編輯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其實,這件事應從兩個層面去考量與主張…

1.加重誹謗部份: (刑-309、310條)
律師已有相關得主張之見解…要補充的是,如果行為人蓄意指摘的對象是管委會(主任委員為代表人)那後續主張(刑事告訴)及其衍生之費用得由管理費支付;反之,若是針對孫教授的個人名譽的誹謗(含先前小弟以住戶身分列席例會時見證的公然侮辱誹謗言行…),當然就只能以個人名義去主張!
無論認定為何(如何認定),當然都可以先委任本社區法律顧問為訴訟代理人,處理後續事宜~

2.毀損文書部份:(刑-352條...不限定公文書,私文書亦得主張)
這個部份肯定是由管委會來主張…已有相關判例!

建議先詢問行為人(應該都已知悉)的動機原由(限度內的澄清誤解與溝通釋疑,本來就是我們該做的)、是否有)犯後悔意(當面告知不當言行再視雙方當事人的態度,或許仍有和解的空間)?

PS.此風不可漲,建請嚴正以待!
2011-12-02 14:07 · 3樓
有甚麼誤解就當面說說唄~

這樣的做法實在是損人又不利己...

咱們又不是有啥法律豁免權,真要對簿公堂了再悔不當初,何必呢...{:7_378:}
2011-12-02 16:16 · 4樓
🔧 本帖最後由 北大健言社 於 2011-12-2 16:20 編輯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1.孫主委應該不會是個會A錢的人.這部份不應該在公告上寫.
2.律師費5萬貴不貴?要看律師的服務內容而定.
3.支付麥斯上課費用~如果能另外貼一份明細讓住戶知道.付費內容.就可以免生誤會.
4.水費耗材.及零用金~如果能另外貼一份明細讓住戶知道.付費內容.就可以免生誤會.
5.電話費5567.貴不貴.就要看是否有事務聯絡.比如開區權會.晚會等聯絡較多.
6.每一位委員應都是無幾職.支出大家已都盡力節約.應該不會有弊端.
這方面住戶應可以放心.孫主委是位認真的主委.值得肯定.
2011-12-02 17:35 · 5樓
回復 北大健言社 的帖子

限度內的誤會澄清本是管委會的之責…只是,雙向溝通皆應依循適時適宜的管道!
2011-12-02 20:10 · 6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嗯.誤會解開.就沒事了.
2011-12-03 10:37 · 7樓
這種人社區多的呢!誰做委員都有話說,
真要他們出來做只怕也會落得如此話語。
虧委員們的心胸夠寬大,不然遲早被氣死…

熱情已被澆的差不多了,社區快沒人想出來做委員了,
別再把別人的用心踩在地下,當社區不再有人關心…那就…慘了…

住戶們給點鼓勵吧!
委員們加油吧!
2011-12-03 23:47 · 8樓
a500281 發表於 2011-12-2 06:06
如附件...........
財報內容若有疑義,請先洽詢管理中心
若仍有不了解的地方,亦歡迎向該棟委員(或其他委員 ...


續集開演了嗎?
或是預告片?
2011-12-04 00:26 · 9樓
回復 tpenews 的帖子

應不致於像去年那樣的狀況啦~~

大部分住戶都了解主委是認真的.....
2011-12-04 20:03 · 10樓
主委辛苦了,委員辛苦了,
大概是好人比較容易受欺負吧!?

上一屆的主委也沒見到有人敢這樣人身攻擊,
我只能說,主委代表社區,
該捍衛清白就不要退縮!
2011-12-10 03:55 · 11樓
有人曾經告訴我,中庭流瀑故障不應該修,即使修好最好不要運轉
,因為在風水來說是一個社區紛爭來源,我認為是無稽之談,個人
比較用人性角度思考
1.這都是不信任所致
600多戶不相信19人的委員會 16人中又有人不相信其中3人掌印
,擔心錢會亂用或公款不見,才造成變革不易,效率不彰,想要做
事,也擔心受質疑而畏縮了,有熱誠也不見了,當個旁觀者挑人毛
病出張嘴比較容易,要擔責任還是算了吧,可惜一
2.授權或核決(准)僵化
多一點信任,就多得到授權,多點事後稽核,而非事前審核關卡重
重,有瑕疵就糾正一次或二次,再犯嚴懲,讓工作人員能放手去為
社區建設或服務且事前預防或找出問題解決而非事發後再來善後,
可能嚴重到無法善後也不一定,可惜二
3.人員更迭非常頻繁
委員、物管公司、管理中心人員經常更換,除法令規定那些人只能
幹多久有限制外,委員有熱心在社區事務最好,但是如果只是在玩
票或出主意而非建議方案,那就不要吧,也不要拿委員是無給職的
規定當尚方寶劍,成為做不好的理由,那只是讓費大家的時間,以
除非有弊端或瑕疵、怠惰,不然經常換物管公司、工作人員又異動
那麼快,對社區又不熟悉,經驗不能累積,常在摸索,並不是社區
之福ㄚ,企業在找人才,相對地,人才也在挑公司ㄚ;同樣地,我
們社區也要淪為物管公司、工作人員在挑我們嗎?可惜三
4.沒有證據無的放矢
為什麼會在公告上寫字呢,如果有證據就舉發,或採取訴訟嘛,一
切以白紙黑字來做,懷疑就找證據,管理中心不是都有檔案或資料、
費用支出憑證或發票可查或影印嗎,有弊端就公開證物嘛,沒有必
要在公文書或私文書留下這些字眼,而且有法律責任之虞,另外再
散佈更多住戶知道,如當事人也採法律程序,事後證明清白,既然
以個人名義去捍衛,可以再用個人名義來公佈是清白的嗎?如果可
以,那是假公濟私嗎?如果不可以,只能挨打且又名譽受損,公平
嗎?紛爭不斷,阻礙社區事務推動,可惜四
5.和樂社區不良示範
我們社區雖然不是優良社區(硬體),但可以做到是和樂社區,應該
絕大部分不是投資客,很多有第二代或三代同堂都有,看到這景象
應該是祥和畫面才對,如果讓第二代或第三代在上述的環境下成長
,應該不是很好的示範吧,會讓他(她)覺得老師講的『遠親不如近
鄰』離我們現實很遠,也難怪有一天在地下室停車場看到一對父子
要演出全武行了,前幾天電視新聞報導在捷運站有媽媽跟女兒下跪
,求女兒好好念書,那種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衷心希望我們社區
是和樂社區(軟體、行為),可惜五

也許我來的時間不夠長,看的不夠透澈,只會在這裡耍嘴皮而已,
不過沒關係,我的處世之道是
『近的日子,遠了! 遠的日子,近了』
2011-12-10 09:32 · 12樓
回復 norman1322 的帖子

{:4_113:}
針針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