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Pottery 的帖子
1. 現在公務人員服務態度及速度都很好, 早上舉報下午就有回報, 晚上更會加強查緝飆車族, 感恩!
2. 關於飆車所產生噪音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指當地縣市環保局或環保署管
或可至噪音車檢舉網站(
http://NoiseCar.epa.gov.tw)具名檢舉
3. 樹林分局交通組警員黃適方所寄環保署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 :
Q:對於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行駛道路,甚而造成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如何舉發?
A:依98年9月2日以環署空字第0980077228B號令訂定發布「使用中機動車
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中第二條規定: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
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網路或電子郵件敘明車號、
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檢舉,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另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應即查證,必要時
得徵詢檢舉人告知檢舉時之妨害安寧情形或通知被檢舉人說明,被檢舉機
動車輛經查證確有妨害安寧情形者,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知其至指定
地點接受檢驗。但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至其
他地點接受檢驗;該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檢驗結果移由
受理該檢舉案件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上網公告或回覆檢舉人。
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後,經查證該被檢舉機動車輛已於前三個月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在案者,得併案處理。
對於檢舉之案件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得不予辦理:
一、被檢舉之機動車輛已報廢、停駛或失竊。
二、檢舉人提供之車號、車種與監理機關車籍資料不符。
三、匿名檢舉、檢舉人無法聯繫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偽冒、虛報或不實。
四、被檢舉人提出證明文件係遭不實檢舉。
五、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法送達。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無妨害安寧情形。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案件,應回覆檢舉人並說明原因敘明具體意見及法規依據。但匿名檢舉或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5條 受理檢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消息或資料。
※備註:上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指當地縣市環保局或環保署或至噪音車檢舉網站(
http://NoiseCar.epa.gov.tw)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