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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恢復地下室門禁管理

2011-11-21 22:15 · 樓主
最近搭電梯,有時會發現不認識的住戶,甚至是外來訪客。反正地下室隨便可以進出,也就無法安全管制。

請管理中心研究:
1. 門禁系統與消防系統連動,當火災警報發生時或是斷電時,電鎖會自動打開。
2. 警衛室加裝攝影門禁遙控系統,當警衛確認是住戶時可以遙控開啟門鎖

3. 電梯加裝感應卡控管,無卡只可以按一樓或是頂樓。(預算之前區權會就通過,只是一直沒有執行)
申請理由是火災發生時本來就不應該搭電梯,因此電梯是否上鎖不影響救災

若是可行,請總幹事發函消防相關單位確認民眾請願。確認可行就可以合法的開啟門禁。

2011-11-22 08:28 · 2樓
🔧 本帖最後由 a500281 於 2011-11-22 08:28 編輯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內政部88.07.21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


一、查建築物為建築物之主要設備,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5條規定:「6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10層樓依本編第106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另同編第107條第1款第(一)目規定之緊急用昇降機之機間:「除避難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及第4款:「應有能使於各層及機廂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並將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川堂內,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內」。一般昇降機得否設置刷卡機管制門禁,現行法令並無明文限制。


二、另據本部消防署87年7月28日87消署預字第8711339號函表示,查緊急用昇降機設置於超過10層樓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6條訂有明文,此類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須賴緊急用昇降機載運消防人員及裝備,始能快速進行搶救,又緊急用昇降機尚可作為受困人員及避難弱者(行動不便者)之逃生途徑,如設置刷卡機,將影響緊急救難之時效及增加逃生之阻礙。是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


※備註:本函中「同編第107條」已修正,請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現行條文辦理。

以上是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雖然特區內多數社區都是違法使用,然本社區有正義凜然之士實莫可奈何
若管委會逕予決定安裝復又遭舉報拆除,由於已有前科,將遭受罰款及要求立即拆除處分
這樣住戶是否又要罵管委會不先搞懂法規胡亂花錢,這錢要管委會(舉贊成票)的人出,那又該怎麼辦ㄋㄟ?
2011-11-22 09:29 · 3樓
a500281 發表於 2011-11-22 08:28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內政部88.07.21台(88)內營字第8873924號函


一、.......現行法令並無明文限制。
二、.......為避免影響建築物之救災及逃生功能,緊急用昇降機不宜設置刷卡機。

如果只是以上二個函釋,其實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
內政部只是說"不宜"
充其量只是道德勸說!何來違法可言?
社區有聘律師,可以請他給個說明吧!
最壞的情況是
真正發生了火災,會有人拼命追究,要別人負責....
那也不是沒違規就不會被追究!

像是陽台二次施工外推、違建或夾層屋
甚至逃生梯及家門口堆放物品等真正的違規
主管機關都還沒人力去嚴查,也處理不完......
我們的電梯門禁,如果可以不妨礙到消防逃生
即便被檢舉,又要憑哪一條規定來罰?
是否曾接到限期改善的公文呢?

社區內的檢舉達人
從沒看過他們在區權會發表言論
也沒在討論區留過言
卻老是可以有效綁住管委會
甚至讓區權會決議不能執行
也算是個奇觀......
2011-11-22 09:54 · 4樓
回復 kib94454 的帖子

致K大
經查閱本社區竣工圖,通往地下室之電梯屬"一般電梯",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緊急用升降機"
因此無該解釋函之適用問題,小弟引用錯誤規定,特予致歉
然地下室不得門禁亦是工務局正式函文告知屬違法行為
容小弟事後查閱該工務局函文內容後,再報請管委會議決。
2011-11-22 14:23 · 5樓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依工務局函文說明三、(四)略以:...安全梯防火門應標示並裝設可自行開關之裝置以符法制。
鑒此,該地下室安全門門禁須與火警警報系統連動,即符法規
此將立即尋商提出改善建議施作。

此致
2011-11-25 20:55 · 6樓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看起來按下火警警報器就可以開啟門,這樣就可以符合法規。我想應該沒有人為了開門亂按火警警鈴。

請總幹事確認可行後報告管委會通過就可以請機電施工,感謝。
2011-11-25 21:27 · 7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還要看控制線路如何銜接....
2011-11-25 23:24 · 8樓
看來....區權會又多了幾項可以討論議決的提案...希望有住戶能及時提出~

門禁管制的設置案上區權會議決有個好處...如經區權會相當預算內之授權(ex.議決授權下屆管委會60萬元以內的設置經費預算),只要事後的規劃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且設置費用不超出區權會之授權額度便能逕行招標發包施作...如果事後各式預算內的規劃案皆未能符合相關法令,自然無需強行施作!
2011-11-26 05:29 · 9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第三屆區權人會議已有議決

