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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勸募 反空污行動聯盟批政治打壓

2011-11-25 15:17 · 樓主
違法勸募 反空污行動聯盟批政治打壓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11/20111125534512.html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11-11-25 06:05

〔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郭顏慧/新北報導〕

不滿住家空氣品質遭受嚴重污染,新北市北大特區居民組自救會「反空污行動聯盟」四處陳情,並透過義賣衣服等物品方式籌措遊行經費,未料竟被社會局認定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要求改善,且不排除開罰,居民質疑是政治打壓;社會局則解釋,只是發函要求說明,並沒有要開罰的意思。

反空污行動聯盟發起人林富子說,新北市土樹三鶯地區違章工廠林立,空氣污染嚴重,其中又以三峽瀝青廠為最,居民抗爭多年無果,決定在今年五月成立自救會「反空污行動聯盟」,並於六月發動「千人反空污大遊行」表達心聲。

聯盟:樂捐也不行

林富子說,藉由遊行市府聽到居民心聲,最後勒令瀝青廠拆除搬遷,遊行活動所需費用包括文宣和交通費等,都來自自救會成員熱心捐款,或是自救會義賣衣服等物品所得,但上週三新北市社會局卻突然發文,指自救會行為涉及違反「公益勸募條例」非法募款及義賣,要求自救會把錢還給民眾。

林富子不滿地說,依照社會局邏輯,難道一般民眾必須花時間申請成立社團法人團體,才能募款走上街頭表達心聲嗎?市府的行為儼然是秋後算帳,心胸實在太過於狹窄。

社局:非勸募團體

新北市社會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有人以反空污、反殯葬的名義向民眾募款、義賣T恤,經過調查發現並非立案團體,且不符公益勸募條例所規範的「勸募團體」,勸募團體包括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反空污行動聯盟」不屬其中一項,因此發函要求說明,並未開罰。


附上今天召開記者會照片:










2011-11-25 15:18 · 2樓
回復 反空污行動聯盟 的帖子

大家加油!!

{:4_82:}
2011-11-25 15:31 · 3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1-11-25 15:38 編輯


我來舉個例好了.......

日本大地震, 台灣善心助日世界第一, 日本人感動之餘, 在網路上發動"捐款"來台灣的報紙刊登感謝廣告, 這可是眾人皆知的事.

原來, 這樣的在網路上的募捐義舉行為, 在台灣其實是違法的, 要一筆一筆退還給捐款人..... 這要是給日本人知道了, 會不會笑掉大牙呢?

依法要退款, 好........照辦. 結果是捐款人寫個借據, 表示我收到退款了, 但是我心甘情願再借給你 ...... 這樣, 合法了......但也突顯台灣的現行法律與世界先進國家的認知還真是不同步......
2011-11-25 15:38 · 4樓
回復 反空污行動聯盟 的帖子

不好意思, 不太懂最後兩張照片的意思, 可以補充說明一下嗎? 甘溫~ {:4_90:}
2011-11-25 15:41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25 15:48 編輯


回復 Douglas 的帖子

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我們不能公開募款救家園,但跟居民借款可以吧!!{:4_161:}
2011-11-25 16:07 · 6樓
但是「借」要不要「還」 這個也是一個爭議的問題呢! 但是這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啦!
2011-11-25 16:22 · 7樓
🔧 本帖最後由 chioumj 於 2011-11-25 16:24 編輯


回復 dreamsidea 的帖子

要不要"還"算是民事問題, 跟市府應該沒關係了吧!! 也管不到了...
2011-11-25 16:53 · 8樓
加油~~~~~~~12/3一定出席~~~~~
2011-11-25 17:02 · 9樓
回復 meikuo2002 的帖子

{:4_113:}
大手牽小手, 守護家園,一起來!!

2011-11-25 17:23 · 10樓
難行能行,大無畏! 支持~反空污行動聯盟~感恩!
2011-11-25 17:56 · 11樓
我決定要參加萬人大遊行了!!!!!!!{:7_372:}
2011-11-25 18:01 · 12樓
🔧 本帖最後由 jenjen 於 2011-11-25 18:02 編輯


人與人之間無信任,無共識,無約束力,才會需要法!
現在人,道德淪喪,還高談法,殊不知巳是退步的象徵。
可悲!

