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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9月1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0842097號函,據報台端所有坐落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建築物地下室涉有安全門無法開啟不符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情事,謹訂99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實施現場勘查,屆時請派員領(與)勘,
說明:
一、依99年8月29日台北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電0990829147)辦理。
二、旨揭事項,如經台端自行檢視確有「地下室涉有安全門無法開啟情事」,致與原核准圖說不符時,應請立即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於主旨所定實施現場勘查前向本局建照科(洽詢電話29603456分機5851)辦理申請變更許可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使用管理科,以資憑辦,先予述明。查勘當日,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偕同使用人參與勘查,否則得依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一)如無法親自與勘而須委託代理人與勘時,請出具委託書以供查核。
(二)請準時於現場等候並開啟系爭建築物,以利本局人員進入勘查;並請備妥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完工證及竣工圖說供參。
(三)惟若台端當日無法與勘需另約期日勘查時,敬請於實施勘查2日前上班時間電洽承辦人約定時程。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二)建築法第91條(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77條第2項或第4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北側1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台,當竭誠為您服務。
99年10月11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0954127號函,台端所管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建築物,涉及「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一案,應請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於99年11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如未依規定辦理或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本局得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99年8月29日台北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電0990829147)及99年9月13日勘查紀錄表暨採證照片辦理。
二、旨揭建築物,經查領有95峽使字第620號使用執照,依執照登載所示,層棟戶數為「地上21層」,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該地下室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部分供公眾使用)」,前經本局派員勘查,現場「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
(一)為維護台端權益,請於主旨所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屆期未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將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於陳述意見期間屆滿前,已依原核准圖說恢復原狀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含備查圖說)至本局使用管理科,以資憑辦。
三、相關法令規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略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略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
(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6條: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崁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五、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三)不得裝設門止。(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六、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是以,安全梯防火門應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標示並裝設可自行開關之裝置,以符法制。
(五)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六)建築法第95條之1(略以):「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99年11月24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1112672號函,有關陳述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地下1層建築物,涉及「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1案,本局洽悉備查,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99年11月11日四季會館字第99111100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略以):「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以,旨揭事項既經貴管委會進行磁鎖斷電並檢附相關照片併眷,本局洽悉;應請貴管委會台端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不得再有擅自變更情事;否則,若經查獲時,本局得逕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均擅自原公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