案由:四季會館社區門禁更新計畫(估計費用60萬元)。
決議:通過。

只是似乎這三屆的委員會都"忘了"要執行了。
2011-11-26 22:21 · 10樓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看來這屆委員也"忘了〞看公文了,還好經過1年有張同學〞提醒〞
2011-11-26 22:42 · 11樓
回復 阿元 的帖子

地下室門禁事發於99年年間
第五屆管委會係於100年3月接任
第四屆管委會已做出斷電解除門禁之決定,而未依工務局函文表示尋求解決配套之道,
何來第五屆"亦忘了"看公文之理
2011-11-26 22:48 · 12樓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99年9月1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0842097號函,據報台端所有坐落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建築物地下室涉有安全門無法開啟不符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情事,謹訂99年9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實施現場勘查,屆時請派員領(與)勘,
說明:
一、依99年8月29日台北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電0990829147)辦理。
二、旨揭事項,如經台端自行檢視確有「地下室涉有安全門無法開啟情事」,致與原核准圖說不符時,應請立即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於主旨所定實施現場勘查前向本局建照科(洽詢電話29603456分機5851)辦理申請變更許可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使用管理科,以資憑辦,先予述明。查勘當日,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偕同使用人參與勘查,否則得依違反建築法第77條之規定,爰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一)如無法親自與勘而須委託代理人與勘時,請出具委託書以供查核。
(二)請準時於現場等候並開啟系爭建築物,以利本局人員進入勘查;並請備妥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完工證及竣工圖說供參。
(三)惟若台端當日無法與勘需另約期日勘查時,敬請於實施勘查2日前上班時間電洽承辦人約定時程。
三、建築法相關規定:
(一)建築法第77條(略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二)建築法第91條(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77條第2項或第4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若有疑義,歡迎電洽承辦人:蒞臨洽詢時,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北側1樓本局使用管理科櫃台,當竭誠為您服務。

99年10月11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0954127號函,台端所管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建築物,涉及「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一案,應請停止一切違規行為並於99年11月15日前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如未依規定辦理或屆期未陳述意見或陳述理由不正當者,本局得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99年8月29日台北縣政府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電0990829147)及99年9月13日勘查紀錄表暨採證照片辦理。
二、旨揭建築物,經查領有95峽使字第620號使用執照,依執照登載所示,層棟戶數為「地上21層」,係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該地下室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部分供公眾使用)」,前經本局派員勘查,現場「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業已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
(一)為維護台端權益,請於主旨所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本局陳述意見,屆期未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本局將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若於陳述意見期間屆滿前,已依原核准圖說恢復原狀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含備查圖說)至本局使用管理科,以資憑辦。
三、相關法令規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2條(略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略以):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
(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四)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6條: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崁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五、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三)不得裝設門止。(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六、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是以,安全梯防火門應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標示並裝設可自行開關之裝置,以符法制。
(五)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六)建築法第95條之1(略以):「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99年11月24日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北工使字第0991112672號函,有關陳述本縣三峽鎮學成路260號地下1層建築物,涉及「地下室安全門設置磁鎖」1案,本局洽悉備查,
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99年11月11日四季會館字第99111100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8條(略以):「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是以,旨揭事項既經貴管委會進行磁鎖斷電並檢附相關照片併眷,本局洽悉;應請貴管委會台端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設備安全,不得再有擅自變更情事;否則,若經查獲時,本局得逕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均擅自原公文內容。
2011-11-27 01:42 · 13樓
回復 阿元 的帖子

阿元兄您好,

小弟雖然僅與您有過一面之緣(期待下週一再相會),但從您同棟鄰居的讚許以及您過去的專業建言與無私的衛星天線奉獻提案(可惜上次還沒能聽到您口頭提出)可知您應該是管委會不可多得的好成員!<---衷心地感謝我們能一同為本社區努力、打拼~(至少你我曾努力付出過)

能者多勞!其實以您對機電設備相關的專業領域,應該能為四季加許多分~
要不,如果您有任何對社區有益的想法敬請不吝與小弟聯繫溝通,小弟在能力範圍內(本屆任期應該還能開幾次會)一定盡力與您配合為社區盡份心力!......小弟汗顏同棟鄰居認識的不多,這次是靠自選(1票當選)才進管委會~

下一屆您若願意挺身出任委員,小弟一定也會盡力與您配合為社區盡份心力~
2011-11-27 12:30 · 14樓
分享之前的文件,





PPT 無法上傳,我轉成圖形




2011-11-27 13:58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阿元 於 2011-11-27 14:03 編輯