願那些無公民意識的官員,醒醒吧!
2011-11-25 18:07 · 13樓
那個借據蠻有趣的,
可以拿一張來簽簽嗎?
2011-11-25 18:09 · 14樓
回復 老熊 的帖子

不能沒有你{:4_113:}

2011-11-25 18:23 · 15樓
很明顯就是打壓~秋後算帳, 新北市政府感受到壓力了. 用這種方式壓制民意. 我相信它們接下來的手段, 會針對林富子里長, 台北大學朱教授作更嚴厲的攻擊, 譬如黑函, 關說, 段章取意. 因為他們是頭, 新北市的用意是, 把頭砍掉就不會有人聚集, 很典型的殺雞敬猴的作法. 林里長, 朱教授請你們小心.
2011-11-25 19:33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雅麗卡 於 2011-11-25 19:34 編輯


藍天白雲 發表於 2011-11-25 18:23
很明顯就是打壓~秋後算帳, 新北市政府感受到壓力了. 用這種方式壓制民意. 我相信它們接下來的手段, 會針對林富子里長, 台北大學朱教授作更嚴厲的攻擊, 譬如黑函, 關說, 段章取意. 因為他們是頭, 新北市的用意是, 把頭砍掉就不會有人聚集, 很典型的殺雞敬猴的作法. 林里長, 朱教授請你們小心.


套句周星馳電影裡面的經典名句
朱教授,林富子:我不怕,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
聯盟的成員們,加油~~{:4_81:}
2011-11-25 19:37 · 17樓
雅麗卡 發表於 2011-11-25 19:33
套句周星馳電影裡面的經典名句
朱教授,林富子:我不怕,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
聯盟的成員們,加油 ...


{:4_164:}
這句話是史提芬周功夫裏醬爆說的,李小龍的名言,用在這個事件很貼切。
2011-11-26 07:24 · 18樓
朱老闆就是怕我們舉"益"起事把他推翻~~~
不准再用"公益"~~~
只好繼續行"正義"之道~~~
2011-11-26 08:51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1-26 09:00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今天開始的現場販售活動...

敬請特別留意...
如有因故未能在銷售商品的當下由營業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時,記得留下買受人的相關聯繫資料用以事後補正~

搞不好稅務人員近期內會來洽公順道自購1203紀念品...
除了營業稅(51、52條)外,營所稅(進項越高毛利自然低)也要留意喔~

PS.營所稅法103條...公務人員如用親友身分進行舉發(檢舉/告發),一樣能有獎金喔~
2011-11-26 15:07 · 20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因為聯盟尚未登記法人,只能以個人名義販售,將用個人名義,以一時貿易所得向國稅局申報,列如個人所得稅!!
2011-11-26 17:27 · 21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26 17:32 編輯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1.是肯定的
2.3.感謝您的叮嚀~{:4_134:}
2011-11-26 18:21 · 22樓
🔧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1-11-26 22:43 編輯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剛才碰巧有機會跟朱老師聊了兩句後,稅務方面雖然似乎已有所準備...但是還是為他的衝勁感到敬佩與憂心~
2011-11-26 21:50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1-11-26 22:28 編輯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加油!!為了守護家園,明知困難重重,但我們依然要堅持下去!!

直到新北市政府承認二殯選址計畫錯誤並撤銷/否決為止。

或許愛作夢的傻子有機會改變一切,但沒有行動永遠沒有改變的機會。

聯盟夥伴全部都是一群有熱情護家園的傻子,也因為這股傻勁與熱情,讓飽受瀝青味多年所苦的居民,終於擺脫三峽瀝青廠嚴重空污的夢靨。

有夢最美,但這個夢更需要靠大家一起站出來守護!!




2011-11-26 22:02 · 24樓
大家加油,那些政府官員不住在這裡他們完全感受不到的
2011-11-27 01:12 · 25樓
無恥....
只能用無恥來形容牠們了

夠賤...夠不要臉....
2011-11-27 02:34 · 26樓

【聯合報╱記者劉崇如/即時報導】 2011.11.26 10:55 pm
三峽殯葬特區爭議鬧得沸沸揚揚,當地居民準備在12月3日走上凱道遊行。策畫抗議行動的台北大學助理教授朱彥華和三峽區龍恩里長林富子,日前宣稱自己變成「台版艾未未」,因為推動上凱道活動遭新北市政府「秋後算帳」;市政府社會局則反駁,因為接到民眾陳情,「只是要求對方說明反空汙聯盟義賣活動的小額募款來源而已」,一切依法行政。



全文網址: 林富子台版艾未未? 社會局:依法 | 地方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3/6743745.shtml#ixzz1eq0faK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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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7 02:58 · 27樓
大陸人吧!!
2011-11-27 10:53 · 28樓
我不知道公益勸募條例,對「千人反空污大遊行」籌措遊行經費有何關係,為何限制?

我只知道憲法第法第二章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011-11-27 11:17 · 29樓
公益勸募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14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19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2011-11-27 22:08 · 30樓
挺到底!!! 不管多少冷眼 世上許多事情就是靠自己去爭取 不說不做而壁上觀~永遠成就不了事業~!
大夥繼續加油!!
2011-11-27 22:20 · 31樓
回復 enjoyiiing 的帖子

感謝您長期以來的信賴與支持{:4_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