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魚一隻 於 2011-11-2 23:47 編輯
{:4_138:}憲法賦予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然而,大多數的民眾,遇到所選出來民意代表或首長擺爛的時候
往往只是消極地想,下次我的這一票就不投給你了.....
政治人物根本就不會痛,因為,下一次選舉到,你一定會忘記,而政治人物一樣連任
選上很容易,要這些政客下台真的很難
咱們中華民國的法律,真的很奇怪,都是在保障既得利益者(民選首長/民意代表)...
紅杉軍百萬圍城要求阿扁下台時,有那一個政治人物敢提總統罷免案?
罷免三步驟:
STEP(1)提議 提議階段,需要60,138以上的提議人(百分之二),向新北市政府選委會提議。
STEP(2)連署 連署階段,在通過提議後,30天內必須要超過390,894人連署
(百分之十三/提議人不得參與連署),罷免案才會成立
STEP(3)罷免投票 必須要有1,503,436(百分之五十)的選舉人能夠出來投罷免票,
且同意罷免票數要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
請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size=2]第75條第一項,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換句話說,現在開始蘊釀,民國100年12月26日就可以提出【罷免提議】
第76條第二項,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
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2010年第一屆新北市的市長新北市的市長選舉選舉人數為3,006,877人,百分之二為60,138
第77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第77條第二項,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並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因此,村里長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上的公務人員,性質上屬行政協助角色。
(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兩位美麗的里長姐姐及公務人員,請勿簽屬同意擔任罷免提議人)
第81條第一項,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十三以上。
第81條第二項,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81條第三項,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第90條第一項,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
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寫到這,我真的都不知該如何寫下去了:@
如果檢調單位介入
以第98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來起訴我們:'(
試問有多少人受得了{:4_120:}
千萬別一廂情願的認為檢調不會介入
郝柏村都說了~因為有戒嚴~才有現在的民主自由~
可是民主自由是站在既得利益者的那一邊{:4_147:}
1.朱立倫市長的政治前途,一片錦繡,將來要問鼎總統大位
你覺得朱立倫有可能會把自己搞到名留青史嗎?
(創下中華民國自治史上,第一位由民眾提議罷免成案的地方首長)
2.適逢總統大選,你覺得國民黨會放任不管,讓這個罷免提議四處放火,進而失去政權嗎??