回復 a500281 的帖子

以下為永聰兄先前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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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內政部營建署的解釋,雖然特區內多數社區都是違法使用,然本社區有正義凜然之士實莫可奈何
若管委會逕予決定安裝復又遭舉報拆除,由於已有前科,將遭受罰款及要求立即拆除處分
這樣住戶是否又要罵管委會不先搞懂法規胡亂花錢,這錢要管委會(舉贊成票)的人出,那又該怎麼辦ㄋㄟ?
﹡﹡﹡﹡﹡﹡﹡﹡﹡﹡﹡﹡﹡﹡﹡﹡﹡
依工務局函文說明三、(四)略以:...安全梯防火門應標示並裝設可自行開關之裝置以符法制。
鑒此,該地下室安全門門禁須與火警警報系統連動,即符法規
此將立即尋商提出改善建議施作。
此致
*******************************

門禁問題今年初以來不知有多少住戶在家族反應
個人的理解〞身為負責的委員應早詳讀詳讀政府來函相關內容〞以了解為住戶解決之道
而非等張同學提出〞與消防警報連線〞之提醒
才來看公文,!
您可以說:只是似乎這三屆的委員會都"忘了"要執行了。
別人卻不能說您"忘了"
或許您我認知不同吧!

好心提醒您 〞安全門等消防斷線相關機制〞第3屆時幾位委員當面請教〞律師〞長談
〞法律責任〞很可能長期跟著職行者與維護者..
第3屆也請數家廠商至委員會簡報 沒有廠商對"法律〞部份打包票

我無意與任何人在此筆戰
委員都是無薪
辛苦您了

2011-11-27 14:46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1-11-27 14:48 編輯


回復 阿元 的帖子

若委員都是不沾鍋什事都不用做,那委員會也沒必要開了。
沒所謂的現任委員要擔責任什麼的事,一切秉公處理。

可以擬定執行計畫後交由律師確認後發文給政府相關單位
請他們回文這些是否是可行方案

若是政府單位否決這一個方案,
那就發函要求政府機關進行北大全部社區安全總體檢

不要讓四季會館成為全北大地區管理門禁管制最鬆散的社區
2011-11-27 15:14 · 17樓
回復 阿元 的帖子

息怒...息怒!
2011-11-27 15:23 · 18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大家願意在這兒公開捍衛自己對社區福祉的理想與堅持,相較於其他低調消極的住戶而言,不也都是盡責的好住戶(無論擔任委員否)?

阿元、張同學、林監委...在我眼裡,其實都是相當值得肯定的好鄰居!

不過,提醒大家一下...如果這社區真的形成不做不錯的風氣(認真積極的委員總是容易被指責)...莫忘了"劣幣可是會驅逐良幣的喔!"
2011-11-27 15:40 · 19樓
如同小弟先前所云...本社區雖非百廢待興,但也相形不遠了~

該做的要做的事真的粉多...but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有能力、有正義感的住戶卻少有背負著使命感來積極地出任委員(現況的確是出缺一大票),致使議事不彰的窘境...
一朝被蛇咬過的眾住戶群,又如同雪上加霜般地要以敵對性的監督力道去全盤約制管委會...畢竟,不是所有委員都是壞人耶!<---如果多數的委員都是徇私的壞東西...那不如裁撤管委會,凡事皆由區權人會議來議決,這豈不能達到完美的防弊與監督嗎?!

試問,現況下...本社區又有哪個能人可以勝任如此艱鉅又不討喜的重責大任??

PS.
日常管理(規定、辦法),針對的是一般性通案的執行準則...
督考防弊(預防及矯正),針對的是非常態性的個案特例作為...

2011-11-28 11:27 · 20樓
門禁的電力Relay透過火警警報器的控制,在有火警警報時斷電,斷電後的門禁系統是可以自由進出的
2011-11-28 17:59 · 21樓
回復 testgood65 的帖子

{:4_113:}
只能說地下室的門禁應該怎麼做,"沒有正確答案"
2011-11-28 18:00 · 22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原來以前就有這麼好的東西

真是可惜了
2011-11-29 00:46 · 23樓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剛剛下班,

希望可以請 蘿蔔特 委員幫忙協調總幹事向相關單位發文說明我們計畫進行的改善案。
例如 電磁鎖連動火警警報器或是門上方加一個用壓克力盒封住的緊急開啟裝置。

若是OK,相信委員就不用擔心違法的問題。

假如相關單位回覆可行,管委會費用又發生下不來的狀況,我願意先出錢裝設我們這一棟,等預算下的來時再還給我就好。

謝謝

張同學
2011-11-29 01:13 · 24樓
張同學 發表於 2011-11-29 00:46
回復 蘿蔔特 的帖子

剛剛下班,


我會轉達您的建議...

只是,依小弟過去的經驗與淺見...相關單位不太會正面回應(表示認可或否決)~
實務上,通常是社區自行研擬方案並施作...等到有正義之士大義滅親地提出檢舉後,才會成案、正式認定是否違反法規~
2011-11-29 01:36 · 25樓
回復 張同學 的帖子

同蘿大意見
地下室的門在消防法叫作"安全門"

什麼事跟消防=人命扯勝邊,政府機關都是無解的

頂多也只能默認吧....

pS 北大特區所有社區全都違法,有人要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