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行動聯盟 於 2011-11-16 18:46 編輯
檢舉函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為新北市政府受理民間提案「新北巿三峽區生命園區興建營運BOO投資 計劃案」(俗稱「三峽殯葬特區案」),審核過程中,疑有黑箱作業、違法 圖利之嫌,特提出檢舉案,敬請查明事實真相,以釋民眾疑慮。若確有違失之處,敬請惠予依法糾彈,以正官箴,請鑒核。
說明:本案七大違失如下:
一、黑箱作業之嫌:
1、版本一變再變: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花費180萬委託洪志強建築師、陳耀光博士等所做的報告,雖有民眾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依法請求相關資訊,民政局態度始終一再拖延拒絕,直到民代強力要求,民眾苦苦哀求下才終於在今年公開。很遺憾的是,公開過程只是凸顯更多此份選址報告的修鑿痕跡。目前流通在外的二殯選址報告共有三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曾上過新聞的詛咒版二殯選址報告,該報告因為預估117年土樹地區民眾將死光光引起民眾反彈,成為新聞話題後迅速消失。根據民政局生命禮儀科陳科長接受媒體採訪表示:「1修2修3是不是修錯版本,這個版本我們PO了之後(發現)PO錯版本,(案子)2年前了人事更迭,該換都換掉了,包含我們剛剛找的文件都不在了,承辦同仁都調職了。」
2、新北市政府在本(100)年4月27日函復吳琪銘議員服務處,該函說明四:「……並已曾召開說明會獲得地方初步同意辦理」。然而新北市政府至今都拿不出4月27日之前曾召開說明會之證據。
3、政策急轉彎:原本是「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畫可行性評估案,為何變成「民間投資」的BOO案?政策轉折之內幕為何?98年11月評估案成果報告書一出來,99年2月26日昌溢公司即送出規劃完成之BOO申請案,時間如此接近,未免太過巧合了吧?更令人啟疑!
二、違法圖利之虞:
逾期仍執意推動:為何承辦單位民政局長得以代巿長簽署公文,變相以召開說明會,延長議約期限呢?依本BOO案第四次審核委員會100年1月15日之會議記錄第二點:「審核會授權本案工作小組進行議約。議約期間45天,倘無法於期間內完成議約,本計畫視為審核不通過」(附件三)。惟查,巿府並未說明本案是否完成議約?僅說明於3月14日、3月18日、3月23日、3月30日及4月11日等5日進行議約事宜。巿府未說明是否已逾期未完成議約外,但發函要求申請人於1個月內召開說明會,彙報後再行辦理簽約事宜(附件四)。於7月22日溪北里召開說明會地方強烈反對後,巿府再要求本件BOO案申請人在10月10日之前再召開說明會(附件五)。綜上,令人質疑並本件未完成議約,則本件BOO案依前開決議,應視為審核不通過,為何巿府承辦單位執意繼續推動?其中或恐涉及違法情事。
三、利益迴避之社會觀感:
是否須利益迴避:依照「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依「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工作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如附件六),地主包括「鄧宗助」先生等,請問民政局陳嘉興局長,您與「鄧宗助」有無親戚關係?若有,因您是本案(殯葬業務)之主管局長,您是否應該利益迴避?若不迴避是否社會觀感不好?
四、河川行水區的爭議:
依「台北縣縣立第二殯儀館規劃設置可行性評估案工作成果報告書」第6-5頁之表6-4-1「三峽砂石場基地用地權屬彙整表」(亦如附件六),河川用地佔基地總面積25.02%,總計20491平方公尺。請問,殯葬特區蓋在行水區適合嗎?有違反相關水利法嗎?
五、政策失當:
1、 政策矛盾:新北市政府所委託的規劃案,三峽殯葬特區為首選之址,我們要請教市府,設在此「人口高度密集區」,真的合適嗎?真的是專業的評估嗎?新北市幅員遼闊,市府為何獨厚三峽(土城)呢?是先射箭,再畫靶嗎?朱立倫市長曾說要將三峽打造成「教育文化城」,現在卻又要設殯葬特區,豈不是政策矛盾?
2、地域失衡:有人說:「三峽不設、那要設哪裡?」我們認為政府應該幫百姓解決殯葬需求,這是政府的職責,但是一定要設置在對的地點(人口稀少處)!新北市一向以大漢溪分為溪南與溪北地區,目前溪南已有板橋殯儀館、三峽火葬場,但溪北地區(新莊、三重、蘆洲、林口、泰山、五股、八里等地一百多萬人口)完全沒有殯葬設施,市府應該考量溪北地區的需求,設置在人口較稀少的地區(山區或海邊,且交通要便利)。
六、污染飲水:
三峽殯葬特區案緊鄰經濟部自來水公司板新給水廠(三峽區),該給水廠供水轄區包括新北市板橋、新莊、泰山、五股、蘆洲、八里、三峽、鶯歌、土城、樹林等區全部,及三重、中和、桃園縣龜山、八德等鄉鎮市部份地區,超過100多萬人口飲用板新水廠的水。殯葬特區火化往生者的10根煙囪所飄下來的灰塵,是否會影響板新給水廠的水質呢?直接危害百萬百姓的健康呢?
七、 愚弄百姓:
新北市政府朱立倫市長在我們土樹三鶯超過3000位居民到市府陳情的前一天(100年10月28日),在市議會答詢林銘仁議員總質詢時表示,「這個案子到目前不符合條件,也不存在。他認為新北市政府如果已經簽了約、同意蓋,找他抗議才有意義」(附件七)。這是把百姓視為無知!一旦簽約,市府與民間業者就產生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時百姓抗議會有效嗎?
檢舉人:
三峽溪北里長林清明
土城祖田里長黃豐明
樹林東園里長陳兩進
北大特區龍恩里長林富子
台北大學助理教授朱彥華
聯絡人:朱彥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