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能直接編輯前篇,放在留言也沒甚麼人去爬文,所以容我重發一篇,因為我認為這是個問題
11/19進度更新~~~
於11/19日物管小姐致電,告知因為之前替我處理的秘書已離職,遙控器下落不明,所以願意賠償一顆新的
我的遙控器回來了,但中間問題很大
10/9送修
10月底中我到櫃台催件,秘書告知會跟廠商反應
11月初再次催件,秘書告知廠商已維修完成,但還沒送到,會催促廠商(說法1)
11月中再次詢問,因跟祕書反應(10:00),秘書告知會跟廠商聯絡"馬上"電話告訴我狀況,(15:00)遲遲等不到電話(可能人手不足,且在忙區權會的事,我可以接受),致電櫃檯找主管,主管與廠商聯絡後,告知:廠商說因為維修不易,所以願意賠償我一顆新的,但要自付額100元(說法2),我請主管跟廠商爭取
11/19如開頭,秘書致電告知遙控易因不明原因遺失,願意免費賠償一顆新的(說法3)
以上所述:如有任何與事實狀況不符,本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問題1:前後共三種說法,哪一個是真的
問題2:如果是遺失,那當初只是一個說法要我付那100元,而我付了,那是不是我是冤大頭,付錢替物管擦屁股
問題3:秘書離職,那交接是如何交接,把責任往離職的人身上推,就一切沒事嗎
問題4:如果當中我沒去催件,根本也不會發現有這樣的問題
問題5:一顆新的遙控器500元,誰的錢賠?秘書?主管?僑樂?公費?作帳?
結論:這件事可以看見,物管方面的鬆散,在本事件前,我沒有特別不喜歡目前的公司,有很多位是很親切的,感覺很好
提出來,只是希望我只是個案,不要再發生一樣的事情。給各位芳鄰作為參考..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